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科工作制度及人员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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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执行《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条标准》,贯彻《爱婴医院十条标准》,倡导对6个月内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以实现婴儿的最佳生长、发育和健康。 1、加强产科门诊孕期母乳喂养营养指导,使孕妇掌握母乳喂养的方法和技巧,为哺乳做好物质准备。 2、做好入院时产前健康教育,母乳喂养纳入住院告知内容,使孕妇及家属认识到母乳喂养的好处、重要性及可能性,建立产后母乳喂养的决心及信心。 3、做到早开奶。产后30分钟内开始早期吸吮并再次宣教母乳喂养的重要性,介绍母婴同室的好处,增加产妇信心。剖宫产产妇清醒后半小时内实施早吸吮。 4、坚持母婴同室。凡无母乳喂养禁忌症的母亲及无特殊医疗护理处理必要的新生儿,应在产后2小时送入母婴同室。母婴同室的婴儿应与母亲24小时在一起。实行早吸吮,指导按需哺乳。 5、做好母乳喂养的宣教指导。医护人员应掌握母乳喂养有关知识,并不断更新,指导产妇掌握母乳喂养技巧,鼓励多吸吮,促进乳汁分泌。 6、新生儿病房仍应坚持母乳喂养,允许母亲亲自喂养病儿。 7、医护人员应随时指导母乳喂养,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如奶胀、奶头疼痛等,并指导将多余的乳汁或不能亲自喂哺孩子时将乳汁挤出,收集后存入奶库,放冰箱内标明收集时间,冷藏母乳2-4℃,可保存24小时。 8、除有医学指征外,禁止给新生儿吃母乳以外的任何食物或饮料。实行母乳喂养,病房不得出现奶瓶、奶头及奶粉,禁止使用橡皮奶头、奶瓶或之使用奶头作安慰物,禁止任何形式的代乳品喂养宣传。。 9、产后42天访视检查产妇时,应检查实施母乳喂养的情况并予以咨询指导。 10、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不得宣传、销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奶粉厂商的馈赠。 11、落实岗位责任,将母乳喂养开展情况、环节质控纳入工作质量考核内容。 二、产科工作制度 1、依法执业,依德行医,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产科各级各类医护人员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助产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 2、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和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有条件的实行住院总医师负责制。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严禁擅离职守。 3、科主任至少每周查房一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至少查房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天上午查房1次;住院医师每天早晚查房,危重和术后孕产妇随时巡视。 4、新入院孕产妇24小时内完成病历书写。按时查房、书写病程记录,对疑难危急重孕产妇及时组织会诊、讨论,并及时报告院危重孕产妇抢救小组。坚持重大手术审批、术前讨论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各项医疗质量登记,严防医疗差错事故发生。 5、医疗服务中要认真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维护孕产妇的健康权益。 6、建立质量控制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程监控科室医疗服务质量,对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做好监控记录,重大事件及时上报院质量管理部门。定期评价医疗安全质量,促进持续改进。 7、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知情隐瞒不报,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8、认真做好分娩登记、出生缺陷登记、妇幼卫生监测等相关资料的登记、分析、上报。 9、认真作好实习带教、技术培训、指导等工作,注意保护孕产妇隐私。 10、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的指令性工作。 三、产科业务培训制度 1、制定产科业务培训计划,落实三基三严培训及产科适宜新技术培训。 2、采用科内讲座、专题讨论、操作演练、进修汇报等多种形式进行院内培训。 3、有计划安排医护人员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以提高学术水平。 4、全体医护人员,每年应接受母婴保健相关知识培训。 5、科室每年应对每位工作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6、建立产科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培训档案。 四、宣教室工作制度 1、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保持宣教室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室内设施齐全、完好。 3、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播放规定的影像资料。有宣教教材,宣教室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 4、宣教室应悬挂母乳喂养的三个十条规定,积极组织孕妇及家属参加孕妇学校,掌握孕产期保健及母乳喂养知识。 5、认真填写各种登记册及评估表,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定期评估宣教效果,并进行改进。 五、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1、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戴胸卡。 2、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 3、实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全面诊查孕产妇,及时处理,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处理。 4、做好早孕建册登记,开展孕期保健服务,规范填写保健手册、门诊日志。 5、做好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进行高危评分,对高危孕妇实行专册登记并在保健手册上作高危妊娠标记。筛查出的高危妊娠孕妇应转入“高危妊娠门诊”诊治。凡妊娠禁忌者应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6、做好产前检查、遗传咨询及孕期保健、营养、心理健康指导等工作。 7、做好母乳喂养宣教、产后42天健康检查及产后康复工作。 8、做好孕期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9、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指征的性别鉴定。 六、高危妊娠门诊管理制度 1、高危门诊接诊医师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2、医务人员遵守医德规范,仪表端庄,衣帽整齐,坚守岗位,佩带标识。 3、诊室清洁卫生,设备仪器摆放整齐,完好备用。不得放置与诊疗无关的物品。 4、准确进行高危评分,认真做好高危妊娠保健指导与咨询,并预约下次就诊时间。 5、认真做好高危妊娠市、县、乡三级(双向)转诊,充分利用网络等多种形式,及时完成逐级报告、日常监护及定期随访。 6、做好高危孕妇的登记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七、产房工作制度 1、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助产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产房。 2、产房应严格按照限制区、半限制区、非限制区,进行区域划分,标识明晰,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3、工作人员进入产房,必须穿戴产房专用的工作服及口罩、帽子、鞋。