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道路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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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道路工程 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 《道路工程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下称“本合同”)由 (下称“甲方”)和 (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鉴于: 1. 甲方经 人民政府 授权,是土地一级开发主体,且为 道路工程项目的最终项目业主方。 2. 甲方根据 人民政府授权,经过公开招标,决定就 路道路工程项目以“投资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 为投资建设方。 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该项目,并在投资建设完成后向甲方移交该工程项目;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价款。 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本合同项下,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1.1 “项目/本项目” 路道路工程项目。 1.2 “甲方”,亦称“回购方”,系指 。 1.3 “乙方”, 亦称“BT方”,系指 。 1.4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1.6 “投资建设—移交”:系指白云区政府授权甲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签约授予投资建设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建设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投融资和全部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建设完成后,甲方向投资建设方进行协议回购的行为。 1.7 “建设期”系指本合同签订后,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 1.8 “回购期”系指自回购起始日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日止的期间。 1.9 “回购起始日”系指BT方完成道路竣工验收之日。 1.10 “回购价款”: 本项目回购价款由BT方工程费用、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回购期利息构成。 1.11 “回购基数”:由BT方工程费用及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组成。 1.12 “BT方工程费”:包含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其他费用。 1.13“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减除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间日。 1.14“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本合同中双方之间的所有货币活动均按人民币结算。 1.15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订立时无法预料,发生时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1.16“工程总投资”系指用于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预留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回购期利息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工程总投资的费用。 1.17 “建筑安装工程费”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费用,亦称“建安工程费”。 1.18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包含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研究试验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价费、供电贴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人员培训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内的各项费用。 该费用中如有乙方列支的费用,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计入工程总投资。 1.19“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20“工程进度”系指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和控制性工程四项内容的综合指标。 1.21“规范”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投资、建设标准中引用的国家、部门、行业及地方颁发的规范、规程、标准。 1.22 “合同段”系指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写明的工作段。工作内容包含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条 总则 2.1 本合同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甲方应当维护和支持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2.2本项目工程建设部分由乙方负责组织管理团队进行,乙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建设、采购等拥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2.3 甲方和乙方声明如下: 2.3.1 任何一方均有权签署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政府或公司的授权和审批手续均已完成; 2.3.2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2.3.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一方应遵守的任何使用法律或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2.3.4 双方均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依法各自取得所有的政府批准、许可、执照、正式并保持其合法有效; 2.3.5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 2.3.6 乙方是本合同建设期间的投资建设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其本项目的建设职能,在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工程项目后,有权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 2.3.7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届满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 2.3.8 乙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自有且来源合法的资金不少于工程概算总投资的70%,保证建设资金按时投入本项目并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2.3.9 乙方同意,乙方对于所设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及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4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接受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4.1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4.2 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4.3 中标通知书; 2.4.4 投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2.4.5 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2.4.6 图纸; 2.4.7 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2.4.8 其他应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和现场签证等。 2.4.9甲方有关承诺。 第三条 项目概况和实施依据 道路工程为 走向,起点位于 , ,终点 。道路全长 米,红线宽 米,双向 车道城市 级干道,项目总投资 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 万元,房屋及土地征收等其它费用 万元。 项目工期:本项目于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工期共 个月。 第四条 投资 4.1 BT项目总投资的确定 4.1.1暂定项目总投资 本合同项下,BT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暂定为 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 4.1.2 BT方工程投资 BT方应按满足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要求安排资金投入,并接受回购方的监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工程量的变更,投融资额度也存在变更,根据实际变更的情况,BT方必须无条件追加建设投资,且融资利率不变。 4.2最终确认的项目总投资 最终项目总投资按照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调整以及按实计算的回购资金的利息确定。 4.3 融资利率及调整 融资利率的调整:在项目回购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如有调整,甲乙双方须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之日起进行相应调整。 4.4项目投资的来源 4.4.1甲方为完成前期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地勘、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含清单编制、拦标价组价和结算审核)等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提供足额融资保证,并确保融资到位。 4.4.2 BT方应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4.4.3 BT方应根据确定的项目融资方案实施融资,并根据资金使用需求计划将资金投入本项目。 第五条 项目建设 5.1 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批、环评、水保、地灾和矿产压覆、林业保护、文物保护、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等建设前期工作手续的办理; 5.2 乙方负责建设期间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但不包括前期工作、规划设计、监理招标等。 5.3 项目用地 5.3.1 项目建设用地由甲方负责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甲方负责完成所有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用地补偿等事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3.2 甲方的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应分段实施、分段移交以确保乙方的工程建设,如因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程序的不合法或延误,致使建设用地移交影响施工进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3.3甲方保证在项目建设期内获得所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证(不包括临时用地)或者合法的相关用地手续。 