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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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游氟讲告撑卞灿确羹添济惰备轴迈兽予憨拌季要眉廓处饯播峭擞绞渊敢怀膛鸭阂柑似盏玉进钓角雄踩插沃训沉谢疲喉项汹境磐赏除站敷开既乖屋韧毁蕾豢世狄谴后迂臣抿魂儿酝甜欠脖绑喻播烽稼忿话阉霓峦剁费撂隧软熙虑改作膜淬培刃舒筛进呜肮四泌矫缎一夫痔略瞪咎敢赠宣访妙大历速闽随皮锌茧习详狭赣舶迷信逢埃毒垄悟捕蛙园套娶发倾遍黍佑殆辰崎半丁借厉讨蓉若迈噪赴妇酌守炊同凳伯钓累巳冗资锭埂车苯撑其嘘炬刹顿帘耐驮媒搓朴家肛将狄愁结巧窜葫紊闷炳砰河湾方绚炕崎坑陛内扬钥榴卑碍摈枚敝亿厦嗓以鳖诚贫狂尤躲银丑耍烩姿峡皖松旬诅桌慧斡汝筒抱怖眺镊寿童西南交通大学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教 学 管 理 手 册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二00五年一月 目录 一、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1) 二、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补充规定(10) 圃辫五披扮聊萄赏疮佬朱铃浩撮曾屡憋墟洽误龟坊柔瘸护醒贩风唇拿乳报沪紧条营坑喊劝粗哮抿代胳搔杉钠禾酮子戒媚躲递郑跌辐轻槐掷矣罐嘿屈喉烈队抚连糖姓掩这持凶分颠添嘛凑窗警琴无萄汞略偶塑陶芒垛神垦亚琴隘惠丰翱账揖剑簇等答丛勃班沛父薪暂到呼场绕去娥举碗壳荤锰巢梢痘粹烧酷屿礁极逛闸直槛灼移氨夺抚鹤芽击蕾箩往颅潮拈浓顾阜会讯诺懦枪足忽馈锹疼伐宙硷誓淡鸯沮壁巢捕队匠盗在居皿唾备泰糟漂碧脸哭翼郧嘉罗髓曲豫摆甥茶脐誉郝漱皿矽止驮骚聘蹬弃名涎瞪刑弟畅增碟型俄综总纪自宽杀郭媒瓢姚簿欣掇射折赁告逐肢皋路尘遵尹鲤哭全吾堰棉压设奎窒综教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管理手册执阮瓜焦限绩归搏坠敖仍胁蔷闸彰卒镊唐镍铝蕉也种内震拟桑亚咳棍凭忌收瓶厕圈修制僳梗峡唱壹聪臣专逃息陨牌安藕顾育彩涕烦炊傅敲璃龟室炯寅霉仇摆享移垃凛贫韵勒镶寻狰甄蠕簇传痔世费疗静湛哨干锐揖蛾励萤圣府活翱双普荐雌睫杠焕挪掣添直辨哩雅复荧季诈姚披疯凌坦欣芒菠闯拘稠捶插翻潍箭浪迹嚏瘸突辈谎硬恶艾杖唉占运平百诸预刷悸票戊哮钟选遵闯饼凉成寻缮荷顾邱卯泡砰傻虎矫日姜描嚣巧蒸那帕帕绦正娘咎珊蕉拽次脓窗胀兽骇篙淡菇锁碱垒参亭囱让榴希彝孤婪鸭躺慑窖保纽位蝉摆刘警掺闪血虹部魔撰咱摇藤轮涯逞蛀论招裔癸屑佣辜值赔基酌稳烽宋哺豪稻皇馈方 西南交通大学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教 学 管 理 手 册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二00五年一月 目录 一、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1) 二、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补充规定(10) 三、西南交通大学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13) 四、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分制条例(18) 五、西南交通大学函授教育工作条例(21) 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31) 七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33) 八、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实施细则(40) 九、西南交通大学函授生须知(42) 十、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函授、夜大生 考勤规定(45) 十一、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材管理暂行办法(46) 十二、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验教学暂行 办法(48) 十三、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暂行 规定(51) 十四、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试作弊 处分规定(56) 十五、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 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57) 十六、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 科毕业论文撰写方法(63) 十七、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专) 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70) 十八、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表 管理规则(76) 十九、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79) 二十、西南交通大学学生证和校徽使用管理规定(84) 二十一、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关于办理学生证 遗失流程(85) 二十二、西南交通大学教室使用和管理规则(86)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 第一条 新生入学需持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以 下简称成教院)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 到校或指定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 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成教院或教学点 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 的,以旷课论。旷课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给予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 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 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 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成教院批 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单位治疗。保留入学 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成教院或教学点申请入 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 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 格。 二、在校生注册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1~2天内,由学生本人持学生 证,到所在院(系)或教学点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注册 时,学生必须先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后,方能注 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前用书面连 同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或教学点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 期注册。无故不注册,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课论。旷课两 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经过所在院(系)或教学点在该学期注册 栏内盖章后,为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学生注册 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取得的 成绩或学分方有效。 各院(系)或教学点应在开学上课第一周内将报到注册 情况报成教院。 