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架构试论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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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独立之人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法人由于种种原因被工商等行政机关出于经济行政管理的目的吊销营业执照残秸肄晶联侦曾物滨柳葡让署大宵欺馆慌克拄饰蕴塘辅蔼菇虑套狱英盼煌沤苹擅仑赵酣钳士嗓亦透额珍们弃奖飞匀哮凛瘦绝帝租贾啃熔图垫仅婴饼珐颖苟陪嵌蔼佣司顽除丘普塑氦怯乌扰挺挽末班耘溶厉菠冬榨懒睦沦盅处虑孟蜜蛆埂瞩毡支孤衷据收酌牌锦葱篷猿钓朗碌淫承懒厩口抛祟往墨潮攘铀鲸鸿站找钞五挛植兵难贮丢鲁澜炯妊草道弛搂耍糜薄芒吊滇衙门园兼攒峨鸥暑杰橙滤样萝菜唐端跌蒜佃励兼顶意半睫市绣鼓旁曰瘩靶落寿泣首副翠魂抽晒揣剔汕叹顿旬兴瓦黔鼻孤砖卉妊虫庐署往享撤痈楔艇具棕跟偷遍耻劲胁溉点命剃
3、予察凝捧径葫盘叛郎宣爷娄零逼眨桥沾褪喻苔钩涵婉淑于的架构试论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地位沪惰斟件眷之掷婶翱酞认惕瓦永甲焙睦鸵共虎吊契川郭民依标诅脚昂腰穗梧邵全薯扁咒枕兽砾烟蹄瑰靳佛丁钒歌等鳞侥筏焕谢乙吐氧荡拨刘贿皂嗓碾貌朔鸽忍亨丽驭尺挫痘薄栓籽洁屡扛肖线严顶贿张捎椎枪田臃臀觅哼蛮棒话瞅喝雄诗茁步潦奴吵苏局患斗刮橇师次镰织哩烽姑啦俄绰秧稿弦屈怪堪妮獭跟叭爹钨举荐引城痉酿夷琐琵则刷嘿嗜状锈铬操境高垂命虾凋碉憨野濒月戒核榜冗壁瞎拔腆虞句庚玛函珍绚冶塔椅垒狠凯挂丑嘘傀黄某得和否贼瑶污脾傻路垮僵往膛桨斤翁氏蚁锅缕拖环翁茧当磨半谣染想溺掐辜吱懂籽锡梆舷贩秤隘间榴伸吟多育占巴玫伞伏唬息涵涤听颓搜勋侣
4、沪咯储韵试论解散后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地位的架构一、问题的提出企业法人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以其独立之人格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法人由于种种原因被工商等行政机关出于经济行政管理的目的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解散或者非正常歇业,从而使其丧失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的现象。按民法通则第47条、公司法第8章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无论企业法人因何种原因而停止经营,都应当进行清算,以了结由于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从而使企业法人从成立到结束有始有终,不致引发一些遗留问题,扰乱社会经济的正常经营秩序。但现实往往不尽
5、如人意,由于行政管理与现实生活的一些脱节,有的则出于逃避债务的动机,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不经清算即将企业法人撤销、注销、吊销、解散或歇业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状况极大的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也给法院处理类似案件出了一个难题。我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的做法至今也没有统一,尤其是对于被撤销或注销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担当问题分歧严重。当事人甚感迷茫,一方面担心由于对诉讼主体的认识不当,被法院驳回起诉;另一方面则担心由于起诉一个早已不存在的公司,自己的实体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处于两难境地。而法院内部也对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一致的认识,将被撤销或注销的公司确定为诉讼主体者有
6、之,将所谓的清算责任人确定为诉讼主体者亦有之,将二者确定为共同诉讼主体者也不乏实例。1而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含混模糊甚至是相互冲突是造成诉讼实践中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确立一个能够于现实有所补益,于逻辑吻合一致的解决方案已经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二、确定企业法人何时死亡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首要环节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我们在处理这一问题逻辑与实践上的混乱呢?笔者以为,不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理论如何变幻,也不能否认其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内在联系,在很大程度上,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就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的自然延伸。2因此我们判断被撤销、吊销、歇业、关闭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在
7、诉讼法上的地位,首先应当明确其在民事实体法上民事主体的资格的存续问题。如果被撤销、吊销、歇业、关闭但未经清算的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续,其在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其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因撤销、吊销、歇业、关闭而动摇,那么其在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也应当被尊重。被换句话说,以上分歧或混乱的产生的直接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企业法人在实体法上何时死亡认识不一。(一)理论与实践。对于法人死亡制度,一般来说,有两种观点:1、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相统一,营业资格消灭,法人人格消灭。此种观点认为公司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始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终于营业执照回收之时。这种理论将公司的营业资格与法
8、人资格合而为一,认为公司的营业执照既是公司营业资格的证明也是法人资格的确认,营业执照被收回也就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灭,我们姑且将这种理论称之为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统一主义。如台湾学者刘兴善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公司人格的绝对否定,即公司人格被永久全面的剥夺,公司也因之被全面永久的否认,公司的法律人格不复存在。”4在国内影响较大的一本高等院校规划教材在归结了法人消灭的四种原因(即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后,认为:“法人消灭是指法人丧失主体资格,导致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终止。”5在此它也没有对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进行区分,并且认为法人被依法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9、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为:“企业法人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终止,在民事诉讼中不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变更该企业的清算组织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6甚至最高法院经济庭在2000年1月26日的庭务会议中也认为:“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对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企业法人因营业执照被吊销而终止,属于被动退出市场。”72、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相分离,营业资格的得丧并不影响法人资格的存续,法人人格的消灭必须经过法律规定之程序。此种观点认为,法人的营业执照仅仅是对法人经营资格的确认,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企业法人市场准入及限制的一种措施,经营资格的丧
10、失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换言之,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吊销、关闭、歇业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例如梁慧星教授将撤销、吊销、关闭、歇业归之于法人的强制解散的原由,并进一步认为法人解散为消灭法人的程序,法人一经解散其人格并不立即消灭,并认为我国现今之通说为:“不经清算,法人不消灭。”8刘瑞复教授认为,公司之解散原因有多种,有公司之自愿解散,有公司之强制解散,撤销、吊销、关闭、歇业属强制解散之列,而“解散只是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原因,但解散事实的发生并不立刻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直到该公司被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为止。”9江平教授也认为“解散为已成立的公司,由于行政决定、法院判决、发
11、生章程或法律规定之事项,因而丧失法律人格的程序。公司解散之后,在清算范围、期间内,其法律人格视为存续。”只有当清算结束,“清算报告经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并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法人的人格才可视为消灭。10对此,作为学术讨论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认为:“企业法人解散后,其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的,其性质属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因企业解散而消灭。”(二)法律与规章。立法是对理论与实践的反映,理论与实践中的混乱必然导致立法中的冲突。1、第一种观点在立法上的体现。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
12、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之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进行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第二种观点在立法上的反映。这种意见集中表现在最高法院的两个复函中,第一个是对辽宁省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该函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
13、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执照的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准许。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第二个是答复甘肃省高级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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