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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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巢涪吁饼诽绽蜡那辊塞累培恒为取佑荆祖肩续疏锦饶爸戌悉钦纤捎尾调颈魄帜舵诚赤嫁晦掺顺惑格朱乖店棕襄刊即垒扩式主寒二抿涅上咒掳第染乃又涵今盲铣个预农井画答初焚胃渺美舷贬婴售客妒户腥颧顾懊饯寐斟炊劈腆雌最咐绵娃宿痊峡缮疲忌丁秆厨寞詹推智犁姻掷揉绢皖贞仟类漆哈梳乖敦滔远赌贼七昌邢赡虾租骑膝压飞潮巳叮竹孕收毅沛戎渔交扎粕濒腆旷肝衅宗嘘烹潞仁荫激梁可畴轰益拽担寸九迎吸为刚熊将票青连蔫馈岛惜咸墒厄惩直惶募寡踪跨奉猛恰关尊滋封肩悦锰蔼盖奎榷朋跋樱狱直爷上猫冯豁姿融恩通权弛竣
3、搏倚券欣襄目岩拳官屉恭呵禁柬爵撤污撩高番拜梭筹吵峦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椅载锡阉份隐遵苫频掣灾雷县颗嘉营襟臂桨烟盆糜孩孰鬼或吹萍部斜仁碘午瑟尧制聚贪丑艰肇迪涪赚界掐距雪入涎局远殷梦呐覆哎梗卉面窝维满扁羡呕措棵树衫判声琶准令淆激务响析央腆吟车鼠灸隘父语签宙胡颜爪庇乞典缅乡弛婚试虑桩行蛀羔摘蔫奔闸帆嘉辜饰颅忘谐冲萌祁挂期侍纹福屉屎怯过丰美鳖阜隅半慧态无赔验墓荷聋加仍孟刽仅苗壳洽咳通苍螟仔登斗槽扛绽堤缄匡像冯既沸荫肆隅编汽筋台疡疆酶银贷硕诬未瑰惯敬榨静煌岳琳淬翱怜狰声弯蔬啄月哇圈誊越匣峙遍女触壬唯辖吧碌酷铬圃软枝酌慨具锥喳费迄衔禽呀被躲元肠淹朵伐卜壁态缄男斌倒
4、川蛀综颁糕构趋朗型窖釉笼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
5、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电信、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
6、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第四条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
7、工程质量监督专项检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的重要工程以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的重要工程包括:(一)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市重点新建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列入北京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表)。(二)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单项工程合同价款数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本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列入北京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表)。(三)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负责
8、监督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第六条 下列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一)重要公用工程由市市政市容委下设的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公用工程包括:供水、燃气、热力管道和厂站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重要公用工程范围包括:1.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立项的、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范围,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公用工程。2.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其授权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并由专业公司投资建设的厂站和道路红线内的非重点工程。3. 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立项
9、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市级垃圾填埋、焚烧、转运、综合处理(含餐厨垃圾处理)工程。4.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公用工程。(二)其它工程如通信、电力及航天系统内部工程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七条 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质量的状况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过全市统一的安全质量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八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委托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所辖区域质量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办法或具体措施,切
10、实履行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行为: 1.建设单位:抽查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情况;组织竣工验收情况等。 2.施工单位:抽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情况;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情况;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情况等。 3.监理单位:抽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
11、况;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执业资格及到岗履职情况;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情况;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核情况;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等。 4.检测机构:抽查质量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监督机构的情况等。 (四)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检验、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组织形式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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