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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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农合中心 乙方:××医院 为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管理规定,保证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湘卫合医发 [2007]2号)要求,规范甲方乙方行为,保障甲方乙方的权利,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及时向乙方通报新农合政策管理规定,甲方自觉遵守各项新农合管理政策规定,不随意变更、变通新农合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方以电视、广播、《参合农民手册》、宣传栏等有效方式告知参合农民:乙方为协议医疗机构,在乙方住院享受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以及乙方对参合农民所能提供的主要服务和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甲方引导与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乙方就诊,但不得违背参合农民意愿强行指定就诊(或转诊)医疗机构。 第四条 甲方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为乙方提供HIS系统接口标准和农民参合信息,培训乙方使用新农合管理软件。 第五条 甲方按照协议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本着严肃、慎重、定性准确的原则,审核乙方已经垫付的新农合补偿医药费用。在接到乙方申报1个工作日(补偿费在3万元以上2-3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用。 第六条 甲方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监管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审核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第七条 甲方定期与乙方进行沟通,主动了解和听取乙方对新农合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 第八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吸收乙方为其会员或其它团体成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费、管理费或要求赞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乙方建立内部新农合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开设新农合结算报账窗口,开展内部新农合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 第十条 乙方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农合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报销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安排专人调查处理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 乙方在参合农民入院时及住院期间,按照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者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等(如新农合就诊证、身份证)(16岁以下、70岁以上提供监护人或供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 第十二条 乙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保证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为参合农民或甲方提供出院小结、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HIS联网单位不需提供纸质清单)等报销补偿审核材料。 第十三条 乙方按照协议医院补偿标准办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手续。 第十四条 乙方对出院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初审,在出院当日垫付(即时结算报账)参合农民医药补偿费用,大额或外伤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在每月5日前将甲方辖区内参合农民上月的补偿审批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发票等材料归集后以纸质文档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审核。 第十五条 乙方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与同级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要无缝对接,即时上传有关医疗服务信息和医药费用补偿结报信息。 第十六条 乙方积极配合与支持县新农合管理机构组织的核查、督查,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财务等资料。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的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严格按照入出院标准,合理收治参合农民,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八条 乙方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须严格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按照以下上限标准控制参合农民医药费用: (1)按年度,总门诊人次数 ,参合者次均门诊费用: 元(适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按年度,总住院人次数 ,参合者次均住院费用: 元(适用县内医院) (3)按年度,参合者平均药品费用比例:××%(二、三级综合医院50%;中医院与专科医院55%;乡镇卫生院60%左右)。 (4)按年度,参合者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以内(省市级医院15%;县级医院10%;乡镇卫生院0%)。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承诺对以下病种实行定额或限额控制: 病种名称 定额或限额(元) 病种名称 定额或限额(元) 三、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拨付应支付费用的,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日0.01%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七条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不合理费用主要包括: (1)乙方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2)乙方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药费用; (3)乙方违反《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以大处方、滥用药、乱检查等形式,提供过度医疗服务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4)乙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以私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形式,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而发生的医药费用; (5)乙方已经垫付的、不符合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 (6)乙方其他违规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告知或受委托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告知或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乙方未按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查对、核对参合住院病人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导致非参合农民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自付费用,参合农民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不得提供虚假医疗文书和报销凭证。甲方查实乙方虚报费用或乙方工作人员串通参合农民骗取新农合基金的,除追回基金外,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协议。并报告、建议或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执行省卫生厅关于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等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符合互认条件的重复检查,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由于医疗事故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约定,乙方超出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病人可以要求乙方承担。 四、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双方均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负责审定乙方定点资格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情况和专家会审意见裁定。 五、有效期限及其它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1月1日起至 年12月31 日止(1年)。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规定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服务医务人员、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2个月内,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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