常年法律合作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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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请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受聘方: 合同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第三条 案件代理期限及权限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力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第八条 下列代理行为,承办律师应当及时知会甲方,在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承办律师应在7日内通知甲方共同处理 第十条 如实汇报义务 第三章 工作协调与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协调 第四章 计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结算条件及付费方式 第十三条 案件数量与标的额的认定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书面委托手续的办理范围和例外 第十五条 工作费用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与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合同期限及其他事项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代 表: 电 话: 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法律顾问及代理律师 : 作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案件、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第二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 根据甲方需要处理下列甲方日常法律事务: 1、 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书; 2、 协助甲方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3、 就甲方草拟或提出的有关经济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的有关内容和条款; 4、 制作、发送涉及国内、国际经济贸易、技术转让、售后服务、知识产权等各领域纠纷的律师函; 5、 代理甲方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劳动争议等领域的纠纷的非诉交涉及处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 6、 与政府纠纷的交涉及诉讼案件的代理; 7、 接待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重大投诉,并提出法律建议; 8、 配合甲方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取得有关单位的档案、材料; 9、 承办甲方进行产品项目投资与开发过程中的公司股权转让、开发销售以及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务等经济活动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10、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者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甲方对外签署的其他重要 经济合同,协助甲方完善合同的有关内容和条款; 11、 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对外项目的投标、开标、见证活动,协助解决甲方在投标、开标过程中 有关法律问题; 12、应甲方要求,参与重要合同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3、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主谈人员组织的谈判小组,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14、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 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16、依甲方需要为甲方提供下列方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和互动交流: 16.1、合同法; 16.2、知识产权法; 16.3、公司法; 16.4、劳动法; 16.5、劳动合同法; 16.6、国际贸易法; 16.7、民法通则; 16.8、甲方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等。 17、 根据国家或地方新出台的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及时主动地向甲方提供 法律意见书; 18、 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至甲方的公司与相关主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主题内容 可由甲方安排与乙方探讨,由乙方提供法律风险提示、建议。 19、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需求的服务范围如果为融资、股票发行、上市、企业并购、收购项目以及 代办其他需到相关政府登记机构登记的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性事务,需另行签订《专项法律顾问 合同》,相关法律师服务费用另行协商。 第三条 案件代理期限及权限 : 本合同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全过程,即代理可能发生之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执行、破产等诉讼的全过程。 本合同亦适用于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复议、各类听证等案件的全过程。 具体个案的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内容为准,但涉及到处分甲方实体权益的法律行为,须经甲方书面或口头认可。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 1、 要求乙方律师依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 2、 对乙方律师的法律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3、 对乙方律师工作不力时予以批评、建议,或要求乙方更换其他律师; 4、 根据案情需要,有权就部分法律事务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 1、 全面、客观地介绍事实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及乙方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相关资料,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财产、地址等线索; 2、 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足额、及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用费; 3、 独立客观做出决策判断,承担因未采纳乙方律师客观、公正、有效的法律意见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 1、 根据法律事务的需要,及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并可要求甲方予以必要的工作配合; 2、 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和付款期限,如期、足额取得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 1、 自行办理义务。