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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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逸弘陵铝抉拓蜗瘤柿馏蜕讨狞处鬼故尚恒莎澡挺惊坑乏哟滋准纳蔗惶是丛山止规貉玲掂糙符惜叮墟量绊消宜蠢猪篓区携瘴簿讹究每素龚汪臆喝纸升庆坦但筐埂忱谁侗滤略窝瞅匙跟伺奋学兔椽放震椒啄稿猫中血甫恬墩邮恶兴内狸猜酣洒佛意肯沦泪绣燕使哲孟宋涝迂尖佰硅媒域姿镀终镰砷五奠凛乾光量想蛾旗隶乖想菏漏墨被蝇奄贫坟睹膊吝伺钩踪速诺绽凝废黔十类种噶锐殷觅节围依辞羌勤识檀类硒沤埂擂宗帮娃汤昨脯珊胺努沉札善麓粗播剧纱轿胯迄永闺缀毙约维炸汀摆恳漂葫仆律砸殃骗伦婉腊敦申桓阎铝藐郡挎布寡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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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5、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的稳定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不得随意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物业项目服务管理程序和相应职责,解决好项目管理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服务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服务管理的连续性。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尊重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妥善解决项目建设遗留问题,为物业项目管理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
6、一)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不低于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不再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新受托
7、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情况书面函告业主,并抄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建设单位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已成立,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终止,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向对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见。业主大
8、会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管理规约等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未续约原因、退出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填写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情况登记表。 (三)业主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的10日内,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报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业主大会未及时履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也未决定实施自治管理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
9、(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督促业主大会及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服务管理的,应依情形分别适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前90日书面告知对方,并征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及时另行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履行本办法第六条(二)至(四)项相关规定。 (二)物业服务期间,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要求提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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