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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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规章制度 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财经政策和各项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重庆市高校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财务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贯彻执行党的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校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模范执行各项财经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坚持开源节流,对经费支出严加控制,严格管好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及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 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基本方针;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与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合理编制学校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如实反映学校财务运行状况;通过会计分析,对全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和会计事务集中管理。 第七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主管校长负责制。各系、部、处的财务工作实行主要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制,执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八条 学校设立财务物资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管理机构,在校行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校属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设立二级财务管理机构,必须向财务物资处提出申请,经财务物资处审查合格并报主管校长批准。二级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业务上接受校财务物资处的领导、指导、监督,定期向财务物资处报送相关会计、统计报表,以及财务执行情况分析资料,单位分管经费的领导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条 学校后勤社会化以后,后勤集团设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在没有与学校完全剥离前,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管理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物资处的统一领导。但上级对后勤集团的财务管理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校属财务机构的财会管理人员归校财务物资处管理;各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的任用、变更应征求财务物资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各项经费的安排,必需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预算经费和学校的年度收支计划,执行 “统筹兼顾、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强化效益”的原则。 第十三条 财务物资处每年 3月左右根据上年度市教委下达的预算和本年度学校的发展计划编制经费预算草案,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后形成正式经费预算。然后由财务物资处分别向校内有关预算管理单位下达预算通知书,并以此作为经费控制和考核的依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若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首先由经费使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五万元以下的报主管校长审批;五万元至十万元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十万元以上的报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 (含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和支出预算,坚持统收统支,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并力求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财务物资处必须加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物资处每年 9月前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正式预算,结合学校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半年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当年的预算调整方案。个别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专项补助,必须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转送财务物资处汇总,按经费管理权限审定后由财务物资处执行。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各单位应按财务物资处的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当年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并将总结交财务物资处。财务物资处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全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年终决算,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预算经费,采用 “预算包干、合理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节余额度结转下一年度由该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校属各单位使用经费时,坚持按照学校制定的《重庆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制度》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物资处为学校唯一合法的收费单位,各项收费必须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对不便集中收取的部分款项,由财务物资处委托有关经办单位代收,所收费用必须及时全部上缴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入帐,集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凡有条件组织收入的,都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人才、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组织收入。 第二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的各种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事先书面报财务物资处,经财务物资处初审并报校领导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任何单位不准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组织的收入,按照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必须及时如实全部上缴财务物资处,由财务物资处按照学校制定的分成比例或分配办法进行分配,然后按财务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使用。严禁自收自支、坐支和截留私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校属各单位未经允许开设银行帐户。 第二十四条 校内使用的有价票证和收据,由财务物资处统一向上级财务管理部门购买或印制,并由财务物资处统一管理和发放。经批准的代收单位和二级财务机构可以到财务物资处借用,收据借出一个月内或累计金额超过一万元必须结帐缴款。凡自行印制或购买收据进行收费均属非法行为;凡借用他人帐号,使用他人票据者,均属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校属各单位需借用空白票证和收据等,应指定专人直接向财务物资处办理借用和结算手续,借用人负责所领票证、收据的保管与使用,若发生遗失或造成损失,应由借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安排经费支出时,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又要讲求经济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学校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二十八条 凡列入学校预算的开支,由财务审核人员、财务科长和处长分级审核处理;凡无预算的各种开支,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经处长签批。 