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9〕42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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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9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
2、)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工程建设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
3、管部门(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和结算进行审计,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进行稽查。 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
4、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含建设方案比选论证),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
5、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规划,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6、综合汇编后报政府批准,作为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长沙市项目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纳入项目库。 (一)各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入库。 (二)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后批准入库。 (三)入库项目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确定项目编号。项目编号是项目办理后续手续和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一)财政部门每年第四季度初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 (二)投资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和入库项目的轻重缓急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7、后向社会公示,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三)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
8、政府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立项
9、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重大项目在申报立项时还应当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范要求。 政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财政直接拨款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批复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需要进行方案设计的项目,方案设计审查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从规划、经济、技术、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中
10、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重大项目的建设方案需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十八条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十九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投
11、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土地使用证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后必须编制设计概算报告向概算审查部门报审。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
12、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市政、交通、水利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查,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中介
13、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审计部门审查。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授权委托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推行代建制。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
14、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 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和施工单项2000万元以上招标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条件等必须事先书面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同意;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
15、,其招标公告、招标方案(含标段划分、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办法、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还需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逐步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实行。未按标准合同文本签订的融资合同、施工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签
16、订前必须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特殊情况且不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增加,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化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投资主管、审计、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如遇突发事故,出现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现场必要抢险措施,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需增加投资的,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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