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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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裴细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内建工2014166号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呼铁局、民航局、大专院校,各大企事业单位: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我厅对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4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房屋建筑和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50万元以上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附属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
6、工作,并具体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1.国家各部委在自治区境内的建设项目;2.自治区直属机关、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工程项目;3.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及自治区投资并在自治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各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各盟市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实行统计报表制度。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月统计汇总本地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7、情况,按季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管理处。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
8、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对于住宅工程,必须严格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并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同张贴在户内醒目处予以公示。装修住宅工程除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住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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