产妇也应更换衣、裤、鞋,方可入产房。 4、检查产妇前后要洗手。接产或手术时严格遵守外科手消毒制度及无菌操作规范。 5、孕妇分娩时必须有2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接生,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6、产房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及时补充和更换。 7、严格交接班制度,实行孕产妇床头交接。接班者应测量血压、胎心,并记录和签名。 8、患传染病的孕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待产分娩。年分娩量小于500人次未设隔离分娩室的,应按隔离技术规范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9、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进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10、接产后,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产程、分娩经过和新生儿评分情况。 11、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12、严禁产房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对分娩过程中产生的死胎、死婴,必须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交接环节记录必须完整,并由当事各方签字确认。 13、严禁产科工作人员接收弃婴。无主弃婴应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1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待产室工作制度 1、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舒适、温馨,定期消毒。 2、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医师。 3、积极开展导乐服务,做好母乳喂养宣教工作。 4、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 5、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6、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分娩室。 7、未设立隔离待产室的,应对患传染病的产妇采取隔离措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九、隔离待产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待产室待产,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 2、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和一次性物品的无害化处理,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3、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正常待产室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处理流程及患有其他传染病孕产妇处理流程。 4、严密观察每位产妇的胎心、宫缩与产程进展,并如实做好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医师。 5、进行心理护理,增强产妇自然分娩的信心。 6、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时应测血压、听胎心,并做好记录。 7、及时将符合分娩条件的产妇送入隔离分娩室 十、分娩室工作制度 1、分娩室应有以下抢救程序:①产科失血性休克抢救程序;②水栓塞抢救程序;③DIC抢救程序;④子痫抢救程序;⑤心衰抢救程序;⑥心、肺、脑复苏程序;⑦新生儿复苏程序。 2、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固定位置,专人保管 ,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和更换,不得外借。 3、保持分娩室清洁,每日空气消毒,每周大清扫1次,产后及时消毒处理。 4、严密观察产程,指导产妇合理用力。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 5、产包打开1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 6、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7、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8、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9、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行常规清洁消毒,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一、隔离分娩室工作制度 1、患传染病的产妇应在隔离分娩室分娩,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有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2、隔离待产室除应有患传染病孕产妇分娩工作流程外,还应有艾滋病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乙肝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梅毒孕产妇分娩处理流程。 3、隔离分娩室应配备与功能任务相符合的物品、药品和急救设备,一次性产包、隔离衣、防护镜、防护服、防护鞋,固定位置,专人保管 , 定期检查、维修,及时补充更换,不得外借。 4、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分娩室,必须穿专用衣、裤、鞋,戴好工作帽、口罩。 5、产包打开1小时,产妇未分娩者,应更换产包再进行接生。 6、严密观察产程。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医师。每位产妇分娩时均应做好新生儿复苏的准备。 7、新生儿出生后由助产人员进行常规检查,检查后立即抱给产妇辨认性别,并系好腕带,盖足印,认真核对。进行早接触、早吸吮。严禁产科医生对新生儿做出出生缺陷诊断。出生缺陷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诊断,必要时经会诊或由上级医院确诊。 8、分娩后产妇与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由助产人员进行监护,无特殊情况,在家属陪同下送回病房,与病房护士同时检查核对新生儿性别、手腕标识和产妇情况,进行交接,交接时需三方签字确认。新生儿必须交给产妇或监护人,严禁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交接新生儿。 9、助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出生记录。 10、每次分娩结束,均应及时整理用物,产床、被服等各种物品按终末消毒常规进行处理,各种物品归原位。 十二、产科重症监护室工作制度 1、产科重症监护室应由专人管理,一切抢救器械物品、药品、氧气均需固定放置,保持完备、完好,标记清楚,以备再用,不准随意挪用或外借。 2、重症监护室医务人员应熟练掌握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等各种抢救设备的基本知识及使用方法。危重病人标记、护理级别、饮食种类一览表、床头牌应与病历相符。 3、抢救、治疗用药及输血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做到用药及时、准确,治疗、护理到位,防止差错事故及并发症发生。 4、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准确做好特护记录,随时制订、修订诊疗、护理计划,并责任到人。每次抢救结束后,由科主任主持,做好现场抢救技术评估和初步总结。 5、保持房间整洁干净,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制度,做好房间的终末消毒。 十三、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1、母婴同室产妇、新生儿床应配备足够的保暖被褥。