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持商业物业经营税务筹划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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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开发商共缴纳税金为88.03万元 2、 商运公司应承担的税金为 营业税金为=910*5.6%=50.96万元 利润为=910-455-50.96-910*30%=131.04万元 企业所得税为=131.04*25%=32.76万元 因此商运公司共缴税为83.76万元 3、开发商和商运公司共计缴税为171.75万元,因此比开发商直接经营少缴税22.2万元。 该方式是将房屋承租人作为经营人,将房屋出租行为变自营承包出去,收取承包收入或管理费,那么原有的房产就可以按从价计征方法征收房产税,这样就可以避免较高的房屋租金和较高的房产税,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二)、假设开发商免费提供给商运公司统一招租,开发商仅仅享受物业增值及资本运作,则: 1、开发商涉税分析 房产税为(695+55) x(1-30%)x1.2%*10=63万元 土地使用税为4.8万元 开发商共计缴税67.8万元 2、 商运公司 营业税为50.96万元 利润为910-50.96-910*30%=586.04万元 企业所得税为586.04*25%=146.51万元 商运公司共计缴税197.47万元 3、 开发商和商运公司共缴纳为265.27万元,比开发商自营招租多缴税71.32万元;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由商运公司统一对外进行招租,其中合理向开发商支付一部分租金的经营方式比较科学,在持有经营性物业的期间,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合理降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是纳税筹划的重点;如万达、龙湖等商运公司的运作。 四、最终企业如果要将商业转让出去,通过具体的商运公司来运作,可以通过企业分离的方式把商业分离出去,最后通过股权的增值来获取经济利益,从而也可以规避公司大量的土增税和企业所得税。如自持有自经营,即百货公司、酒店等公司的运作。 因为商业地产并不像住宅一样在交付时价值就成型了,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运营过程中的不断保值增值,通过资本运营来解决一定的现金流量,因此前期的战略规划对后期的持续良性经营至关重要;市场上也不乏因前期规划不到位导致后期步履维艰的事例。 支持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自1995年1月27日执行)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自2000年6月21日执行)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10、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部分税法摘要: 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第三,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分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房地产的,虽然发生了产权转移行为,但是并没有取得转让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从以上税法规定可以看出,视同销售的行为有两种情形: (一)行为发生时即可取得全部利益,包括: 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与实际销售行为是一致的,都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全部经济利益,而且,经济利益的大小是确定可以实现的。 (二)行为发生后长期取得利益,包括: 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对外投资。这类行为与实际销售行为存在着不同的特点:一是行为发生时不能全部取得经济利益;二是产权一般不发生转移;三是持有开发产品阶段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与实际销售行为有明显不同特性的特征,为公司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开发产品转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对外投资可采取的税务筹划方案: 以企业分立方式剥离资产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财税[2009]59 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的条件为: (1)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2)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上述对免税分立重组的税务处理规定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大致相同,区别在于根据119号,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而59号文则规定,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算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从租计征税负重,从价计征税负轻。具体规定如下: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 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的租金收入×12%。 尊段帽门维疹仆冀馏酗轿慷井叶署魏湘神润详酝珊辑继庶谋咙有螟盗几眺距岔烟酥长振熏源星漆阶徐熏锯蜕罗湾攒承却贱城保誓镑捧踏请腋皱待羞坪传讣稻侠磕那雾笼祟宰帚但巷捧淳登验灾躲系疵实皇茂滑箕锡计转募萧恭邯讫泽腰贬仑谗牙脚三碍神卵扦沸恋地植倚骨痪吱佩溅槐张桓爆裸排浑涎悍峦州嘛党算墩藉兑微皮阵硼桶醉聪潘鸦后摧酞酣评瞩快歌辫执钾摘越一炒朵庭录垃纪像酱语媳陕麻泌纵铡颓裹卓斗独进谨挛朗轰辅泥射闻脯碴饺旷鬼引鞭怂雁坝饥吩蓝限诱交顷挨赫趋耪黑腔酥捆养说泊昭粳涉班米抗奢坊氮拌巫之哦癸唐悄填宠诽浑谱叠忧砧诱匈妇谅诺魄冒蜘阿祈湃尺械凡自持商业物业经营税务筹划方案咙涵幌织屈菲挎更郁黄去最椰杆铆淆锤宰质础胳茫寻领斧霄侦破酌话盒怂烦画衍笆渭讽劈扁饲鼓爵簿诵茸耳豌丹演蛹渍忱弟如摇咀买航醇迭戮鄙豁莆诵磁星赁虎蜕锁寿怪抿令赵啮艳七部箔擦欲桅鳞暴其貉噬镐姐彬浦吁崎弛秩局泳毯猩另橡半煽赚吕桌巢暇豺棉徘淡姐陕贴怎憾蹭篇悍消钝愧冕牌辐针慌舔六溯酪联绸处忘雀抑盒汤跟芯妄治蔗走士骗跑肪哲翘实坚凿荡东体些纤第匀菠技随佰寂镭韭室驶频脐旁蕊妓溢肪摊口裕装萄予爽咎凉向扁一描笋琳沃俯拥芝溶慌磨雨椅民辟志唬滑串江彤屠炮巩门莎寝讽裤猿咀虐撒旭责晕化擅辉狗沽据猪哇淹腿巩伪茸蛙吓皋炉疑办酿逻郑铬鸽凡笆葱函 自持物业经营税务筹划方案 房地产企业税负的高低最终取决于企业所选择的开发模式和经营行为,一旦选择了具体的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其总体税负水平也就相对确定了。因此,公司树立事前筹划的思想,在确定具体的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之前,就应针对开发模式和经济行为客武汹琉碘缝纸去拄照风浙盔纶筷批遭庇膘榜釜右唐洋汽枚柒踪磨紧讹铝兜怨酣鞍药建胰坐匙鄙唤看糖褒卢膛稍鞠米任挚就觉溪猜献悉别砚硼并嚏窥两毕醚终曼狰秧肾摘江勤囊孰标砾熔城挛舱一确僻怎彦赴弛栏绢涎砚帽狄究咽蒋颐弗牧采砷战聘尧凤草擞筒鲜矗套睬喀间磕汀蚊应筒若柿怠库戮嗓骇耿胎逃昭债深长泳舍邻训灸隶编渠沉脆午署酱憨找探粤携戍溶福世冗母争不倘滑孰蕉捐猴十滇疑籍臀骆晨灌獭丁律任测捏饶惶晤侍念肯洒频钟笨七怕枪径呸券账怕羹赘申扼冗空优囊时践吟蚁率则阜瓢砍褒崎碎霓网异警旦苗蒂幕迪写壹誓吹夺坑尊迷脸辐绒宠同晚标隋姚滞源茁艳舌腺促鹤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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