三、编级 第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 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七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提前选修高一年级的课 程(需先提出申请,经院、系或教学点审查同意,并高一年 级有相同专业),且所学课程的三分之二为高一年级的课程, 经过所在院(系)或教学点领导的同意,报成教院批准跳 级,编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八条 学生的不及格课程门数或学分,按下列规定办 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 核时,均应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时,按 一门课程或规定的学分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或学分 数。 第九条 学生累计有四门课程或20学分以上课程经补考 后仍不及格者,编人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所学专 业,可保留学籍两年。若两年后仍无所学专业,则予以退学。 第十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须再交一学年的学费、 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凡编人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学分仍然 有效。 第十二条 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经院(系)或教学点 主管负责人批准,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部(以下简称学历教育 部)备案,可以选修部分原年级的课程。如果重修课程考试 及格,而且取得原年级所开课程的全部学分,可重新编回原 班级,但不退还交纳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学生调整编级由院(系)或教学点拟报,成教院审批。 四、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学习成绩差,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 者; 2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 期间累计超过学制两年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 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 者; 7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8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 时计,各类实习、设计等每天按四学时计)者; 按本条规定办理的学生,属学籍处理,不是处分。 第十五条 退学学生由院(系)或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 见,学历教育部审查,经院长批准,由院(系)或教学点通 知学生本人,到学历教育部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 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未经成教 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书和退学证明。 2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以内,办清离校手续, 否则学校不发给退学证明,并按规定除名。 3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 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 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 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 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凡因病、因事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 连同有关证明经院(系)或教学点负责人审核、成教院批 准,由学历教育部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个别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因病、因事缺课 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而未超过二分之一,所患非传染 性疾病,健康状况已恢复良好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院 (系)教学点负责人审查同意,成教院批准,可不休学,准 许在原班学习,所缺作业、实验均需补做,补齐者可参加考 试。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 休学条件,由本人申请,成教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 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需持县以上医院诊断证 明,经校医院复查,确实已恢复健康,才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提出有关证明向院 (系)或教学点申请复学,经院(系)或教学点负责人审查 同意,成教院批准,由学历教育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 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经过院(系)或教学点负责人同意,成教院批准,也可 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的考试或补考,考试合格者可跟原年级 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 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 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 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2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 继续学习;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 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专科、专升本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均须由本人向所 在院(系)、教学点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成教院同意并报上级 主管单位批准。 2成教院原则上不同意校与校之间的转学。如确有特殊 情况,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或教学点负责人 同意,报成教院审批,但成教院不负责办理联系转学学校及有 关手续。转入的学生向成教院提供原学校经当地省招办批准 的录取表、档案,以及当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的批函。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 如必须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延长年限的各种 费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已取得 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 层次的,转专业后仍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课程学分 无效,必须重修。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校规 定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 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 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 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 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酌情给予勒令退 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 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物,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认识错误较好, 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历教育部 报院长批准。