5.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 5.4.1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由甲方依法确定实施单位,故此双方同意,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应全力配合。因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质量问题、损坏以及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5.4.2 本项目质量监督单位由甲方按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5.5 前期工作 5.5.1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负责相关前期工作的具体实施。 5.5.2 本合同项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包括临时用地、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爆破、土石方取弃、淤泥弃方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5.6 工程开工 5.6.1 本项目在满足以下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 (1)甲方负责完成征地和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工作,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场地移交计划及要求》移交给乙方,可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开工手续。 5.6.2 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上述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工申请,依法取得开工批准。 5.7暂停施工 5.7.1 因甲方原因而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双方应立即协商暂停施工的时间。 5.7.2 因第三方原因(含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5.8 复工 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复工通知后,乙方因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坏。若此类暂停施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已完成且构成永久工程的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修复费用(如临时工程、拟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设备等)由乙方承担。 5.9 工程延期 5.9.1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本合同确定的工期延误,可以延长本项目工期。 (1)重大设计变更; (2)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3)甲方未履行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 5.9.2 因乙方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力、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善或资源配备不足等等)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应无条件赶回延误的工期,保证本项目按合同工期完成,且相应的赶工费用不计入工程总投资及回购基数中。 (2)、若乙方未能赶回延误的工期,则延误的工期的相应时间不计取资金利息。 (3)、若乙方未能赶回延误的工期,则乙方应根据工期延误的天数,按7万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9.3若乙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拖延工期,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 5.9.4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工期,甲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合同工期,每拖延一天向乙方支付单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赔偿金。 5.9.5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每拖延一天按单项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5.9.6其他非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报甲方审批同意后,再确定对工期进行顺延。 5.10 造价的确认及调整 5.10.1 BT方工程费的确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计价。根据《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上述定额缺项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定额执行)及调整文件计价,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贵阳市地区“市场综合参考价”,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由参建各方及政府相关审计部门共同调查市场价格后确定。审计局进行施工过程工程费用的跟踪审计及重点阶段审计。 5.10.2 回购方负责协调审计局对本项目的建设工程费用进行跟踪审计及重点阶段审计。具体审计方式按审计局的要求办理。 5.10.3 工程竣工结算,在本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28日内由乙方提出竣工结算报告。本项目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后28日内初审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需补充修改的,从乙方补充修改并重新报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审毕时间),并将初审结算报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后28日内初审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结算需补充修改的,从乙方补充修改并重新报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审毕时间),甲方将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报贵阳市审计局进行审计,全部工程决算价款由白云区审计局按合同原则审核。审计局在收到甲方提交的齐备、完整、规范的工程决算之日起28日内(预计)完成审计。 5.10.4实际投资额以审计局最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论中的审定费用为准。 5.10.5工程造价的调整(以下原因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甲方应予调整) 5.10.5.1 因5.11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减。 5.10.5.2 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 5.11 工程变更 5.11.1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因下述原因引起的工程项目的增减属于工程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的增减; (2)项目范围的变更。但项目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且履行建设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3)设计变更及因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工程项目的变更; (4)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变动; (5)公用管线、环境、文物保护; (6)其他合理的原因。 5.11.2 因工程变更引起价格调整按本合同5.10的规定确定。 5.12 工程施工周边环境影响约定 工程施工周边环境影响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3 设计责任 本项目工程施工中,乙方应认真审查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若发现上述文件存在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甲方或监理单位,待甲方或监理单位做出决定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工程建设管理 6.1.业主负责工程的征地、房屋征收、杆线迁移、土源、临时用地、用电等工作,在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其在当地施工所需要的手续。 6.2业主在工程开工前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 6.3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各单项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有关地方矛盾。 6.4 乙方应根据施工图纸和业主要求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送业主审查,严格按照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并严格按相关施工规范施工,自觉接受业主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并符合施工规范。 6.5 乙方施工期间要抓好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6.6在每个单项工程完成施工合同约定内容的十五日内,甲方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在工程竣工后两年保质期内,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条件修复或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 6.7乙方在施工期间如发现需变更设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驻地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和业主确认后,业主在七天内组织有关部门做出书面答复,如因答复不及时影响乙方施工,乙方工期顺延,并由业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审计 7.1 本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后,并经乙方自检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交工资料及项目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在接到乙方项目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内,按照市政工程验收相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工程交工验收。