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诉讼风险代理协议中限制委托人调解和解条款的效力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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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诉讼风险代理协议中限制委托人调解和解条款的效力认定 -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与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庄龙平 徐芙蓉【案 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2003年5月,中国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船舶设计院”)因赔偿纠纷被上海市黄浦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船舶设计院为此与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弘正所”)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由弘正所指派其所内律师代理该案。协议约定以商业网点的诉讼标的为计费基数,并以胜诉率确定代理费金额。协议
2、另约定,船舶设计院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所协商一致,否则以案件诉讼标的的15赔偿弘正所经济损失。后在上述案件审理中,船舶设计院在未与弘正所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独与商业网点达成调解协议。嗣后船舶设计院按照调解达成的标的及相关费率约定支付弘正所代理费共计145,000元。而弘正所认为船舶设计院应按照代理案件的诉讼标的总额2,090,000元的15支付代理费,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船舶设计院支付不足部分168,500元。【审 判】原审黄浦法院认为,船舶设计院决定与对方当事人调解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该处分不可能侵犯到作为代理人的弘正所的利益。即使该处分的结果存在影响弘正所收费额的可能,
3、但在权利的平衡下,代理人也无理由要求被代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承担更大的诉讼风险,或因此要求被代理人赔偿代理费。法律服务合同中诸如调解等需与代理人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金额赔偿经济损失的条款,系对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对弘正所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弘正所不服上诉,称即使船舶设计院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接受调解,但接受调解并不构成船舶设计院可以不赔偿弘正所代理费的理由,原审判决不当,请求依法改判。船舶设计研究院答辩称,双方的协议限制了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处分权,相应的协议条款应为无效,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是否接受调解、和解,代理律师可从专业角度向当事人陈述利弊
4、,但代理律师仅是提供建议,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断。同时,调解、和解有利于纠纷迅速、彻底解决,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而在诉讼代理中对诉讼当事人的调解、和解予以限制,有悖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协议书中规定的“船舶设计院如有调解、和解及终止代理等需与弘正所协商一致,否则以约定律师费额补偿弘正所经济损失”的条款应为无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 析】风险代理是指律师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并不事先收取律师费,而是根据诉讼结果决定给付律师费的多少。虽说这种收费方式可以提升律师执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但也有可能使律师为了片面追求胜诉结果,有意识地限制当事人通过一些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从
5、而导致司法成本的无端浪费,并可能增加不稳定因素。一、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分析1、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模式选择美国法学界在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传统服务型,称为“律师中心主义”,一种是现代合作型,称为“当事人中心主义”。在“律师中心主义”模式下,律师独自担负着作出最终决定的责任,当事人被动地承担所有的后果,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信任是律师执业的基础。“当事人中心主义”模式下,律师负有提醒、说明的义务,但无权干涉当事人的选择。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中,“当事人中心主义”是律师诉讼代理模式的主流。这是因为,传统文化中“无讼”、“息讼”的观念在国人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在道德的规范作用
6、仍然有较大市场的情况下,小事不涉诉,涉诉无小事。大部分人都对自己涉诉高度重视,从而导致其参与诉讼的主动性加强,把自己可以控制的案件主动权牢牢得抓在自己手中。反映在委托诉讼关系中就是限制代理律师的权利,自己保有最后的决定权,决不让“大权旁落”。再者,我国律师队伍的总体素质还没有发展到可以让当事人完全信赖的程度,律师的管理及队伍建设尚有待完善。法律也对律师权限有着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诉讼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
7、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当事人涉案之后,因自身专业知识的局限,很难对案情形成正确的判断,也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可以运用自身的法律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佳的解决办法,在全面综合考虑的情况下为当事者提出建议,维护其最大利益。这是双方达成协议的初衷。本案船舶设计院与弘正所双方达成聘请律师合同以及协议书之后,船舶设计院对外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来确认弘正所在涉案中的权限。此时形成的法律关系包含两个层次:一是代理的内部关系;二是代理的外部关系。外部关系是基础,即“授权委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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