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城置公园龙湾销售代理合同20111209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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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城置公园龙湾”项目销售代理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淮安城置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地址:淮安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8-51号地址:电话:0517-80868688电话:传真:0517-80868689传真:法定代表人:彭庆邦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就甲方“淮安城置公园龙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项目销售代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本合同的用语TTT除TTT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涵义)1.1.平均底价:销售代理房屋的每平米最低平均单价。1.2 单套底价:以平均底价为平均价制定的每套代理房屋的每平米最低销售单价
2、,即一房一价底价。1.3 单套底价总价:单套底价乘以单套合同面积。1.4 合同单价:预售/出售房屋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1.5 单套销售总价:合同单价乘以单套合同面积。1.6 按揭银行:能提供项目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1.7 销售率:完成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当期开盘销售的相应房屋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第二条:委托项目概况2.1 项目名称: “淮安城置公园龙湾”项目,具体以政府核准名为准。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推广名称和实际名称的改变不影响TTT本合同TTT的履行。2.2 项目地址: “淮安城置公园龙湾”项目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高教园区明远东路8-51号,西靠学府路,南临正大路;项目总占地约 600 亩,项目
3、性质为 商住 。2.3 规划指标: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 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 100万 平方米,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以政府批复的预售测绘面积为准进行考核指标及结算支付,但地下车库、花园及储藏间不计入建筑面积考核指标。第三条:双方声明和保证3.1 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1.2 甲方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能力。3.1.3 甲方应办理好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手续并取得批文,同时承诺上述文件真实、合法、有效。3.1.4 项目若有抵押权等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事项由甲方负责在开盘前处理完,保证销售无障碍。
4、3.2. 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3.2.1 乙方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能力。3.3 甲乙双方同意,代理楼盘所涉及的销售策略、定价策略乙方应及时报甲方备案,经双方确认后执行;但具体行销推广方案及广告表现方面以乙方意见为主,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对购房客户所承诺的范围内,按照双方确定的方案执行。第四条:平均底价、前期费用、企划推广费、销售代理费、营销推广费用、销售款项4.1 平均底价4.1.1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平均底价在楼盘正式开盘销售前 1 周电甲方书面通知乙方。4.1.2 乙方根据上述约定的平均底
5、价编制单套底价明细表,经双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存档。4.1.3 该单套底价明细表作为乙方销售的最低价格依据,乙方应在单套底价以上(含本数)对外销售房屋。4.1.4 该单套底价明细表和实际成交的合同单价作为双方结算销售代理费的依据。4.1.5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变更上述底价。4.2. 前期费用4.2. 前期费用计人民币 / 万元整(小写:¥ / 元),该项费用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4.3 企划服务费4.3.1企划服务费为 4万 元/月,每月 15 日为该费用结算日。4.4 销售代理费4.4.1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售出的每一套单位,甲方均须向乙方支付
6、该单位的销售代理费,该单位的销售代理费为销售的建筑面积乘以售出房屋签约合同单价的总金额的 1.2 %。4.5 营销推广费用4.5.1 乙方负责制定初步预算。本合同签订后 2 个工作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提交工作进度表;阶段营销开始前 15 个工作日之前乙方需将阶段性的营销计划及预算提交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4.5.2 甲乙双方同意,营销推广费用预计在销售代理房屋按单套计价的总房价款之和的1.0%之内,乙方应在此预算内完成销售目标。营销费用由甲方据实承担。4.5.3 营销推广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销售中投入的媒体广告、楼书、DM制作、电视CF制作、灯箱广告、小型看板、TTT房型家配图TTT、引导旗、横
7、幅、小区围墙广告及相应的广告宣传与促销活动(但不包括售楼处、样品屋、路牌、房展会展览费用及看房车的费用,该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4.6 销售款项: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经手客户缴纳的购房款项,所有的销售款项必须由甲方指派的财务人员收取,并由甲方出具收据或者正式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第五条 合同期限、开盘条件、代理指标5.1 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5.2 开盘条件5.2.1 甲方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将预售许可证的复印件交乙方对外公示。5.2.2 甲乙双方已确认单套底价明细表及售价表,并已按乙方的销售要求落实了按揭银行。5.2.3 乙方提出具体开盘
8、时间建议,甲乙双方以书面确认。5.2.4甲方应提供乙方 / 部看房车及装修好的售楼处,其中售楼处应当于开盘前 / 个月交付乙方使用。售楼处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 平方米,该费用由甲方承担。5.2.5 甲乙双方同意,售楼处、样板房、销售通道的装修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5.2.6 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交房标准完成了样板房所在的电梯厅、电梯门套以及所在楼层的建造装修。5.2.7 样板房、售楼处、销售通道装修、装饰财产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由甲方享有。5.2.8 本项目正式开盘对外销售时,甲方须保证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均已办理完毕,符合销售条件。如甲方在未达到销售条件情况下,仍要求乙方对外进行销售的,则由此产生的责
9、任及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5.3 代理指标5.3.1 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执行。5.3.2 甲方同意:具备开盘条件、按施工进度完成施工质量并按期、按约定的标准交付房屋是乙方完成上述代理指标的前提条件,甲方不能按照约定交房的,本合同第5.3.1条款下约定的代理销售指标的时间则可以相应顺延。5.3.3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第8.4条款结算相关费用,不得追究乙方未完成销售进度的责任。第六条 独家销售权、完成销售的界定6.1 独家销售权6.1.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目的销售由乙方独家销售代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亦不能在本合同期满前擅自解除对乙方的委