房间设施符合标准,采光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 2、母婴同室实行24小时母婴同室制度。病理新生儿收住新生儿科病房,产妇可在新生儿科哺乳间按需哺乳。 3、母婴同室实行产科、新生儿(儿)科医生双查房制度。 (1)产科医生负责产妇,每日检查,书写病历记录。 (2)新生儿(儿)科医生负责新生儿。新生儿记录单应由新生儿(儿)科医生完成。无特殊情况新生儿查房记录每日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新生儿病历由新生儿(儿)科医生负责管理,出院时归入产妇病历。 4、母婴同室实行责任制护理。责任护士对孕产妇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护理措施,护理服务体现对产妇生理和心理等全面护理。 5、建立新生儿与母亲分离交接手续。因诊疗需要母婴暂时分离时,应有家属陪同或双方签字的母婴分离凭证,供产妇执存。 6、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的有关规定和《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对产妇及家属进行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7、母婴同室应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限制探视时间和人数。探视者洗手后可接触新生儿。 8、患有皮肤化脓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应暂停接触新生儿。 十四、新生儿沐浴室工作制度 1、新生儿沐浴室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 2、工作人员着装整齐,剪短指甲,衣服口袋内避免有坚硬物品。凡患呼吸道、皮肤及其他传染病人员均不得接触新生儿。 3、严格查对制度,沐浴时必须核对胸卡、腕带信息是否一致,严防包错、抱错新生儿。 4、沐浴应在哺乳一小时后进行,以免影响新生儿消化或引起吐奶。 5、一人一套用具,避免交叉感染,防止受凉、烫伤、摔伤等意外情况发生。使用的被服、衣物、尿布、浴巾等物品,必须经过灭菌处理后方可使用。 6、沐浴过程中注意观察新生儿全身皮肤、肢体活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终止沐浴,并报告值班医师给予及时处理。 7、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进行物表、地面、空气消毒。每周大清扫,定期做细菌培养。 十五、产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实行产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双查房制度。 (1)产科医师负责产妇。每日查房,书写病程记录。 (2)新生儿(儿)科医师负责新生儿。新生儿进入母婴同室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应该完成新生儿记录。无特殊情况新生儿查房记录每日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新生儿记录出院时归入产妇病历。 2、产、新生儿(儿)科医师要相互沟通、协作,及时处理产妇和新生儿住院期间出现的问题。 3、新生科(儿)科医师应及时到产房或手术室参与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和抢救。 4、新生儿(儿)科应建立母婴同室新生儿记录本,记录新生儿胎龄、分娩方式、母乳喂养、查房、出入院等相关情况。 十六、新生儿交接制度 1、新生儿出生后,在各个环节,均应严格交接,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由产妇或家属、助产士或手术室护士、病区护士三方签字确认。出院时由医患双方交接、签字。 2、新生儿在以下环节均要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产房与母婴同室交接、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手术室与母婴同室交接、手术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与新生儿科交接、母婴同室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科新生儿出院交接、新生儿外出检查交接。 3、新生儿交接时,共同核对新生儿胸牌(核对内容包括:母亲姓名、住院号、新生儿性别、出生时间、出生体重)、腕带、性别与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新生儿交接单信息,核对一致无误后,在新生儿交接单中签名。新生儿交接单归入产妇病历中保存。 4、落实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知情隐瞒不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 1、建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登记本,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死产、死胎、新生儿死亡和出生缺陷儿都应登记,记录项目齐全、信息准确、去向明确、签字清晰。 3、产科应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 对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应于24小时内电话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机构。 4、产科应及时与新生儿(儿)科联系,掌握转入新生儿的诊治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 5、围产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应及时填写表卡,统计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到相关科室。 6、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避免漏报。 十八、高危孕产妇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制度 1、高危孕产妇入院后,产科医师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会诊,做好围生儿的评估及产时监护准备。 2、孕产妇高危因素包括:(1)妊娠合并糖尿病,孕期有阴道流血、感染史,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2)RH阴性血型;(3)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尤其子痫前期、子痫;(4)胎膜早破;(5)羊水胎粪污染;(6)胎盘早剥、前置胎盘;(7)各种难产、手术产(产钳助产、胎吸助产、臀位助产);(8)分娩过程中使用镇静和止痛药物;(9)早产;(10)多胎妊娠等。 3、高危产妇分娩时,由产科医师或护士通知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到场,并做好新生儿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4、高危产妇的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儿)科医师及时做好评估及抢救,做好新生儿疾病诊断,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告知家属。 5、病理新生儿及时收住新生儿(儿)科。新生儿(儿)科医师应做好新生儿病情告知工作,在家属陪同下,助产士与新生儿(儿)科医务人员做好转运工作。 十九、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2、孕产妇住院实行实名制。住院时须将《孕产期保健手册》(或产科门诊病历)交给产科接诊医师。产科医师应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住院分娩情况。 3、对疑难危重病例应及时组织病例讨论。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的应进行术前讨论,必要时请麻醉科及有关人员参加。新开展或特殊病例手术必须由科室填写《手术审批单》,报医务科,由业务副院长审批。 4、剖宫产术应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相应手术资质。 5.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落实交接班制度,做好危重病人的床旁交接班。 6.认真落实分级护理制度、新生儿交接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探视制度、护理交接班制度。 