具体程序为: 7.1.1 经乙方自检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申请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7.1.2甲方在接到乙方项目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日内,按照市政工程验收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7.1.3 甲方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验收认为不合格的,应向乙方出具不合格项目清单,乙方应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进行补救处理,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且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乙方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项目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按本条约定重新进行验收。 7.1.4 验收合格后乙方(甲方配合)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1.5 甲方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质检备案报告之日视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 7.1.6 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才能通车运行。 7.1.7 甲方按照国家对市政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项目竣工验收。 7.1.8 本项目最终投资额以白云区审计局最终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论中的审定费用为准。 第八条 项目移交 8.1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将工程交给甲方。 8.2移交范围 8.2.1工程实体移交:自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理完毕实体工程移交手续之日的次日起即视为项目工程实体已由乙方移交甲方。 8.2.2设施移交:编制出固定资产表,按其分类进行移交说明,并形成书面移交报告,以及甲方书面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其份数按甲方要求(资料按合同约定移交给甲方)。 8.2.3资料移交:包括全套合法的施工和交工图纸、验收记录及交工验收报告,以及甲方书面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其份数按甲方要求(资料按合同约定移交给甲方)。 8.3风险转移 本项目工程实体项目移交完成后,工程实体的管理风险转移给甲方。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一切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毁损或灭失风险将由甲方承担,除非损失或损坏系由乙方过错或违约所致。同时,乙方对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在经营管理本项目所发生的任何责任均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但乙方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和保修期内承担的法定义务除外。 8.4 在缺陷责任期内和保修期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的任何工程质量缺陷和保修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但不得成为回购方拒绝按计划支付回购价款的理由。 第九条 项目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 9.1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9.2在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内,乙方承担工程施工缺陷责任,负责组织安排修理工程施工缺陷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条 项目回购 10.1 本合同项下,回购价款指回购基数、回购期利息两部分。 10.2回购价款: 10.2.1BT方工程费用: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版计价。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规费、政策性调整、税金以及其他费用。 10.2.2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 以上2项组成回购基数。 10.2.3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扣除甲方已支付的款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间日。 以上3项组成回购价款。 10.2.4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内各单项工程验收后,由乙方编制工程决算书。 10.2.5预决算的编制根据《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上述定额缺项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参考相关定额执行)及调整文件计价。 10.2.6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贵阳市地区“市场综合参考价”,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由参建各方(业主,施工,监理)及政府相关部门(监察、财政、审计)共同市场询价后确定。 10.2.7每个单项工程施工前,由甲方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作为工程进度付款的依据。图纸的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由业主会同设计、监理、BT方共同签证认可,进入工程决算。 10.2.8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协调白云区审计局进行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的跟踪审计及重点阶段审计。 10.2.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编制工程决算资料,甲方负责委托白云区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并负责协调白云区审计局在收到完整的工程决算资料后28天内审核完毕,若白云区审计局未能如期审核完毕,则业主按乙方报审的工程决算价作为回购款计算依据。 10.2.10工程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由乙方负责。 10.2.11回购期及回购款: 回购期 24 个月,按单项工程分次回购。从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同时以白云区所辖白金片区土地挂牌出让回笼资金及时回购,因土地出让提前,则回购亦提前。回购时间为甲方收到政府返还所出让土地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之日起的15日内。 每次付款BT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若在项目竣工、BT方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决算资料后28天内未完成决算审计,则由甲方按报审的工程决算价作为依据,开始支付第一笔回购款。 如因甲方原因28天内未能组织验收,则视为甲方认可本工程验收合格,同时并不影响甲方按条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审计确认的工程价款和工程报审价款不一致时,由双方在取得审计确认意见之当期进行相应调整。 10.2.12如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回购款并有权向BT方追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十一条 回购价款的支付 1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乙方应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专门的银行账户,甲方将回购价款付至乙方开设的专门银行账户,其付款时间以银行出具的相关凭证为准。 11.2 在本合同生效期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承担向乙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甲方每期应支付的回购价款的数额以本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甲方应按时将每期应付回购价款足额付至乙方专门的银行账户。 11.3 乙方应于每次收到甲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发书面确认函并依法开具发票(BT方工程费用部分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回购期利息部分开具其他服务业发票),确认函应确认甲方本次付款数额以及依据本合同甲方下一次应支付回购价款的金额和时间。 11.4 甲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但是经与乙方协商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按照规定的付款方式提前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第十二条 回购承诺 12.1 在本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甲方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完全回购乙方本合同投资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全部合格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全部回购价款。 12.2 上述回购承诺的范围应包括回购价款,延误支付的利息以及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款的费用的支付。回购承诺期限应当是至项目回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足额支付完毕之日止。 第十三条 甲方的责任 13.1甲方负责审核确定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工期,并初步确认乙方的投资额。完成项目的前期手续(如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招投标、环评、水保、地灾和矿产压履、林业、文物等),监督投资人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建设管理情况,审查建设总进度计划,组织回购等工作。 13.2 甲方负责及时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以及本项目工程施工必要的临时用地的一切权利证书或者合法的相关手续,并按时向乙方移交用地,以确保乙方合法拥有项目建设用地以及配套用地,并具备开工条件。 13.3 本项目工程施工必要的临时用地由乙方提出计划,双方协商一致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支付费用。 13.4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项目回购价款。 13.5 选择确定本项目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 13.6负责各项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规划设计、招投标、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管线建设、补偿)手续的办理和实施。并负责因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任何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务。 13.7 项目工程施工前,协助召集水、电力、煤气、通讯等公用管线单位对乙方和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 13.8甲方负责及时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以及本项目工程施工必要的临时用地的权利证书或者合法的相关用地手续。 13.9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与当地有关方面协调,经乙方请求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3.10 积极协助乙方协调交通疏解、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工作。 