10、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在代理期限内,甲方自行销售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房屋,视为乙方完成销售。6.2完成销售的界定6.2.1 房屋的销售以套为出售单位。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该契约之规定支付了该购房款的首期房价款(含定金)后,该套房屋视为完成销售,并计入乙方销售进度与业绩。甲方按该套房屋的实际到账房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该房屋的销售代理费,结算时间以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为准。乙方有权到甲方查阅银行按揭的回款情况。6.2.2 甲乙双方应在开盘前共同确认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与合同样本有出入的条款需经甲方委托的人员(以书
11、面授权委托书为准)签字确认,甲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章后,即表示对契约所约定内容的认可。客户提出合理的条款,甲方应予以采纳,以确保乙方的销售进度,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购房者签订与合同样本意思表达不一致的条款,并因此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对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2.3 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无法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无法收取首期房款、无法办理预售登记而退房的,如工程质量、房屋交付期延迟或甲方拒绝按确认的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则该房屋作为乙方已完成销售的房屋计入乙方的销售指标,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取销售代理费。若因退房而没收之购房客户的违约金,
12、其金额由甲、乙双方各得50%。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的,所退房屋不计入销售指标,已计取的销售代理费由乙方退还。第七条 结算7.1 结算7.1.1甲乙双方同意,开盘日的次月起,每月15日为费用结算日。正式开盘后每月按实际销售面积结算销售代理费。乙方应在次月的5日前(含)将上月的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交给甲方报备,甲方应即时书面签收并于最迟不超过当月15日(含)之前将销售代理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7.1.2 乙方提交的销售业绩确认表及代理费结算表,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应视为甲方对乙方提交报表无异议。7.2甲方应按照本条第1款结算所规定的时间,采用支票支付方式或将每期应付的
13、销售代理费款项汇至如下乙方银行帐户,并将有效付款凭证传真至封面所载明的乙方传真号码:公司全称: 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7.3 乙方在收到甲方代理费前须向甲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7.4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费。第八条:甲方义务8.1 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 7 日内向乙方提交乙方完成“项目销售代理”工作资料清单中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销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与图纸。8.2 甲方应该协助乙方的销售代理工作。8.3 甲方应指定一名工作协调人:8.3.1 工作协调人专职负责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出具预告登记抵押登记中需甲方提供的各类资料、办理入户手续、与乙方结算款项、审阅宣传广
14、告文稿及相关内容,并负责项目销售过程中的法务审查与监督,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应的工作协助。8.3.2 指定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向甲方公司汇报、审核,并由甲方公司签章确认。8.3.3 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有关物业销售事宜的变动,应由协调人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8.3.4 协调人员名单确定与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8.4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交并经双方确认的营销费用开支计划表,及时下拨该项目销售所必需的营销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及时支付销售代理费等费用。8.5甲方应按约定的工程施工进度完成施工工作,并按约定时间交房。8.6 甲方除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售楼接待场所、样板屋外,还应提供
15、一定数量的日常办公设备(桌、椅、电话、传真、复印机、电脑3台、宽带网、类似于IPAD的掌上平板电脑6个、打印机及签约软件等)。8.7 甲方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须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准。8.8 甲方提供代理(预)销售房屋相关的文件和证书及详细数量表,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证书的真实性负责。8.9 根据乙方的销售节奏要求,甲方委派专职人员常驻售楼处,职责包括:收取项目定金、收取房款、开具收据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审核确认。8.10 甲方按销售要求落实按揭银行。8.11甲方负责与乙方共同确定详细的项目工作执行计划。若中途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经甲乙双方确认后,乙方按照新的工作执行计划开展工作
16、;如甲方未按工作执行计划执行,则乙方完成工作的时间相应顺延。8.12 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对乙方提出各种工作要求和工作成果,并在7日内进行确认回复,否则视同甲方无异议。8.13甲方负责售楼处、样板房的物业管理和水电的正常使用及安全保障,并承担相关费用。8.14 甲方承担项目售楼处、样板房的物业管理员、保洁员的报酬及售楼处的办公设备、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8.15甲方保证留在案场的甲方销售人员必须服从乙方的案场销售管理,否则乙方可要求甲方无条件更换,甲方承担甲方销售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用,乙方按乙方的工作制度约定承担甲方销售人员的销售奖金(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第九条:乙方义务9.1乙方指定一名工作协调
17、人:9.1.1 该工作协调人负责对于甲方提出须确认的各项事宜,向乙方公司汇报审核并由乙方公司签章确认。若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发生重大的销售有关变动,该协调人应及时向甲方进行通报。9.1.2 负责与甲方就行销策划及销售代理工作事宜进行沟通、联系与推动,组织专业人员形成本项目服务专案组,制定详细的工作执行计划并安排实施。9.2 乙方不得擅自低于底价销售。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低于底价销售,差额部分从乙方销售代理费中减扣。9.3 乙方负责房款追缴工作并协助甲方督促购房客户办理抵押贷款按揭手续。9.4 乙方负责开展宏观市场、区域市场和竞争市场研究,制订项目发展策略,明确项目市场定位、客户定位、产品定位,协助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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