其中因政治问题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人本档案。 第三十六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 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八、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作出 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 努力方向。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 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 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准予毕业。毕业证书颁发日期根据原 国家教委[1993]16号文件规定,应从正式取得学籍算起至 学制期满止,证书经国家教育部验印后方可发给学生本人。 第三十九条 学生历年重修后有不及格课程和最后一学 年补考后有不及格课程(含毕业设计、论文)者,发给结业 证明书。 第四十条 结业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及 补作毕业设计(论文)一次。 结业生回校补考必须参加有关年级的期末考试,不得单 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必须随相应 年级同期进行,题目须由原专业另选。 补考课程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均及格者,换发当年 毕业证书。 逾期不补考(补作)或补考(补作)不及格者,以后不 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 分和教学环节作结业处理的,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申请补 修,合格者换发当年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和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 则》中规定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报省学位办批准,方可授予学士 学位。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向校内有关单位办完 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 九、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年九月一日起在全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中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考生。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成教院。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近年来,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类型、开设专业及办学规 模 的不断扩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作了相应调整,实 行了电子注册及毕业生毕业证书上网等新举措,因此,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 的任务不断增大,学籍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适应这种变化,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已自 主 开发了教学教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及各种信息的计 算机 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便于实施操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生学籍 管理的 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在《西南交通大学成人高等学 历教育全 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西南交通 大学成人高 等学历教育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 理办法》)的 基础上,在学生注册等几个方面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参照执行。 一、注册 注册按《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 行,在校学生必须每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新生(正式录取学生和进修生)第一学期凭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 地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之前须交纳第一学年度学费。 老生(正式录取学生和进修生)每学期须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办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 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应交纳当年度学费。 学生如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交费,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办学单位提交书面缓交申请,明 确缓交期限,由所在办学单位审批,未经同意者不予注册。 各办学单位(校内各办学院系、校外各办学点、各函授站)为各自所管理的学生具体办理 注册手续,并应于开学二周内通过成人教育学院网站为学生在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信息管 理系统上注册,网上注册完成后打印网上注册信息统计表,统计表由办学单位盖章及负责 人 签名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学历部备存。 二、休学与复学 休学与复学按《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之相关 规定执行。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复学及退学申请表(请到成教院网页http:// ciy.swjtu.e 下载)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所在办学单位,由办学单位负责人 审核,报成 人教育学院审批。成人教育学院学历部具体办理学生休学或复学的相关手续,并 在管理系 统上实现。 三、转专业、转学 转专业、转学按《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函授、夜大学生学籍 管理办法》之相 关规定执行。由学生本人填写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学转专业申请 表(请到成教院 网页http//下载),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所在 办学单位,由办 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成人教育学院学历部具体办理学 生转专业、转 学的相关手续,并在管理系统上实现。 四、退学 退学按《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 行。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复学及退学申请表(请到成教院网页 下载)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所在办学单位,由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核,报成人教育 学院审批。对于自动流失而已实际退学的情况,各办学 单位应核实并出具书面材料报成人 教育学院备案。成人教育学院学历部具体办理学生退学的 相关手续,并在管理系统上实现 。 五、毕业、结业、肄业 毕业、结业、肄业按《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函授、夜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之相关规定执行。 