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胡忻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纠纷案((2007)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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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胡忻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纠纷案【要点提示】对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救济,应以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为主,除非竞业禁止协议明确要求劳动者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或者劳动者继续进行竞业禁止行为可能损害或者威胁到用人单位的预期利益,劳动者在支付了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后可以不履行该义务。【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7)天法知民初字第14号(2007年7月9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穗中法民三终字第36号(2007年9月14日)【案情】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杨小明,总经理。被告:胡忻。原告金蝶软
2、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称:被告于2001年加入原告公司工作。2004年10月离开,2005年10月17日,被告重新返回原告公司,并与原告重新签署了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协议。双方在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年度的劳动合同期为2005年10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被告在职期间和离职后,均应保守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约定在保密协议中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同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被告未经原告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原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或维护与原告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用人单位内任职,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该等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帮助、协助或者自己
3、生产、经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而且,双方还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进入包括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神话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在内的有商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被告如有违反保密协议规定,须退还原告支付的所有补偿费用并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人民币,造成原告损失的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作为补偿,原告按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给予被告经济补偿。双方在保密协议第八条中约定,双方同意,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06年8月29日
4、,被告以工作时间太长,没有工作激情,希望休息一段时间为由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2006年9月30日,在原告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的挽留谈话中,被告再次表达了辞职的意愿并保证离职后半年内绝对不会到用友公司工作。2006年10月18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通知其即日起来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并于当日和第二天,分别以电话和书面的方式通知被告领取竞业补偿费。2006年10月后,原告通过商业合作伙伴及其他途径得知,被告加入用友公司工作,任职咨询顾问,并在其工作中泄露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曾向被告及用友公司发出函件,要求被告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并告知用友公司勿与被告产生关联。但至
5、今,被告仍在用友公司工作并利用从原告单位掌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损害原告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违反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而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确认被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3)判令被告立即离开用友公司;(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忻辩称:(1)保密协议约定的补偿金不合理,严重影响了被告生活权和择业权,违反公平原则。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 355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前提是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2)保密协议约定被告竞业
6、限制补偿金随被告工资一并发放,规避了有关劳动法律规定。保密协议是格式合同,原告规避其主要义务,并且没有实际发放,故保密协议无效,被告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3)离职申请表中的面谈记录写着被告口头保证半年内绝对不会去用友公司,该表经过原告公司同意,实质上对保密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进行了变更;(4)被告从原告公司离职后,原告才电话通知被告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这是对保密协议的实质性变更,未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告单方面的变更合同行为无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7日,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甲方)与被告胡忻(乙方)签订固定
7、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10月17日至2006年10月16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行业咨询部从事工作。同日,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甲方)与被告胡忻(乙方)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第六条竞业限制及补偿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在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或维护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用人单位内任职,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该等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帮助、协助,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与甲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本协议项下竞业限制
8、补偿费金额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的20%,但若法律对补偿费金额有明文规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甲方将按乙方月工资的10逐月支付补偿费,随同乙方工资一并发放;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乙方若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规定,须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补偿费用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计伍万元(人民币);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替代赔偿金。(2)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其薪资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3)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被告曾在原告公司行业咨询部工作。2006年9月30日被告填写离职申请表,表上载明离职原因为工作时间长,面谈记录一栏内容为工作时间太长
9、,没有工作激情,希望休息一段时间。口头保证半年内绝对不会去用友公司。面谈人:肖红梅9月30日,员工意见栏中有被告签名确认。同年10月18日,原告同意被告辞职,并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知内容为:(1)同意被告的离职申请,双方于2006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2)通知被告即日起到原告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3)要求被告遵守保密协议约定,不得在离职一年内到与原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等单位任职。在庭审中,被告确认其于2006年年底进入北京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作至今,任职售前顾问。原告确认在被告离职前,原告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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