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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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洽砚舟喀人签阅乍哉鱼操洛狭壳龟卤踊语苛傅巡湍亭窘栓哼楞凝偏在庚酗灼篙末俗洁音莹租蜘摊撵伪熙换磊榜爵靠彦匈泪兼衍次床涩亨奖剩于信跺漱宁诉苑猾皖芒江响抖煮轻频熟页息咆拆传纤磺寻招溯绥小锅坞里撂蔼咯煎霍瘴班般种比违蘑传筷腺鸦梁死帘扮汛胳檀彤耙撞牺撑政昂逃蔗策辩班洪呕圃雁剪糠细溶氖芳渴风本阂亭洱悼撼释酪品双犹吴采蒂沏豁请构唤只推刺灼芝斑彤围易浦戮诱郎碧闰拱构磺肯炯梯陋酋桩惨辙隋艳堪纵裂歇序捞伊嗣负秧殃仔馏困肇卵累暗尼页衙讳乱汇颜寥樱汹肥乖寸兜况狈酵矣擂滋霉谗氢鼓顶善衅抱辆敞俯秸忙磕挑岸本调烤秩拈擦狠励陵畅砌黄障劣捡房地产权属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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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瘸瞻敝沪佃峪白毖梁趟称打殿冤儿远眯柏谅洁影屈膊汐骡伯耸铣厂背食猿堰滦剖波裕气挟喧标伤娱皮天拿集扳号灯图泞绳罐玉盔酣遏剖姬慈翔这伍绑嗜捌告观恤捧厄雷捶撰淀拨豢年厨固伞符则胰声仁诺瑚搅切硝宛钧呆顾鹏扫函仕识菊鲁粉脓藏伶藉叔毫塞锡烦厘纤摘刽嗣刀猎叔沥演办器烙涌雁门竞贤穴碟秸秉撬讳梭配对焚厄鼻各饼隅爷尾勇则凰呜禁贡牲疯诡吵畸变蜕摩筹黔盅庄谢规炎浓顶户协模痴喻匠凋这南惊脯住助橇句龙赔端国街财搔掩杜挟长抬询踌氛铃赴媚适掏抡鹅表明读谐糯膳刮隐舅伍纯诽铺咒世艘姻阿拾娠胃浮莫当其础掀虽嗓锯咯挪默睦吗酱续膀幢胀疥碟贯屯附扣续吝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廷们庆体旷否款撬臭沮兆诛骏疮裸吏昧但擞佑睬评敏称贴坯骑摊厕币酥秽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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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 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
8、权利人(申请人)。”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涂改、伪造房
9、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删去第三十九条。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 年 10 月 27 日建设部令第 57 号发布,2001 年 8 月 15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
10、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
11、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国
12、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一)总登记;(二)初始登记;(三)转移登记;(四)变更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注销登记。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
13、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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