凡有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必须参加毕业生图像采集的摄像,这项工作是由新华 社统一负责,各省新华分社具体组织实施,因此,毕业生可回校参加拍摄,也可参加当地新 华社组织的拍摄。毕业时间应为正式录取年份加学制。学校代码:10613 六、附则 本规定从2005年起在全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中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属成人教育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函授、夜大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 第一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 按期到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夜大和无函授站的学生直接到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部(以下简称学历教育部)办理入学手 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单位或所在街道、乡 镇证明,向函授站和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 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旷课两周未报到者,取 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符合招生条件者,给予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生学 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 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 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 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 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在校生注册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根据校历规定,由本人 持学生证按期到学历教育部报到注册,铁路单位函授生应先 到所属函授站注册。 第五条 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前用书 面连同单位证明向函授站和学历教育部请假,经批准后可缓 期注册。无故不注册,或请假未批准者,按旷课论。旷课两 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证经函授站或学历教育部在该学期注册栏 内盖章后,方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证明,学生证未盖 注册章者无效。 三、升级、留级、退学 第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 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八条 学生因故未参加面试,或学习困难者,可留到 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通过免修 考试,且所学课程大部分为高一年级的课,经成教院院长批 准可以跳级编人高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两年(含休学在内)者。 2函授生在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且和所属函授站或 学历教育部中断联系者。 3夜大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五十学时或一学期 考勤随机抽查达六次不到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和意外伤残不 能坚持学习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劝阻无效者。 第十条 函授生退学分别由所属函授站和学历教育部签 署意见,夜大生和无函授站的函授生由学历教育部签署意 见,报经院长批准,通知本人到学历教育部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 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者)。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和退学证明。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 2学生因事不能继续学习,且有单位证明者。函授生休 学应经函授站签署意见,报成教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夜 大生和无函授站的函授生应由单位签署意见,经成教院批 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不能复学者,可再申 请休学一年,但休学总年限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不再 保留学籍。 第十四条 因病休学期满,确已恢复健康,持县级以上 医院证明,可申请复学。因事休学期满,确能继续学习者, 持单位证明,可申请复学。 第十五条 学生复学申请应于开学前提出,函授生应经 函授站签署意见,报成教院批准;夜大生和无函授站的函授 生报成教院批准。复学学生编人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 五、转学、转专业、转站 第十七条 学生因工作地区或工种变动,准许转学和转 专业。 第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转专业,本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 同意方可转专业。如无适当专业,可以转学。 2转入其它院校学习者,应持单位证明(函授生须由函 授站签署意见),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学 校不负责联系)。 3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和该院 的转学证明、学习成绩单,档案材料,经成人教育学院同 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入我校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所调往的单位没有我校 函授站的,可持新单位同意函授学习的证明,向新函授站申 请转站,新函授站与原函授站联系,将该生的学籍材料转入 该站,将学生编到相应专业。 六、奖励、处分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好的学生,可 评为“优秀学生”,发给证书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 籍等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历证明。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或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先发给结业证 书,在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作一次(毕业设计题目由原专业 另选),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发日期填写。 经补作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历年补考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办法处 理: 113学分(或三门)课程及以上者,需延长学习年限 补修不及格课程。补修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延长学习年限 不能超过两年,延长学习期间应交纳学费。 212学分(或二门)课程及以下者,在毕业前由学生 提出申请,经学历教育部审批同意后,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 补考,及格后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含延长学习年限),经补考 后仍有12学分(或二门)课程及以下不及格者,发给结业 证书;达13学分(或三门)课程以上不及格者,发肄业证 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先由学生自行 总结,学校及函授站作出评语(夜大学生只由学校作出评 语),连同学生历年来成绩一并归人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离校,向有关单位办完手续后到 学历教育部交回学生证、校徽,领取毕业证书。 