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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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并通过 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章 出让建设用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出让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受让
2、人按本合同第九条之规定交清宗地成交价款后于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建设用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建设用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限为 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宗地之日起算。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履行合
3、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三章 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18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宗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者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建 筑 容 积 率: ; 建 筑 密 度: ; 建 筑 限 高: ;绿 地 比 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条 受让人
4、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1) 。 (2) 。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其项目竣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批准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受让人按照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出让人有权向受让人征收土地闲置费。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
5、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建设用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受让人也不得要求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出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
6、理利用建设用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 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建设用地用途和建设用地使用条件利用建设用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建设用地用途和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规定办理:(一) 由出让人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重新出让。(二) 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变更时新旧建设用地使用条件下该宗地的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差额补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建设用地变更登记。第
7、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建设用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给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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