7. 加强孕产妇安全防范,产妇不得擅自离开病区,防止产妇滑倒、坠床。加强护患沟通、尊重病人,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完善签字手续。 8.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全产程及产后2小时的监护,及时识别异常,报告值班医师。助产人员应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新生儿(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 9.严格落实院内感染各项措施,遵守无菌操作规范。 二十、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1、新生儿出生时应在婴儿记录上盖新生儿足印和产妇手印,并在新生儿腕部佩戴与新生儿信息相关的腕带,在新生儿襁褓上佩戴信息卡。 2、产科实行母婴同室,认真落实新生儿交接制度。告知家属安全管理看护义务。 3、住院期间,严禁任何人私自将新生儿带离病区。 4、因诊疗需要带离病区的,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 5、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部位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 6、产房、产科病区和医疗保健机构所有对外进出通道均应设置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内容至少保存30天。 7、新生儿出院时应进行登记,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产妇死亡或神智不清时,由产妇委托人签字认领,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一、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1、根据《母婴保健法》,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均应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项目以卫生部规定为准。 2、应当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3、产科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宣传新生儿疾病筛查重要意义。 4、新生儿疾病筛查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的原则,医务人员应当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取得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纳入产妇住院病历中保存。 5、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技术人员资质符合要求,接受相关技能培训,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6、经筛查发现新生儿疑患遗传代谢病或听力障碍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提出复查、治疗和随诊建议。 7、应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活产数、筛查数,采血信息、反馈的检测结果及确诊病例等信息,资料保存时间至少10年。 二十二、出生缺陷诊断管理制度 1、成立出生缺陷会诊小组,由产科、新生儿(儿)科、影像科、病理科及相关科室组成,负责本院出生缺陷疑难病例的会诊与诊断。胎儿由产科牵头组织会诊,新生儿由新生儿(儿)科牵头组织会诊。 2、严禁产科医师进行新生儿出生缺陷诊断。产科医师发现可疑出生缺陷儿应及时通知新生儿科医师会诊,明确诊断后签字确认并一同告知家属。 3、对不能确诊的病例经院内出生缺陷会诊小组会诊,必要时由上级医院确诊。 4、做好各项出生缺陷的会诊、诊断记录,在产科、新生儿(儿)科、家属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做好家属的知情告知,签字确认。 二十三、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1、在分娩过程中产生死胎、死婴时,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其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带回自行处理。可能感染传染性疾病的,不得交由产妇带回,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再按《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交接记录应完整,并由交接各方签字确认。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医护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3、各种原始记录、告知书、交接单、各项登记等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去向明确,可追溯,并有各方签字确认。 4、建立健全太平间工作制度,完善遗体的登记、交接、转运、存放、处理等各环节的工作规则,确保遗体规范管理。 5、严禁死婴、死胎按医疗废弃物处理。 二十四、胎盘处置管理制度 1、严禁产科工作人员出售胎盘。交接记录应完整,可追溯。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当班医护人员应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胎盘处理的相关规定,填写《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由产妇或家属及医生签字确认,随病历保存。 3、产妇自行带回处置胎盘时,当班助产人员应将胎盘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交产妇家属。 4、对自愿放弃和医学检测结果为可疑感染阳性的胎盘,由产房负责置于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外面应有警示标识和中文标签。按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交医废暂存点保存。专职人员人每日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下科室收取,并与科室进行交接和登记,各项登记必须项目齐全、签字准确、去向明确。 5、需要送病检的胎盘,由病理科负责暂时保存,取材后,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6、严格监督和处罚。控感科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产科、产房、医疗废弃物暂存点进行监督和检查,查看病历中胎盘处置单登记情况,了解是否有胎盘买卖和流失现象, 二十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统一制发,实施属地逐级管理。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建立健全签发管理各项制度,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章,明确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责任,严格签发流程,落实人员责任,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严禁违法、违规出具、伪造,虚假信息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1、领取(入库)登记 由专人在区、县妇幼保健院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并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本,将领取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库。 2、领发(出库)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做好出库登记。 3、签发 ①凡在本院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在家中、途中分娩后即送本院进行断脐处理的),均应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活产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填写,必须依据医学接产情况,严肃、认真、如实填写。 