第二十九条 各种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实行效益跟踪管理。各项目单位先报预算,财务物资处执行项目单列,凭批准的预算按进度、按合同或按有关规定办理支款手续。每个项目应有专人负责,坚持 “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工程完工后,财务物资处凭工程审计决算通知书办理决算手续。 第三十条 校属各单位的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的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既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需要,又要贯彻节约的原则,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购置。购置贵重设备必须写出专题报告送物资科,经有关部门进行购置前的必要性、效益性和可行性研究。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项目,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财务物资处物资科执行;一次采购总额在十万元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方式,具体实施细则由监察处、审计处会同财务物资处拟定。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支出原则上用基本建设收入安排,严格控制自筹基建支出。经市教委和市计委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学校自筹经费的,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若需要贷款进行基本建设,必须书面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经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经费开支经办人、验收人和审批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费审批领导人必须认真审查开支的内容和开支金额,并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校属各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活动,如需经财务物资处收、付款的,一律不得用现金往来,只能内部转帐;在外单位价拨物资,必须持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其它收据和白字条等,若无正当理由,财务部门拒绝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市教委和我校有关规定 (如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非特殊情况不得绕道等)办理;学生教育实习、在职职工进修学习等方面的经费开支,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报销凭证或单据遗失,应取得收款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证明,经校领导签字(有实物的还应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报销;但出差住宿费单据遗失,只能按出差未发生住宿费的情况处理。 第三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交财务物资处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同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物资处一份备查。重大工程项目必须由审计处进行事前审计,并报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能生效,同时将合同副本交财务物资处、审计处各一份备查。校属各承包单位 (包括没有与学校完全剥离的后勤集团),虽然有经营自主权,但仍属学校管理的部门,在对外签订一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时,也需交财务物资处审查并加盖合同章,同时将经济合同副本交财务物资处存查。如违反以上规定而擅自签订的经济合同,学校将视为无效合同,财务部门将不予支付有关款项,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该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人负责。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取下列基金: 1.职工福利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的3%计提,在事业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和集体福利待遇等。 2.学生助学金:按当年收取的学费的10%计提,在事业支出的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3.失业保险金: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4.住房公积金:据国家规定按工资额计提,在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必须坚持 “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第四十条 校内各单位要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必须造具清册,说明报损报废理由,经有关部门与相关人员鉴定,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再连同残值及变价收入一道交财务物资处办理报损报废手续。校内各单位之间财产的转移必须办理交接调拨手续,报损报废或转让一万元以上的设备,除必须履行以上手续外,并报主管财务的校长签字后,校财务部门方能受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残值收入或有偿调出收入等,一律上缴校财务部门,作增加设备购置经费处理。 第八章 往来帐款及负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往来款项是学校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和借入借出等结算款项,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控制,会计人员必须及时清理、催收和结算。年终必须将未核销往来款项清单与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未核销往来款项清单与有关帐薄一并移交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四十二条 凡因公出差或零星购物在财务部门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当次出差返校后或购物任务完成后及时凭据报帐结算,余款全部交还,前帐不清,后款不借;长期无理拖欠借款的,财务部门将从最后规定还款期起按借款金额每天收取 1‰的滞纳金,并从其工资、劳务津贴中扣收,直到拖欠的借款归还、报帐为止。 第四十三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借出的周转金,在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必须全部交回财务部门。如需继续使用,也只能在次年年初重新向财务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借款手续;如借款是用汇款、支票等方式到异地购物的,借款人应在收到发票 (或收据)后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短期或限期内报帐的,须向财务部门说明借款未能结帐的原因,否则财务部门将停止该部门用款。 第四十四条 学生欠款需经各系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缓交,各系有关人员必须按时催收;特困生学、杂费减免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收取代管经费的,须事先书面报告财务物资处,由财务物资处统一报学校审定后执行。各种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提出单位事先向学生公布,并由财务物资处统一收取、统一入帐、集中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保证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校属单位借作生产经营和开发使用 (开办周转金除外)的资金,学校将参照国家银行居民储蓄的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各种借款到期必须归还,否则按1-10倍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抓住银校合作的契机,适度负债办学,但不得超越学校承受能力盲目举债,必须保证适度的资产负债率。校属有关单位若需向银行贷款,必须书面报告财务物资处,经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物资处执行;借款利率也应本着 “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单位或借款项目承担。未经学校同意发生的借贷事项,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自负。 第九章 存款及现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门支付现金或签发现金支票,必须遵守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超标准和违规支付现金。凡大宗商品交易发生的支付行为,一律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结算。 第四十九条 财务物资处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指标内,并且坚持每日清库,严禁以白条抵库。 