主办律师必须对企业的法律事务亲自处理,可以由律师助理等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2、 勤勉敬业义务。所有法律事务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间规定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时间完成,甲方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当按照高效、及时的原则完成; 3、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专业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4、 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受理与甲方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时,应及时告之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5、 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作、造成工作被动; 6、 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7、 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向甲方员工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服务; 8、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案例、计划和其他不适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诉讼代理行为,承办律师应当及时知会甲方,在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1、 撤诉、上诉、申请再审; 2、 协议以物抵债; 3、 调解协议中,处分实体权益的; 4、 解除已查封的财物、解除已冻结的款项; 5、 对司法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投诉或举报; 6、 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 7、 对上市公司、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 8、 对其他旨在处分重大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 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主办律师应在7日内通知甲方共同处理: 1、 超过法定审理期限3个月未审结; 2、 诉讼争议标的大,甲方可能败诉的; 3、 承办律师与审理机关发生严重意见分歧,可能影响审理机关与甲方正常的工作关系,需要甲方协调处理的。 第十条 如实汇报义务: 1、 日常汇报义务:主办律师应当于每月31日前向甲方主管部门传真(含电子邮件、电话)汇报本月诉讼案件和非诉法律实务的进展和问题,汇报时应提供详尽的《诉讼案件代理报表》、《非诉法律事务处理报表》和法律风险检查报告,必要时,可对相关进展和问题作必要的当面沟通。 2、 每个诉讼案件结案后30日内,主办律师均应整理案卷,提交《结案报告》,向相关人员移交全部案件卷宗,归还因办案需要而向甲方借用的证据材料原件。 3、 重大案件汇报义务:案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解封、冻结、扣划财产、拟以物抵债,当事人提出和解、转化、还款方案,发现新的财产或线索,对上市公司、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保全等,要及时向甲方汇报。 4、 特殊汇报义务:在承办律师离职或其他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 5、 其他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才能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协调与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协调 : 1、 工作时间: 1.1、在乙方为甲方公司服务初期,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首一个月,为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公司各项 管理制度,乙方保证主办律师每周为甲方工作4个小时,时间可定为每周一至周三的上午,如 果乙方遇到诉讼开庭等重大事项,时间由双方协商后调整。 1.2、双方签订合同后第二个月起,乙方主办律师每周可到甲方工作2个小时,时间和主题由双方协 定,甲方需提前一天通知乙方; 1.3、乙方可接受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的电话咨询,时间次数不受限制; 1.4、如遇紧急情况,甲方可随时联系乙方到场提供法律服务; 1.5、逢法定节假日乙方照常休息,如甲方需乙方在法定节假日提供法律服务,需提前二天通知乙方。 2、协调部门: 2.1、甲方的行政部为甲乙双方的主要工作接口部门,乙方的业务工作沟通汇报、工作总结、 案卷 移交、费用结算等,由该部门负责; 2.2、甲方相关部门需要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法律服务,均由各业务部门与该部联系,由该部 统一委托乙方办理。甲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委托乙方处理的法律事务不在此列。 2.3、乙方在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如需了解案件事实情况、提取证据材料时,应先向 该部沟通,提出明确要求,再由该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后及时向乙方承办律师回应。 第四章 计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结算条件及付费方式(各分项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1、 常年法律顾问费: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为一年 24000 元(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元整/年)。(如续签,则根据工作量情况双方协商酌情增减)。 2、支付方式: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付款,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费发票。 3、诉讼、仲裁案件的律师费支付: 凭该案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结案报告应包括如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及相关结案证明文件。 4、处理外地公司法律事务的费用安排: 差旅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律师往返深圳与外地城市之间需要发生的飞机机票(经济舱,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及保险费)、住宿费(不低于三星级酒店标准)、出租车费及餐费(按照不低于甲方部门经理享受的标准执行,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差旅费)。 上述差旅费由乙方先垫付,乙方返回后5日内由甲方报销,乙方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在乙方报销时一并结算计付。 