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由签发人员向新生儿父母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新生儿出生信息由助产人员填写,签发人员根据《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认真审核,对材料齐全的,规范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交由盖章人员核对信息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③因特殊情况(单亲、辅助生殖技术、单方遗弃等)导致父、母亲一方信息无法提供的,应由对方提供书面说明情况,签发机构在打印《出生医学证明》时,将无信息一方信息栏用“/”表示。书面说明情况应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并保存。 ④《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计算机打印,一经打印签发,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各项发放登记记录,项目齐全,可追溯。 ⑤凡《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按要求填写“补发申请表”,携带相关证件和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等资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4、其他特殊情况按国家卫计委和省级有关规定办理。 5、印章管理 ①使用国家统一规范的专用章式样,由县以上管理机构刻制; ②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实行证章分离制; ③《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均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6、废证管理 提高《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使用率,因发放过程中损毁或打印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表识作废,盖“作废”印章,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填入《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回收登记表》,定期上报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7、严肃处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捆绑其它有偿服务,搭售其他物品。 第二部分 产科专科人员职责 一、产科主任(副主任)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及行政管理工作。为产科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2、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完成各项保健、医疗、护理工作。 4、按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危重、疑难病例的诊断、治疗等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医疗事故。 7、确定医师轮转、值班、会诊、出诊。组织领导本科对联系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工作。 8、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高危孕产妇的会诊、转科、转院、手术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9、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和技术考核,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并担任临床教学。 10、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二、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的医疗、预防及病区管理工作。 2、协助科主任制定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领导本科人员,对病员进行医疗护理工作,完成医疗任务。 4、定时查房,共同研究解决重危疑难病例诊断治疗上的问题。 5、组织全科人员学习、运用国内外医学先进经验,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及时总结经验。 6、督促本科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严防并及时处理差错事故。 7、协助制定科室医师轮换、值班、会诊、出诊。 8、指导完成各级各类实习进修人员学习及临床技术指导工作,帮助基层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9、参加门诊、会诊、出诊,决定科内病员的转科转院和组织临床病例讨论。 10、领导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和技术考核,协助科主任提出升、调、奖、惩意见。妥善安排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产科主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任医师指导下,负责本科一定范围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工作。 2、按时查房,具体参加和指导住院医师进行诊断、治疗及特殊诊疗操作。 3、掌握病员的病情变化,病员发生病危、死亡、医疗事故或其他重要问题时,应及时处理,并向科主任汇报。 4、参加值班、门诊、会诊、出诊工作。 5、主持病房的临床病例讨论及会诊,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医疗文件,决定病员出院,审签出(转)院病历。 6、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经常检查本病房的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7、组织本组医师学习与运用国内外先进医学科学技术,开展新技术、新疗法,进行科研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及时总结经验。 8、担任临床教学,指导进修、实习医师工作。 四、住院总医师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和主治医师指导下,协助科主任做好科内各项医疗业务和日常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2、执行并检查、督促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3、负责参加和组织科内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抢救和治疗工作,带领下级医师做好晚查房和巡视工作,负责安排院内外的会诊工作,主治医师不在时,代理主治医师工作。 4、协助科主任和主治医师加强对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的培养和日常管理工作。 5、组织病房出院及死亡病历讨论,掌握治愈率、病死率、无菌切口感染、病床周转率、病床使用率等医疗质量及效果指标完成情况,做好医疗事故、差错等各项的登记和统计报告工作。 6、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室医疗纠纷的接待工作。 7、负责日常排班及书写各种医疗文件。 8、负责病房病史缮写修改,每月病史及医疗质量的检查。 五、产科住院医师职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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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陕西省 产科 工作制度 人员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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