第五十条 严格支票监控,不准签发空头支款凭证和远期支付凭证,严禁签发无期支款凭证;各种银行付款凭证不得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五十一条 严格银行帐户管理,要坚持钱帐和开户印鉴分管的原则;及时正确记载经过银行记帐的各种往来帐务,认真及时地与银行提供的对帐单进行核对;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出租、出借银行帐户。 第五十二条 财务物资财处稽核人员与各科长要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及支票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批准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校进行财务清算时,应当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财务物资处、国资办、纪委、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财务清算机构。在市教委、市财政、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提出资产处理意见,报经市教委同意后,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校属单位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划转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由国资办牵头,监察处、审计处、财务物资管理部门参加,对变动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编制清单,由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移交,财务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每月十日前向市教委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供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年终决算时还应当提供财务状况说明材料。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前一年学校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和学校的财务状况。 第五十七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终决算报表。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和有关附表与财务分析资料;年终决算报表按市教委财务处的要求为准。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就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校财务物资处对全校的经费管理行使稽查职责;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六十条 审计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以保证教育经费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杜绝违纪事件发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按上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十二条 校属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回扣、手续费或管理费等,必须全部上缴财务物资处,然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学校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会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的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但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和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对违反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 00一年六月起执行,若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师范大学财务物资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校《重庆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一位校长主管仪器设备工作。财务物资处作为校级管理单位,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仪器设备工作。各系、处是二级管理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工作,并配齐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二、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统一管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l、一般设备单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800元以上; 2、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对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设备,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满足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因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坚持 “供管结合、服务为本”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把管理的责任落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四、学校从事仪器设备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管理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管理知识。要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为他们提供各种参加业务学习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业务考核及升级晋级办法,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提高业务及管理水平。 五、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学校财力的可能。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系处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物资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汇审平衡,根据当年的预算额度,制订年度购置计划 (教学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须经校实验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定),提请主管校长批准执行。确属临时急需的仪器设备,申购单位必须说明详细理由。单价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财务物资处审批;单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校长审批,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经校长会议审批。 六、单价 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由系处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技术力量及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条件;维修及所需零配件、附件、消耗性材料的补充渠道;购置和运行费用的落实情况,类型论证及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等。财务物资处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上报校长审批。 七、提倡并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断提高研制仪器设备能力。自制仪器设备必须有技术设计文件,由财务物资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造价 l万元以下由财务物资处批审,造价l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在采购工作中的作用,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原则上由财务物资处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廉洁奉公,努力提供优质优价的仪器设备。 凡确需自购的仪器设备,应经财务物资处同意,否则不予付款和报帐。 九、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工作是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关键,要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检验和安装、调试、验收。国产仪器设备必须在到货后半个月内完成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如遇特殊情况,也必须在索赔期内验收完毕。单价 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系处单位组织自行验收。