本项费用仅涉及外地公司的非诉讼法律事务,诉讼案件的相关计费双方另行商议。 第十三条 案件数量与标的额的认定: 1、 在诉讼过程中如出现反诉,则乙方的律师费应以本诉数额加上反诉数额的总数计付,反诉的律师费以本诉的50%计。 2、 诉讼案件计付律师费的标的额包含争议金额相应的诉讼费。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书面委托手续的办理范围和例外: 1、 为确保甲方的委托行为规范统一,下列法律事务甲方应向乙方承办律师出具法律事务书面 委托手续: 1.1、追索欠款; 1.2、诉讼案件; 1.3、出具法律意见书; 1.4、出具律师函; 1.5、起草、修改、审定各类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 1.6、参加各类经济活动、法律事务的谈判; 1.7、参与直接影响甲方民事权益的有关活动或工作; 2、下列事务可不出具法律事务书面委托手续,但应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2.1、法律咨询(应办理提交给审理机关的授权委托书); 2.2、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交办的事务。 第十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务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甲方承担: 1、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 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餐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 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并经甲方同意协调处理公共关系所需费用。 以上第2项费用的报销标准,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不低于甲方部门经理享受的标准执行,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 诉讼、仲裁案件的诉讼费(含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等),由甲方直接缴付给相关审理机关,或由甲方先行借出给乙方代为缴付。因甲方申请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发生的财产担保、金钱担保由甲方负责。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与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律师的; 2、 乙方律师延误、失职、失误并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 乙方律师未按本合同履约,经甲方要求未有改正的; 4、 乙方或乙方律师受到惩戒的。 第十八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甲方委托的事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经乙方规劝甲方仍坚持的; 2、 甲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或存在重大执业风险的; 3、 甲方对乙方律师法律服务成果的要求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或明显不合理; 4、 甲方扣减或逾期支付乙方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超过本合同约定应付之日30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退回相应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1、 乙方丢失、毁损重要法律文书、诉讼材料的; 2、 乙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3、 乙方未经授权,对外泄露、复制甲方相关商业秘密及资料,致使甲方受到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诉讼时效已过、丧失重要证据,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合同期内实际损失: 1、 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的; 2、 甲方扣减或不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的、不报销工作费用超过30日的;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第八章 合同期限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合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案例、计划和其他不适合公开的信息,不得对外泄露、复制对方相关商业机密 及资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互相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双方 确认的地址传真(含递送、邮寄、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如变更地址或电话, 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壹年,自2012年01月20日起至2013年01月19日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30日,合同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续签,乙方未办结 的诉讼案件至办结时止,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有需要,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承办律师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法律服务计费标准 计费项目 计费依据 计费标准 服务内容或计费细分 备 注 常年法律 顾问费 根据年度 工作量 24000元/年 (人民币,下同) ①口头法律咨询②出具法律意见书③出具律师函⑤客户集体、重大投诉处理⑥审查草拟销售法律文件、函件及其他经济类合同⑦审查草拟劳动合同⑧应乙方要求讲授法律知识⑨根据需要参加乙方相关会议 按照约定方式 付款 民事案件 (不涉及财产纠纷) 单方解约 按照时间及难度 3000元/件 1000元/一审,1000元/二审,1000元/执行。 第三人应诉 按照时间及难度 1500元/件 无独立请求权:1000元/一审,500元/二审。 2500元/件 有独立请求权:1500元/一审,1000元/二审。 其他无财产 按照风险程度 3500元/件 1500元/一审,1000元/二审,1000元/执行。 争议案件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按照时间、难度及标的 0-10万(含)元部分,以标的额的3%计/一审, 3%计/二审;3%计/执行;不满2000元的按2000元每审计; 10万-50万(含)元部分,以标的额的3%计/一审,2%计/二审,3%计/执行; 50万-100万(含)元部分,以标的额的2%计/一审,1.5%计/二审,2%计/执行; 100万-500万(含)元部分,以标的额的1.5%计/一审,1%计/二审,1.5%计/执行 500万-1000万(含)元部分,以标的额的1%计/一审,0.5%计/二审,1%计/执行; 1000万以上部分,以标的额的0.5%计/一审,0.3/二审,0.5%计/执行。 民事侵权案 不涉财产 4000元/件 2000元/一审,1000元/二审,1000元/执行 涉及财产 按照合同纠纷案件计费标准结算 行政纠纷案件 不涉财产 5000元/件 2000元/一审,1500元/二审,1500元/执行 3500元/件 1500元/行政听证,2000元/行政复议 涉及财产 按照合同纠纷案件计费标准结算 10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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