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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楼盘共同合作协议(1).doc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3544591
  • 上传时间:2024-07-09
  • 格式:DOC
  •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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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楼盘 共同 合作 协议
    资源描述:
    有限公司     与     佛山联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综合通信业务合作协议书               本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4 年 2月日在广州市签订   甲方: 乙方:佛山联晔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位于 (以下简称“甲方大厦”)。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大厦内提供通信业务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乙方拥有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业务代理授权,成为甲方大厦内唯一的综合通信业务服务商。同时,甲方应承诺乙方为甲方大厦内唯一的综合通信业务服务商,负责承接三大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通信业务。并同意乙方在甲方大厦内建立和运营通信节点,安装通信设备和有关的配套设施,依托其通信网络为甲方大厦内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语音/数据通信服务。 合同期限为1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配合对方做好该业务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一)项目建设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通信设备或通信线路的安装场地,安装具体位置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必需为所安装的通信设备增加用电计量装置,乙方按政府部门公布的费用标准加用电损耗方式向甲方缴纳电费。 2、乙方负责上联光缆甲方大厦中心机房内,并提供网络的出口带宽,以提供通信业务。出口带宽的品质保持与甲方其他用户的标准一致 3、甲方大厦内的三大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的无线信号覆盖工程由乙方承接,具体施工内容由双方另行商议。乙方为甲方大厦提供所需的通信交互机,具体型号、数量及金额双方另行商议。   (二)通信服务的宣传和商户服务 乙方负责甲方大厦内商户的通信服务,提供通信业务的受理、安装、收费、追缴欠费等具体服务,同时甲方应提供进驻商户的资料及指引商户到乙方办理相关通信业务,但涉及具体业务的具体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的宣传必须经甲方审议并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网络运行与维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照通信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维护规程、技术规范和要求、维护作业计划、用户服务规范、装移机规范等进行日常维护、割接、故障抢修、故障修复、用户服务、装移拆机服务等工作甲方应配合协助乙方的日常服务工作,免费提供乙方使用甲方大厦内指定可用的通信管道、管井,给予乙方工程施工,工程施工不能给甲方造成影响,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为甲方大厦的合法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是甲方大厦发展商、物业所有者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唯一代表。其具备合法权利和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其签署本协议已经过合法的授权。甲方应于协议签署前向乙方提供上述权属证明文件。 2.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电信工程施工条件,甲方向三大电信运营商各提供一间不超过20平方米(不超过三间)的场地作为乙方通信业务机房,机房由乙方维护和管理。每年于合同生效月的10日前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机房租金人民币10000元,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每天向乙方收取当年租金的0.8%作滞纳金。甲方应在收款后15天内开具相关收据给乙方。 若乙方对防火设备有其他特殊要求,则由乙方自行解决,机房消防设施应符合相关消防规范。甲方应确保有害气体、发热、高温、油烟等污染远离设备,并以保证设备安全。 3.甲方合同期内提供楼宇内垂直、水平走线井(及线梯)、暗管及线槽底盒、楼层交换设备安装位置给乙方使用。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随时使用自建管道进行业务使用,如甲方自有综合布线系统,甲方应合理有偿提供楼层用户引入线缆,如甲方无综合布线系统或甲方自有的综合布线不能满足乙方的要求,或乙方对此有特殊需求,甲方合理有偿应供弱电管道,由乙方进行客户引入。 4. 甲方负责在乙方进行施工时的现场协调配合工作,确保建设顺利进行。同时对乙方的线缆铺设,设备安装、调试和相关维护工作提供24小时支持与便利条件。 5. 甲方应确保乙方的通信网络设备及线路的安全,使其避免遭受恶意的损坏及偷盗。如乙方电信网络设备或线路被人为损坏,甲方应协助乙方责成损坏者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非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及费用 6.甲方如在通信方面有重要事情需乙方配合,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好准备工作。 7.甲方负责接入节点周围的安全保卫工作。 8.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甲方大厦内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协助乙方协调与甲方大厦入驻客户及各方之间的关系,为乙方的业务推广、楼内客户引入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9.甲方应协助乙方防范甲方大厦内客户的恶意欠费行为。当有客户到甲方办理迁移手续,或甲方获悉某些客户将搬迁出甲方大厦时,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得到各大运营商的授权,乙方必须提供授权书面证明,并作为各大运营商在甲方大厦内唯一的通信业务服务商。 2.乙方负责本方投资设备和线路的维护工作,拥有对模块局的管理和调配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搬动乙方已安装的通信设施及线路。 3.乙方保证设备运行期间,在环保方面的各项指标(如噪音、气味等),均应符合各有关部门的要求。若有商户投诉,乙方将负责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检测合格资料。 5.乙方按政府部门公布的费用标准承担通信机房安装期间及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电费。乙方向甲方交纳(甲方需提供电费发票)或直接向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电费。 6.乙方负责通信业务的全程连接、调测、安装、调通和维修,对所提供的通信业务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乙方有权在其宣传资料(广告)中免费标出在上述区域内提供了乙方的服务。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甲方大厦内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协助乙方协调与甲方大厦入驻客户及各方之间的关系,为乙方的业务推广、楼内客户引入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8.乙方负责维护本大厦内乙方通信网络系统的运转、管理、优化与升级; 9.乙方在网络设备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所需服务,并有权增加/减少电信服务业务的种类、数量,但需提前3天通知甲方或甲方管理公司。 10.乙方承诺为甲方大厦租户自由选用通信运营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否则将被视为违约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确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剩余合同期内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合同期内双倍总租金进行赔付,但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协议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除外。 2.甲方在双方签署协议后,必须经甲乙双方确认已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由乙方提出书面进场施工申请,15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故不进场或甲方无故不提供进场条件的,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逾期或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者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违约方负有全部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当甲方大楼业主发生变更时,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 变更方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保证该第三方作为新产权人或管理单位承担和履行关于本合同合作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另一方经营不受到任何影响.同时,保证该第三方作为新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与另一方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一致的合作协议. 2. 对由于变更以前发生或产生的行为,或义务所引致的责任,保证由变更方及该第三方向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3. 因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发生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取胜于律师费)应由变更方承担. 第四条产权归属 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双方各自投资所形成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改变,协议双方彼此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对方财产。   第五条保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依法负有保密责任。非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法律规定的程序,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所有权与管理权变更 1.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若发生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变更,不应影响本协议的正常履行,变更方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对另一方与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受让方之间的协议谈判提供全力的协助与配合。 2.变更方应在与受让方合同内注明受让方需继续履行原合同,任何变更不应影响原合同的主体内容,受让方合同内涉及本合同内容部分需由三方进行协商,协商内容以补充协议形式进行修订补充,补充协议的内容不能与原合同内容发生冲突或重叠。 3.若因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发生的合理开支应由变更方承担。因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视为变更方违约,违约方需按照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竞争与排斥 在合作期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投资的通信网络系统用作本协议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否则将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   第八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以书面形式。所有的通知任何一方只要送交或挂号寄至法定地址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争议解决与管辖法律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争议出现之日起45日,仍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仲裁庭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3.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和法规,但如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别事项没有适用的已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时,应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及一般国际商事惯例。   第十条不可抗力 1.在协议执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政府禁令以及其它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2.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五日内通知对方,并在一周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修改、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年,协议期满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以10年为周期自动顺延。协议期满前30日,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约,并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相关手续和另行签订新的协议,若双方在截止至协议期限届满均无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按一年为单位自动续约,依此类推。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与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做成,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确认生效后即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协议双方中任一方在对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欲变更、解除协议必须提前三个月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协商无效,双方同意按本协议争议解决的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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