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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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编号: ( )抵 字第 号 房地产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抵押人): _ _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约事由: 鉴于甲方向借款人 提供贷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4年借字第 号 )。乙方依照《合同法》、《担保法》之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财产设定抵押,作为甲方贷款的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担保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1.1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整) 1.2贷款用途: 资金周转 。 1.3贷款期限: ,自甲方款项到达借款人帐户当日起算,至借款人款项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结束(即借款人款项到达甲方帐户的当日,甲方仍计收利息)。 1.4贷款利率:月利率 ,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 第二条 抵押物 2.1 ; 2.2抵押物价值甲乙双方商定为:人民币(大写)_ 元整(小写)¥ 元 ;双方对抵押物抵押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 2.3抵押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债权全部归还之日止。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对《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作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息、罚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交通、食宿、诉讼费、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公告、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和抵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凭证移交与抵押登记 4.1 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壹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正本交甲方持有。 4.2 抵押期间,如需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及时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4.3 若因为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借款人借款本金的0.01%作为违约金,如甲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前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乙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乙方为主债权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五年,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转为抵押担保。乙方应对甲方因此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抵押的费用、保险、保管 5.1抵押物的评估和抵押登记、公证、税费等抵押费用和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乙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5.2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向乙方进行追索。 5.3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抵押物的租赁 6.1本合同签订之前,乙方应全面告知甲方抵押房地产是否出租的事实。如乙方未作出任何说明,视为该房地产不附带任何租赁。如存在出租情况,乙方应将租赁合同复印件(乙方签名确认)交甲方审阅。如乙方隐瞒抵押房地产的租赁情况,构成严重违约。 6.2抵押期间乙方确需将抵押房地产出租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用该房产向甲方进行的还款义务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以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 抵押的效力 7.1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2抵押期间乙方需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7.3如在本协议期间,抵押物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乙方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抵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解散、撤销吊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或涉及较大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给付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抵押权。 8.2抵押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给付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时,甲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 8.3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时间偿还债务时,甲方有权将抵押物处理、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权。 8.4甲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8.5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放弃、部分放弃任何担保债权、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是由乙方自己所提供,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甲方均可直接要求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8.6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主债权、甲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失,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失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的行使 如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甲方依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甲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行使其抵押权: 9.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委托 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将抵押物提交 进行委托拍卖的依据,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现已授权委托甲方代理,不受其他形式约束。 9.2拍卖抵押物所产生的拍卖收入扣除借款人所欠的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剩余部分返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 乙方声明和保证 10.1 根据国家法律,乙方具有抵押人主体资格。 10.2 乙方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完全知晓,本合同的内容是乙方的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任何欺诈和胁迫的因素。 10.3 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0.4 本抵押担保为不可撤销抵押担保。 10.5 无论乙方是否发生体制变更、债务重组或股权结构改变等,本合同始终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对乙方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10.6 乙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监督及贷后管理;并按甲方的要求实时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其他反映乙方资信情况的资料。 10.7 乙方保证在主债务存续期间及担保期间如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或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足以影响其反担保能力的行动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上述行动。 10.8 乙方保证在主债务存续期间及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能力的债务,或提供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乙方资产、权益设定足以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能力的抵押或质押。 10.9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存在争议、抵押、冻结、被查封、扣押、监管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 10.10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立抵押;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0.11 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乙方签订本合同已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10.12 乙方提供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财务报表、为他人/本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10.13 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出过包括设立抵押、馈赠或转让在内的任何处分。 10.14 乙方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10.15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依法征用时,应当以所获得的征用补偿金提前清偿所担保主债权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10.16 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抵押物非因甲方原因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17 担保期间,乙方应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资、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破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妥善落实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全部反担保责任。 10.18 担保期间,乙方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被宣布停业整顿、关闭、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妥善落实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 10.19 如乙方不是借款人的,乙方保证发生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五年。 10.20 抵押物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仍作为抵押担保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10.21乙方为上述声明与保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 11.1本协议经乙方和甲方各自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乙方隐瞒抵押物共有、瑕疵、争议、转抵或违反合同第十条的声明与保证,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抵押权实现时,乙方应向甲方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并将抵押物恢复到甲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止给付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或依合同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 12.2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乙方应向甲方按借款本金的百分之二十支付违约金。 12.3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交通、食宿、诉讼费、评估、鉴定、登记、公证、公告、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和抵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由借款人、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若甲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内容(包括展期等)的,除增加借款金额外,其他无须经抵押人同意,乙方同意续继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提供抵押但保。甲方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无需经过乙方同意;乙方应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依照本合同各方提供的工作单位地址、居住地址、身份证地址邮寄文件的,第二天即视为送达对方,而无论有否签收;依照合同各方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微信发出通知的,发出当天即视为送达对方。 第十五条 乙方或借款合同下的借款人如未按《借款合同》、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愿意直接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借款合同》和本合同为无争议的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方可据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壹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壹份,提交登记机关壹份,由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10-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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