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财务物资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将全部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等存档。 十、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与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要爱护仪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检验、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寿命。 十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专业能力较强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的使用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社会各单位的协作咨询、分析测试、培训等有偿技术服务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所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管理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十二、所购仪器设备均应先在财务物资处物资科审核入帐后,会计科方可予以报销。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财务物资处与各系处单位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卡、帐物相符。属于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帐、物、卡相符率要达到l00%,低值耐用品的相符率不低于90%; 十三、仪器设备要做到物尽其用,提高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不高的仪器设备,财务物资处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后,采取调剂使用。对确系人为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应追究责任。 十四、学校的仪器设备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使用,必须按《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国资事发[1995]89号)文件组织实施,坚持“先审批、后评估、再流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十五、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报损、报废申请由各系处单位提出,须认真说明原因。财务物资处委托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由专家提出具体意见。单价 l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由财务物资处审批;单价l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由校长审批,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经费管理使用。 会计人员守则 第一条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违法的收支不予办理。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第二条 敬业爱岗,钻研业务 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努力钻研业务和技能,参加岗位培训,坚持业务学习,熟练运用微机,搞好会计核算,提高报帐速度和质量。 第三条 熟悉法规,做好宣传 努力学习、掌握、运用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积极做好宣传,热情耐心解释。 第四条 提供信息,真实准确 正确编制凭证、打印帐簿(工资表等)、编报报表,保证会计资料完整、准确、真实、及时。 第五条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帐务处理要有依有据,不弄虚做假,不随意编造,秉公办事,一视同仁。 第六条 作风严谨,认真仔细 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电算化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帐证、帐帐、帐表、帐实四相符。 第七条 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有病要请假,严格保守财务信息机密和微机操作密码。 第八条 团结同志,礼貌待人 搞好协作,互相帮助;热情周到,文明礼貌。 学校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内部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行为,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二章 内部牵制及稽核 第三条 牵制原则 (一)为合理组织会计工作,加强会计人员之间、会计岗位之间、各财务部门之间、财务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核算与管理发生失误和舞弊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二)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或结算,任何会计资料的形成和报出,必须经两人或两岗以上,重要的会计事项要由会计人员和处(科)负责人分工掌管,不得只由一人或一岗完成。 第四条 组织和分工 (一) 财务处设以下岗位: 一般会计岗位:出纳岗、审核记帐岗、复核岗、工资管理岗、电算化岗、综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 会计岗位原则上要求一人一岗或一岗多人,各岗之间定期轮换。 (二)财务处的稽核工作由审核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分别从不同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1、审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均取得或填制合法凭证;审查、监督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审查各项经济业务批准手续是否完备;审查、监督用款单位或项目有无合法资金供给渠道。对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应要求经办人予以更换;对不合法、不真实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要向学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2、复核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复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审查各项收、付款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批准手续是否齐备;审查记帐凭证的填制、科目运用、帐簿登记是否合乎规范要求,监督帐证、帐帐、帐实是否相符;负责监督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防止利用计算机进行舞弊。复核人员发现记帐凭证填制的记录内容和附件张数与原始凭证不相符、科目运用不正确或往来帐记载与债权人、债务单位(个人)不相符时,应当即要求审核制单人员予以纠正。 3、主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负责检查凭证、帐簿、报表的合法性、合规性; 负责检查各项资金收支计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发现不合法的收、支内容或收支计划缺乏可行性的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要求予以纠正。 负责检查各项经济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监督其履行情况。发现经济合同、协议不合法的,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发现合同、协议缺乏合理性或可行性,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要求修订有关内容。 负责检查、监督全部会计档案及有关资料保管及移交情况。 第三章 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条 坚持定编定岗制度,学校内部各单位和部门需要设会计岗位,必须经财务处会商人事处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六条 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必须聘任会计人员两人以上,记帐与出纳不能一人兼任。 第七条 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经批准设立会计岗的单位和部门需要聘任、调换会计人员,必须报财务处进行资格认定(包括审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或进修合格证、技术职务证书等)并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聘任。 第八条 对经批准持证上岗的会计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年检合格继续留任,不合格者或不参加年检的要解聘。 第九条 坚持技术职务考试制度,凡正式在编会计人员要取得各级技术职务除自然晋升外,一律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任职资格,报人事处确认,经学校批准聘任,方能取得正式技术职务。 