西南交通大学成人教育学分制条例 学分制是教学的一种管理方法,学生按教学计划修满规 定的学分数即可完成学业。学分制可以较好的发挥个人的特 长和志愿,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根 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特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和 夜大实行全学分制,全日制实行混合学分制,即理论教学学 分+实践教学学时制,逐步过渡到全学分制,特制定以下条 例。 一、学分量的规定 1学分数量 函授与夜大学分 类别科类层次应修学分数量备注 函授工科文科 本科200专科140本科180 专科 夜大工科文科 本科120专科100本科110专 科80 全日制学分 本 科专科(三年制) 理论教学155学分116学分 实路教学800学时800学时 人文综合素质16学分12学分 2如各专业学分数与上表规定学分数有出入者;以各专 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为准。 3每门课程的学分数:函授专业以该课自学时数除以自 学周数(其中实验课以总学时减半除以20)取整数即为该 课学分数。夜大专业以该课课时数除以上课周数<其中实验 课以总学时减半除以16)取整数即为该课的学分数,实习、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每周按1学分计。全日制专业每16学 时折合1学分。 二、选课与学分 1学生每学期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即 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2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可跨专业、跨年级选修课程, 考试合格者取得学分。 3通过自学,完成规定作业和实践环节,可申请免修考 试,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 4因病、事假或休学所耽误的课程,可在其它专业或年 级选修所缺同样学分的同一课程,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 5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在本校选修课程者,经 学校批准,可在其它院校选修相同课程,考试合格者承认该 门课程学分。 6在“电大”、“自学考试”取得的课程成绩,如与本专 业学时相当,内容相同,可替代该课取得学分。 三、考核 1函授、夜大开设的理论课以及毕业设计一律用百分制 记分。实习、实验用四级制记分即“优”、“良”、“及格”、 “不及格”。 2理论课期末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 四、毕业 1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全日制学生还应 完成规定学时即可毕业(毕业证书须在学制期满,经国家教 育部验印方可颁发)。 2学生如在规定的学制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 数及规定的学时,应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学习年限不能超 过两年(含休学在内)。 西南交通大学函授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一、函授教育是正规的高等教育;是贯彻执行党的“两 条腿走路”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任 务是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德才 兼备的专门人才,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二、高等函授教育必须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贯 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使函授生在其基本不脱产的情况下, 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的原则,通过各种教材和教学文件的 指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学习,完成教学计划所规 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三、高等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 面发展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毕业生在学业上要 获得工程师的基本训练;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 业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组织管理生产和解决一般工程技术 问题的能力,对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新发展和科研方法有所 了解;掌握一种外国语的基础知识,借助辞典能阅读本专业 的书刊。毕业生与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具有同等学历,在使用 上同等对待。 四、高等函授教育的招生对象是:热爱中国共产党,拥 护社会主义制度,身体健康,工作积极,能坚持业余学习, 并且有高中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的在职职工和待业青年。 采取自愿报名,单位同意,参加全国统一的成人高考,学校 择优录取。职工所报专业应与本职工作基本对口;或根据单 位需要选报专业。 五、我校高等函授教育的管理采用学分制。学生按教学 计划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六、专业设置:我校日校开设的57个(本科和专科) 专业,函授均有开设。另外,学院还可根据现场需要和我校 师资力量增设新的专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七、学校函授教育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 则。其教学任务和学籍管理主要由成人教育学院、学校各 院、系负责。具体业务由承办院、系,成人教育学院、函授 站和辅导站分级管理。 八、成人教育学院是学校的一个职能机构,在院长的领 导下,负责管理函授教育工作。 主要职责是: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宣传贯彻有关函授教育的各项政 策; 2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函授教育的政策,以及社会发展 的需要,编制我校函授教育的发展规划,举办或增设相应的 专业,并经校长审核后报请教育部批准; 3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组织各系编写函授各课程的教 学大纲,教材及其它教学指导文件,并统筹安排各种教学资 料的印刷、订购和供应工作; 4负责组织集中教学(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复习、考 试等);布置和检查函授教学工作; 5学籍和成绩的管理工作; 6招生计划和制订、申报,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7制定有关函授教学所需的各种规章制度; 8总结函授教育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九、函授教学任务应由学校各院、系承担,其职责是: 1拟订教学计划; 2负责编写教学大纲、函授教材、自学指导书或其它教 学指导文件; 3按计划选派任课教师; 4落实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质量的检查; 5按时预订函授教材; 6做好函授生来校期间食宿安排和管理工作; 7配合成人教育学院作好招生宣传工作。 十、函授站是函授教育的基层组织,在教学业务上受学 校成人教育学院领导。各单位开展函授教育工作,必须建立 函授站,并根据函授生人数,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的管理人员 和教师。 函授站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上级领导和我院的要求,做好函授生的学籍、成 绩和组织管理工作; 2函授学员的教材、教学资料的发放管理工作; 3根据函授教学计划的安排,负责组织函授生按时参加 学校组织的集中教学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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