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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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移动广东公司通信工程监理合同项目名称: 甲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乙方: 签订日期: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一、总则为了使工程顺利地按预定计划完成、工程监理管理和进度上都得到确切保证和受控,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执行,促进工程建设;第一条本监理合同本设计合同的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见通用条款第三条。第二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等同于“甲方”。(3)“监
2、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本合同中等同于“乙方”。(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单项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延长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
3、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3.1本合同专用条款;3.2本合同通用条款3.3甲方的项目竞赛要求及监理委托书;3.4项目竞赛复函3.5区域中标入围函(文件);3.6区域入围投标书3.7标准、规范其相关技术文件;第四
4、条 通信工程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单项工程监理合同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五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六条 合同适用法规:6.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所有生效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及相关地市地方性法律法规等;6.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6.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及其他有关的法规、条例;6.4广东省及相关地(市)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三、监理人义务第七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
5、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八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四、委托人义务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
6、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本工程委托人的采购运输合同、以及外部协调取证文件等复印件(一式二份),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若委托人未能按合同或相关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其应提供的工程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责任。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
7、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见专用条款部分第五十八条),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七条 监理人自行负责当地的办公用房、通信设施、投入到本工程的车辆及设备和日常通信费用。第十八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单项
8、工程监理合同中予以明确。五、监理人权利第十九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
9、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
10、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二十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二十一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
11、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六、委托人权利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12、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七、监理人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署赔偿协议。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徇私舞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
13、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三十条 监理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进行监理工作,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监理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监理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委托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
14、应在电信维基网( )建立企业空间,并把本企业相关的产品图片、产品介绍、数据参数等资料更新到企业空间。同时应登记和及时更新管理人员和售后服务联系人信息、建立在线客服系统及时解答相关问题。八、委托人责任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
15、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六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和委托人应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在保修期间的责任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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