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市招标代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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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 巴彦淖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超越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之前,应持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建委工程管理科办理备案手续(实行一个项目一备案的方式):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 二、拟代理项目组成人员情况及有关证件; 三、由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有无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不良记录证明。 经市建委工程科审核后,发给《巴彦淖尔市外进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然后到有关招投标管理机构登记并接洽具体招标代理事宜。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在我市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5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2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的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法人授权书; 三、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四、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有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第十一条 凡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必须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须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并在办理招标代理业务前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可承担下列工作: (一)协助招标人报建; (二)编制和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协助或代理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编制并负责报审招标文件; (五)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或标底; (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答疑,编制答疑纪要; (七)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八)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和书面报告; (九)办理备案等事宜; (十)协助招标人签定施工合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代理机构因违法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失败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上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招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有关内容应当保密;并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计算数据、技术经济分析、结论等的科学性、正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对其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每一项招标代理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招标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文件资料等整理归档,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包括: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表、投标文件、质疑答复、投标文件、标底、评标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等)。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代理招标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必须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 项目组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不得在同一时间段内从事2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供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应附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项目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执业注册证等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标底、拦标价等属于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范围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由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相关人员均应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其代理文件无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标代理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政策指导价,具体收费数额可视委托的工作内容,双方在代理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不得转嫁给中标人或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售标准为:施工招标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800元/份;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1200元/份;投资额10000万以下的,1500元/份;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2000元/份。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的招标文件出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最高为500元/份;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最高不得高于1000元/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代理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 (二)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四)与其代理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受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参与同一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六)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者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已经审核备案的招标文件及相关代理文件; (十一)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违反有关规定拖延退还投标保证金; (十三)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的工程,擅自在场外组织交易; (十四)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五)跨地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或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三)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 (四)擅自修改或强令招标代理机构修改已经生效的工程招标代理文件; (五)以恶意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工作质量等采用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要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直至取消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巴彦淖尔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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