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长沙市政府令第1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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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 胡衡华2014年12月15日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长沙市城市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
2、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共同做好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水行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管网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设置消火栓,并就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
3、构的意见。第六条 消火栓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地区和建筑耐火等级低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地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宜小于80米。第七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城市道路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其他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消火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应当依
4、据相关规范要求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工作。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依法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告知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十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或者负责物业管理的单位等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一条 负责维护保养消火栓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二)确保消火栓完好
5、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锈蚀等现象;(三)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更换、维修;(四)每年定期试水不得少于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第十二条 除灭火救援和消防训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以其他方式遮挡消火栓。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权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对损坏的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作出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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