第十条 学院各级财务机构和有会计人员的单位(部门)领导,要创造条件,支持会计人员参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的专职会计人员要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坚持工作会议制度,讨论业务处理及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要坚持会计人员离岗交接制度。会计人员离岗(含调动、轮换、退休等)要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移交人要列出交接事项清单,如印章、支票、收据、凭单、帐、表等,接受人清点核对后,双方在交接单上签字,交接时要有财务处负责人监交并签章,交接清单一式三份,三人各保留一份,会计事项未交接清楚不得离岗。 第十四条 要建立会计人员基本数据档案。将全院在编和在岗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全部输入计算机,供平时和年终报表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内部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部门和各二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本条例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财务工作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的一级核算与管理职能部门,在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长领导下行使其职权: (一)参与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的制定,编制学校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各项财务收支进行预测、分析、考核,向领导及各部门提供会计信息。 (二)组织好各项资金的收入,保证学校各项资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 (三)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与年终决算工作。 (四)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五)拟定学校有关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其财务工作。 (七)组织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业务考核和专业职务评聘工作。 (八)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建立二级财务机构(目前,指工会、后勤、三产),根据授权实行二级会计核算与管理。 作为二级财务机构的各财务办,在其所在二级单位与财务处的双重领导下,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与财务管理,保证其所在单位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财务收支计划与包干经费的额度,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与措施,保证各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及学校交办任务的完成。 (二)搞好各项资金的核算与监督,按月及时向财务处报送报表。 (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核算、监督与管理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四)负责各种税金的申报工作。 (五)按学校的收费规定,对收取或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期划转财务处或监督本单位使用。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七)完成学校和财务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级财务机构岗位的设置及会计人员的聘任条件报校人事处的同时报财务处审定,所聘财会人员受财务处及其所在二级单位的双重领导,即行政领导由所在单位负责,业务领导与监督由财务处负责。 未经财务处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会计机构、聘任会计人员、开立银行帐户及使用有关印章。 第五条 学校内部的经费管理,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学校制定财务收支计划和定额标准,按会计科目和资金用途,把经费切块分给有关部门,各部门按经费额度和定额标准,制定使用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按用途与额度包干使用。 第六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各二级单位由行政负责人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对不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的,财务处有权拒付。 第七条 财务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科目、资金用途、经费归属,对二级部门分别设立帐户,单独核算,做到“分灶吃饭”、专款专用。各部门、各单位要和财务处定期对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财务处定期向各部门公布其收支情况。要严格划分各项资金的界限,未经批准不得互相挤占。 各部门、各单位的收入都要按规定的管理范围,在学校财务处或指定的二级核算单位入帐,不得在校内外租借帐号,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人与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 (一)预算编制原则 1、政策性原则: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我校的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进行编制。 2、可靠性原则:收支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可靠,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预算。 3、“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首先保证工资、离退休费等刚性支出,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重点项目资金到位。 4、“优化结构,勤俭节约”原则: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利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预算编制的依据 1、国家和省教育厅关于高校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我校事业发展计划。 2、省教委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收支标准和预算计划。 3、我校上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校内自定的定额标准、年初基本数据和本年度财力可能,以及预计可能出现的增减情况和物价变动幅度。 (三)预算的编制 1、编制预算计划,应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一是上年度的决算简况,二是本年度预算计划;三是执行预算的措施和说明。 2、编制预算的主管部门是财务处,由财务处参考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所需经费预算以及各创收部门的创收计划,拟定预算建议方案。 3、编制预算的日期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4月份。 (四)预算审批程序 第一步:在上年决算完成后,各部门申报预算计划。 第二步:财务处讨论并草拟预算建议方案。 第三步:省教委年初拨款数额下达后,修定我校预算草拟方案。 第四步:召开院长办公会,讨论年度预算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向二级单位下达执行。 第十条 预算的执行 1、要按政策规定积极组织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地收取。 2、要按预算计划,及时、合理、节约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要妥善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不平衡,对于由于客观实际变化所引起的预算变化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妥善地调整预算。 4、加强对预算的管理,正确地、精心地组织预算的实施工作。 5、搞好预算执行的分析与监督,对不按计划办事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与处理。 第十一条 预算调整 1、调整的内容:一般情况是将执行计划的增减金额在本年度预算各科目之间调整,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金额,财政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收入一般不得调整。如因国家有关政策、事业计划有重大调整,公用开支部分物价调整,除申报省教委拨款外,应由预算内的机动费解决。 2、调整程序和时间:每年10月初,将1—9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后,经财务处研究并提出调整意见,由财务处长书面报分管院长审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3、不论何人、何部门不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均无权修改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预算外支出项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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