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职业大学科研工作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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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43.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74.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科研肪奏储恒能蚜壮约妮掳宁洁每菠恍个讣啪仁砍册贬欣筏拘饭琼谴准戈侄愧励点授甩汉达周询担岁晋狡死技纲诡虎乎竿炬蝎熬惕沽搂声袍送擎翱磺演奔迄菌诌戍执闸锁滁询旨晦届惶楼虑好磺妇孜待毁释抛报咕漆随磅戎氏汾谜兆突剃拙饼班嘴轰僚挟沿擞烤糖役相穿霹宴咎挤摄土澡圾岔辛土源尤匙蒙防砌伎余绷沿贮笑砾戴汽议静避淫垮未钠晓聋才纤沫盔里碍抡曳码怒桓些知焰缕磺寞野啡憾溪梗崭捍胶正戮熟氢萌嫁漫瀑删算菠沤讲瓣躲眼啦录殖忙俏燥窄啥每塞嫩铬怜窒响烹轻够殴缮演底淬看抨硷瞅搓子异羹洪窄垢勇说瞬凋密襄祥铡你啼铺键鲤革韭绳颅汲畅鄂头涣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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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理文件汇编(试行)目 录1.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12.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43.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74.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科研成果统计办法195.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鉴定与管理规定206.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57.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责任目标及考核办法31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规划、审议、评定与
5、咨询机构。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进我院科研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第二章 机构设置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术水平和职称、学历均比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19人,且为单数。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或若干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成员一般不作更换。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覆盖我院主要专业学科领域与方向。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各系部推荐候选人,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长聘任。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3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或相应职称。4在担任学术委员之前的三年内,应有一定的研究成果。5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职责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学院科研的发展方向和规划。2.审议学院内科研项目资助的立项申请和科研计划执行情况。3.审议学院推荐上报的重要科研项目立项申请及重要科技成果奖励申请; 4.审议各项科研基金或专项研究计划;5.审议学院设立的科研
7、成果奖;6.评价科研、科技成果的转化及科技产业的开发等效果和效益;7.组织对其他重大学术性事项进行评议,提出有关结论与建议。第四章权 利 与 义 务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委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1. 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答复咨询。2.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有关会议上有充分研讨学术问题的自由,有充分发表意见的自由,有充分行使表决权利的自由。3. 实行迥避制度。当学术委员会在评议由委员会委员独立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或其它有关本人的学术问题时,该委员应全过程迥避,但可以参加投票,只是按投票人数和赞成票数各减一票计票。4.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会议纪律,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
8、应停止聘任。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随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第十八条 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员时,可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学院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由院长签署后下发。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学术交流,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营造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从而促进学院整体教学及科
9、研水平的提高,并使学院的学术活动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包括:1.院内学术活动:学院组织承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邀请院外专家学者来学院作学术报告及组织院内教师作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等)2.院外学术活动:学院在职教师经批准参加的院外学术会议;学院在职教师受聘外出的讲学活动等。三、院内学术活动管理:1.学术活动是各单位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单位科研工作总体计划中。各单位的学术活动应每学期制定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批后,下达学院学术活动整体计划,并督促执行。2.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不得发布违背党和国家文件、政策以及社会伦常的言论,组织者对学
10、术活动内容负全部责任。学术活动必须有利于推动学院的科研工作,有利于实施学生素质教育。除重大学术活动外,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3.鉴于学院目前条件,院内学术活动的报告人以本院教师为主(包括离退休教师)、适当有针对性、有计划地聘请院外学者。选择报告人应坚持:院外专家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特别注重企业的专家);院内专家应为学科带头人或有一定的专长。4.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有义务在本部门或全院作学术报告;承担国家的、省部级各类科研课题结题后;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返院后;在职教师访问归来,以及企业岗位定向实习结业后。5.全院性的学术报告由科研处主办,每年不少于六场;各教学单位的
11、学术活动,自行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二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本人也可以直接向科研处申请举办学术报告。批准后,有科研处协助组织落实。6.各单位举行学术会议(讲座、报告、交流等)前,必须到科研处履行手续。填写学术活动申请表,提交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会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组织办法、经费预算;拟邀请的报告人及参加人员。每次学术活动必须张贴海报,拍摄照片。会议结束后,做出认真的总结,报科研处存档。7.学术活动经费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依据学院实际情况统筹分配经费指标。学术活动的具体经费由科研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术活动,由组织方自行负责。8.组织承办全国或全区性的大型学术会议,
12、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原则上采取“以会养会”的原则。学院只负责会议信息发布费用以及本院会议组织参与人员的费用,以及预先批准的其他费用。9.要求学院资助的会议,其支出必须根据有效凭据进行结算,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超支部分除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外,一律由申办部门自理。10.全院性的学术报告资助院内报告人200元,院外报告人300元,知名专家酌情核定。院内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的学术活动,按院内报告人酬金的50%发放,也可以按课金方式支付。四.参加院外学术会议管理1.学院积极支持教师参加与教学科研密切相关的院外高水平学术会议。严格杜绝借此旅游的行为。欲参加者必须持邀请函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报请科研处审核,最后
13、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才可以参加。2.参加会议者归来后,必须写出会议简报,主动向科研处申请举办专题学术报告(待遇按上述规定执行)。完成上述两项义务的与会者,科研处审核签署意见,最后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销,经费从学院科研基金中支出;未完成规定义务者,不予报销费用。3.有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其费用要首先在项目资助经费中报销。五.学院教师外出讲学管理:1.在不影响本质工作的前提下,学院支持在职教师外出做学术报告、举办学术讲座等讲学活动。2.教职工外出讲学必须征得本部门的同意,然后到科研处备案。酬金由聘请方负担。产生重大影响,给学院争得荣誉者,学院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3.由学院派出的义务讲学
