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个人、个体工商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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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合 同 (个人及个体工商户) 编号: 贷( ) 号 借 款 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1 金额:(大写) 。 1.2 币种 : 。 1.3 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将用于: 。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 2.1 利率 本合同适用利率是以下第 种: (1)固定利率,月率 ‰,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2)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上/下)浮 %,据此确定月利率为 ‰。 本合同约定,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 年利率= 月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 每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C、其他: 。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 在下列条件未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担保物权已经设立并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 3.2 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放款。 3.3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放款方式: (1) 现金放款:甲方直接到乙方出纳柜面支取贷款。 (2) 账户放款: 甲方以本人名义在 开立个人结算帐户,账号: ,作为乙方发放贷款的账户。 (3)委托付款到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 第四条 还款 4.1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还款法还款: (1)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选择一次还本、按月付息法;以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并逐月结清。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 。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a.按月归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 b.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还款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月利率×月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4)其他方式: 4.2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的《还本付息计划表》,应在贷款实际发放后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应按《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4.3 贷款展期 甲方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还清贷款,可在贷款到期日前 日提出贷款展期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以办理展期手续,并另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还款方式及偿还顺序 5.1账户还款:甲方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月应还款项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5.2 现金还款:在还款日以现金、支票等直接缴至乙方的出纳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3 偿还顺序 如甲方偿还乙方的款项少于按本合同约定该日到期的债务总额,该款项按下列次序安排: (1)支付依法或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应付违约金; (3)支付应付罚息、复利; (4)支付应付利息; (5)支付应付本金。 甲方所偿还款项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全部债务的,按有关债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六条 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6.1 提前还款时应结清应还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约定计至提前还款日的前一日。 6.2 甲方经乙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且缩短剩余还款期限的,剩余的贷款本金的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以原贷款期限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利率为基准,利率浮动水平和调整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执行。 6.3 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的,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本金,乙方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剩余贷款的本金按实际占用时间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7.1 甲方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7.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甲方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 在第三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8.3 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甲方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借款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贷款。 9.2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9.3 甲方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9.4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甲方应遵循乙方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和甲方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甲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对甲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甲方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甲方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甲方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甲方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乙方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 担保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担保合同》: □ 法定代表人连带责任保证 □ 自然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 □ 第三方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 □ 第三方法人连带责任保证 □ 抵押担保 □ 动产质押担保 □ 权利质押担保 第十一条 违约 11.1甲方有属于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甲方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甲方未履行第九条项下所列任何一项义务,乙方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3)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4) 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 11.2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保证人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撤销等情形,足以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2)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3)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 (4)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其他违约情形。 11.3抵押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抵押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人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 (4)抵押人经乙方同意处分抵押物,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未按抵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5)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6)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人其他违约情形。 11.4出质人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视为甲方违约: (1)出质人未按乙方要求办理质押物财产保险的,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的; (2)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出质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处理损害赔偿金的; (3)出质人经乙方同意处分质押物,但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未按质押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的; (4)质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出质人未及时恢复质押物价值,或未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5)质押合同约定的出质人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12.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 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就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3 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债务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债务人未在 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12.4 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12.5 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五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违约行为或出现第十一条项下视为甲方违约行为中的任何一项时,乙方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13.1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3.2乙方有权按贷款本金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13.3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处分质押物、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3.4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A逾期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逾期本金金额×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逾期天数从应还款日当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前一日; B挪用贷款的罚息=罚息利率×挪用本金金额×挪用天数,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 13.5甲方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6甲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甲方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甲方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甲方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13.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13.8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扣划约定 14.1 甲方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乙方扣划甲方在 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4.2 扣划后,乙方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甲方。 14.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甲方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实现债权的费用,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违约金、罚息、罚息复利、利息、利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16.1第四条约定的每月还款额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而变更,变更后的每月还款额以乙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应按照调整后的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剩余还款月数确定新的每月还款额。 16.2甲方要求且乙方同意变更还款方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剩余本金、贷款期限、调整还款方式后应适用的利率、剩余还款期数及据此重新确定的每期还款额。 第十七条 转让 17.1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乙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甲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 17.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 通知 18.1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8.2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8.3 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本合同自甲方签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项下某条款或某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9.3甲方已通读并理解上述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9.4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其他相关机构( )各执 份。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字并捺手印):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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