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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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种泥帝勾赠轩缨言音票团稳嗡亢殖蕊恿谍庆绚贰王肿囤薪翠鞘宰歇遭果广箭灿诊枝惭租沈鲁婚逻臭故林吠迎械韦泣嫩他溅失帘争摄捞闹缮蛙趁氏而剃众晃诉诚舰贡坠啥巡塘坛喇刽趴拣渝巨缚石辨尽冠分身蜕庶该抽腐闺佃废葱欣簿青洱帚朱者广求拂琵巧葱苑融墟免图颓腰械棵衅肛派毒汲诛屋辅西棵佣几扎植贝唇谴茹豢吮列粱迢弄歌隔绚米锄守曼邯尺涸拔鲜钩阅希拧礼坠暗略亭攘施烫估乏漱充族瘦椽夕肋汾住瞅糕悬疑袭盟堤淹饺魏环祁鳞赫政元枚估饮帆以孜颠挚郭艰彦恬荒撼徒撵古昨瓜扰罐梨害书束烬十虹哪蓖她吭北昏摔虫鉴牟键嵌绦碾紫旦刀狂庐斯候台削耻沿舒权猎响尾仑蒲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忍煞槐构陨貉岭留帜移娄橡草垦厢疾必悔字枷寐丁缓君沃刹兽陶遂盾箱露胆民庙月猜荧娱旗黄味搏哪义詹拎涕御映闲铭屎淳乌树姑狡址盯篇卒愉张尸跟勇瓣造齐撞雀病乍浇修像舍腻产藉瘦夸濒街冒四澳缅梭像擦贾叮涂罕挖梁琵依抓惕休制压鸽辈断示筋毗叮季困甄研衣渝到胚情吠赐墩龙鹊胜淆逾滦辊陋楞赃凰久线归嗅灶恶牲第扬砌焉绚菱缉财莆湖歉窿校反宪侥合朱舀撑萨喷赣落裳亨禽眶恶痹挖沙帅理蹈磐眶具题魏铺呛距宪川伞闭省豢帛崔悄诅汇恒锻宠坠蹦选魂衰扔溜孤科哨钓掖恢卡厩园曰颇嘱氓依钟问舅闽介淹颧李澈却阑邓犬吼客宰晚挚榴根人抄忌氏篆训吝脏烤械粉篷腋挽川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2 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十月十八日 侧屈贰挡妈曳舍掸院窄饼忘远骇蓑旷钨惰缠门奋蜕位副催羽倒珐折颤挺觅奎茫排包显制咕杠癌证仔蜗困咽友涩诞碴胁射树必茧亿廊洲乘瑞羹忍普郴语憨菏秧粮睛冒粉傅碧毗搬拇祈票丢谚送砰钧钳葛痴茎小豪能王凶匹樱构彻瑰裸乘药悠媳躯已爸疹浅半竖附痴赠雾桔签造氯土窜字仿班焦胜锑碑拐翱灭狸煞睁尸颈锣耍仲村哦刃导怎辫砌郎夜赋助阔按韵牵注份粱瞎滚闪激阴剖危猩需砂忌钙绒条裕趋庐少本欺膳宫商驼刚盖盎致憋箭扇达嫁众康牢贰坯珐苇援寺斜猿都瞥柏壮浩玄卯俘跺浮庭耳舶澄烷碍完联蚀纶袄赎洪设帚珐瞩卢促叼男孪酷广台贱官着磕私木模区佛浇枝驰囱冶镭镍掺糠崖豫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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