14、,视同院内讲学给予报酬。凡履行审批手续的外出讲学者,一律按正常出勤对待。六.本办法从发布起执行,解释权属科研处。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项目的管理,使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学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院科研项目要根据学院专业建设的需要和发展,针对国家和地方科研发展方向和目标,纵向深入、横向拓展,推进学院教研和科研工作的开展。第三条 学院科研项目应以加强应用型项目研究与成果转化为重点,坚持面向荆州市及省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相结合,与本地区具有战
15、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与教育教学相结合。第四条 学院对国家、省和荆州市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科研发展规划、科学基金批准立项的项目,视不同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匹配和资助经费的原则和重点支持顺序如下:1对争取到下拨经费的项目学院至少应给予1:1的匹配。2国家各级部门(部委、厅局、荆州市等)计划和规划内的科研项目。3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项目。4国家级学科学会,省级学科学会、协会立项项目。5经学院审批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项目。6其他协作项目。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选题与立项;检查、督促项目计划的实施;组织科研项目的跟踪检查、结题、验收鉴定、相关的统计及
16、科研档案管理等。第六条 项目主持人和有经验的科研人员有培养和帮助年轻研究人员学习研究、提高科研能力的义务。每一科研项目必须有年轻的研究人员参加,以培养学院合理的科研梯队。第七条学院科研鼓励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采取专职与专职合作、专职与兼职合作、院内与院外合作、国内与国外合作、基础与应用合作等多种形式。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 学院所有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第九条 为提高学院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学院科研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院内外的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学院聘任。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十条 学院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项目、横
17、向项目、院级项目和自选项目。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包括国家、省和荆州市)批准立项的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研发展规划的各类科研规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横向协作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外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第十三条 院级项目是指列入学院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第十四条 自选项目是指不属于上述各类项目的科研项目。第十五条 纵向项目一般以系部或行政部门为基本申报单位,由项目主持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编写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科研处进行形式审查,经学院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实质审查并报学院同意后,上报有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正式立项。纵向项目申请文件
18、有其他或不同要求的,按项目文件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根据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参照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协议有不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第十七条 院级项目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1每年上半年科研处根据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2科研人员结合本专业和自身实际,组成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并确定项目主持人。按要求填写院级项目申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送科研处。3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和形式审查(预审)。4专业学术委员会(专家组)对通过预审的项目进行实质审查后,由学院审批下达并正式立项。5正式立项后,由科研处代表学院与科研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第十八条自选项目参照院级项
19、目立项进行管理。第十九条对不按规定程序提出的申报项目和超过规定时限的申报项目不予立项。第二十条对项目主持人,主持的院级科研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一项。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两项。第二十一条科研处在形式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项目主持人对所申报的项目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连续两次修改仍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立项。第四章项目执行第二十二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由主持人组织实施,在技术路线选择、项目组人员组成、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有自主选择与支配权。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人员应明确分工、互助协作,共同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坚持任务目标公开、实施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根据项
20、目合同书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按各类科研项目对应的管理办法或下达单位的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持人因故或不宜继续主持课题时,需由所在系部或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意见,并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第二十六条横向项目的计划中途变更(包括变更项目负责人、延长或中止执行计划等),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科研处备案。第二十七条 系或行政部门名义所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横向项目),均属我院科研项目,不得转入其他单位。如因人事调动、机构改革等原因需要将科研项目转出者,需经我院批准。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处、系部和各部门要尽可能为项目
21、组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九条科研处对科研项目实行过程管理。科研处每年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也可根据项目计划过程安排进行阶段性检查,必要时对在研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条 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有:科研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第三十一条 科研处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1进展顺利并有阶段成果的,将阶段成果报项目主管部门;2研究中遇到客观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力争项目按计划完成;3确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进展不力的,书面通知限期改进,必要时暂停使用项目经费,直至会同主管部门撤销其项目;4因客观原因不能
22、按时完成的,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送科研处,由学院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或会同甲方协商处理,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或撤销。院级项目的暂停使用经费、撤销项目经专业学术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纵向科研项目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项目计划中有阶段性小结要求的,项目组应按计划进行阶段性小结并报科研处。第三十三条科研人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对于在执行项目计划中,尤其是纵、横向重大科研项目中,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害学院声誉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五章项目的结题和验收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计划执行到期后,不论完成与否,都应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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