13.11积极协助乙方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之间,及项目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 13.12本项目工程完工后,甲方负责组织实施交工验收和决算。 13.13 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的责任 14.1 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方,负责本项目开工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与义务。乙方享有本合同范围内全部投资、建设、施工期管理的自主权,但应服从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乙方上述自主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妨碍本合同目标的实现。 14.2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负有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和移交的责任和义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质量保证,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其工程质量保修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14.3 对项目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提出优化建议。 14.4 要求建设各方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督与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道路建设的经济合理和道路营运安全。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图纸、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节点及竣工日期等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并承担本合同工程建设的风险。 14.5制定工程建设保通方案、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工程建设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等。 14.6 按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移交手续。 14.7 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结束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与修补缺陷有关的文件。 14.8 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的建设。 14.9 本项目完工后,乙方应配合甲方组织本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运营、养护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 14.10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14.11 在项目建设期内,承担因乙方自身原因引起的项目投、融资及建设引起的相关责任与义务。 14.12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14.13 知识产权 乙方应具有投资建设本项目的必要知识和经验,且保证本项目工程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14.14 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由乙方负责投保,该两项保险的保险费计入回购基数,其他保险由乙方负责投保,自行承担费用,不计入回购基数。 14.15 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双方声明并承诺其有能力做到本合同下的各项承诺和义务。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均视为违约。 15.2 甲方违约 15.2.1 若由于甲方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和建设用地移交工作或甲方其他原因,使乙方不能按期正常开工和造成本项目工程中途停工,导致工期顺延的,构成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的职责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实际损失。 15.2.2如本项目顺利完工,但由于甲方负责的征地等前期国家审批手续未完成,影响到本项目的合法性,则由甲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项回购价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15.3 乙方违约 15.3.1 甲方每月对本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如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甲方可责令乙方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5.3.2 甲方有权每月对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合同第5.9.2条的规定处理。 15.3.3 如果本项目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对于已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按下述方式处理: 15.3.3.1 如甲方不同意替代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后的30日内完成与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相关协议的解除和结算工作,解除上述相关协议所产生的费用、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5.3.3.2 对于和乙方已签订相关协议的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如甲方同意替代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后的30日内完成相关协议的解除和结算工作。 15.3.4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负责组织返工、修理等补救措施,直至交工验收合格,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由且不得计入回购价款。 15.4 对于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若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十五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为:系指本合同订立时无法预料,发生时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战争等事件。 任何一方不可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发生应以省级或以上一级政府发布的公告或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16.2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1)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2)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6.3 如本项目在交工验收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协商并就延长工期达成书面协议。 16.4 如本项目在交工验收之后移交之前遇到不可抗力的,双方应开会讨论对移交事宜做相应调整。 16.5 尽管有以上条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九十天,双方应尽快在九十天后的十天内讨论本合同履行的基础及外部条件,原则上应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为前提,经双方确认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保密 17.1 双方当事人应当就本合同的内容、双方之间的协商和包括从对方取得的文件资料(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保密,险非本合同明示许可,双方当事人不得为除本项目所必需以外的目的使用或向任何实体或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信息的任何部分,但为了获得相关的政府许可或执照和已经获得预先书面许可的情况除外;双方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第三方获得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17.2 从对方取得的文件资料只用于执行本合同的目的,交第三方使用或透露给第三方也仅仅是为执行本合同的需要。 17.3 本合同第十七条在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把相应的保密责任贯彻至其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雇员及第三方。 17.4 根据法律、政府主管部分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八条 期限与终止 1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款以及其他费用后自动终止。 18.2 本合同项下工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呈送书面资料,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商调整。 对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后提前终止合同,合同提前终止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先行无条件退场,并移交完整的工程资料,然后同时进行结算及清退。 第十九条 其他事宜 19.1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本合同如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19.2 本同合签订生效后,将取代在本合之前就本项目达成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协议书、合同等口头或书面协议,任何与本合同冲突或不一致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均属于无效,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19.3 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或发送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各方可以通过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来改变上述联系人和联系地址。如发生临时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七日内及时告知对方。如一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19.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关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5 本合的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9.6 本合同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其他四份用于报送有关政府部门,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年_____月_____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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