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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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幼儿园)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和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如下规定:一、 举办者应具有的条件: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办学;2、举办民办学校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3、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国能力。二、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办材料。1申办报告。申请内容涉及:举办者、培养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
2、献,并载明产权。4申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6办学场地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房屋办学的,需提供有司法公证的租赁房屋协议原件。7拟聘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8廉江市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一式叁份。三、申办程序1筹设学校(幼儿园)所属镇教育管理部门审核。2市消防、卫生部门审核。3市教育局受理。根据提供的申办材料、相关部门意见及办学条件,组织人员审查,在规定期间内(筹设的30天内,正式设立的90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申办的批复。查询电话:6683301廉江市教育局 第号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广东省人民
3、政府第九届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运用非财政教育经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等基础教育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工作的领导,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对的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对贫困地区的民办学校应给予扶持。第四条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及
4、其教师、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自主权以及办学人、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五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六条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学校的所有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第八条设立民办学校应根据本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本地教育事业发展
5、的整体规划。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分为申请筹建和办学登记两个阶段。达成设立标准规定的,也可以直接申请办学登记。举办者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筹建或登记的申请。第十条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应当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献:(一)办学申请书;(二)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学校章程;(五)学校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六)学校招生范围;(七)学校经费概算;(八)校长、教师配备计划;(九)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十)办学经费来源及其证
6、明文献;(十一)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献;(十二)举办者或法人团队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十三)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第十一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民办小学和民办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民办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地级以上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三)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和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民办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审议,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二
7、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办学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对符合条件批准筹建的,发给“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筹建的民办学校,自批准筹建之日起,应在年内达成办学登记的设立标准。到期达不到设立标准或不申请办学登记的,由原批准部门取消其筹建资格。第十三条民办学校达成下列条件的,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办学登记: (一)举办者符合规定的资格;(二)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有对的的办学指导思想;(三)有“筹建民办学校批准书”(直接申请办学登记的除外);(四)有适合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五)有学校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六)有符合规定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和图书资料;(七)有符合规定的校长、
8、教师队伍和职工队伍以及学校董事会;(八)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办学经费贯彻,并有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九)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办学标准。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名称由地名、字号和学校类别组成。地名应使用学校所在地的县名;使用市名的必须经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省名的必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作字号。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中国”、“中华”、“世界”、“国际”以及政党、行政机关、军队、群众组织、社会团队、国际组织、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字样。民办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民办学校名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教育行政
9、部门规定。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办学登记的重要内容:(一)学校名称;(二)学校地址;(三)学校法定代表人;(四)校长;(五)校地面积;(六)校舍面积;(七)学校注册资本; (八)学校性质;(九)办学层次;(十)招生范围;(十一)学校规模;(十二)有效期限。第十六条举办者应当足额缴纳学校章程中规定的认缴的出资额。举办者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校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算财产,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其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县以上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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