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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12.互联星空业务合同(代收费模式一).docx

  • 上传人:胜****
  • 文档编号:3528267
  • 上传时间: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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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112. 星空 业务 合同 代收 模式
    资源描述:
    互联星空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乙方: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及操作模式 1.1乙方自行向其用户提供乙方的[ ]服务(“乙方服务”);乙方用户可选择通过互联星空业务平台为其所使用的乙方服务进行付费。乙方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 ] 1.2甲方利用互联星空业务平台支撑系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计费以及代收费服务(“代收费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利用互联星空业务平台为乙方服务提供业务支撑平台,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代收费服务,并向乙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2.2甲方向乙方提供互联星空代收费接口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支持。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并按照甲方接口标准通过接口连接测试,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本合同自乙方接口连接测试未通过之日起自行终止。 2.3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包括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资质文件/证明、资信证明、银行账户等在内的与乙方合法经营相关的必要资料,并有权保留前述资料的原件扫描件以及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 2.4甲方有权依据中国电信及甲方不时制定并修改的互联星空业务考核管理规定、中国电信及甲方通过网上管理平台及SP服务系统公布的关于业务代收费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统称“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服务进行管理、约束与考核。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为本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两者不一致之处,以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2.5甲方就代收费服务为乙方承担相应的客户服务工作。甲方代乙方受理与代收费服务事项相关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将用户投诉转交乙方处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妥善解决。 2.6甲方保证对互联星空用户每天16小时的电话受理时间(8:00—24:00)和72小时的处理时限。对于因乙方产品、服务或技术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应及时送交乙方处理。 2.7除本合同第2.5条、第2.6条约定外,甲方对乙方服务及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甲方收到有关乙方提供的乙方服务或其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纠纷的投诉或通知,甲方有权直接删除或屏蔽投诉或通知所涉内容,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系统端口,并要求乙方按当月应收信息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将根据乙方整改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乙方系统端口或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2.8甲方在互联星空业务模式、代收费服务方式及相关政策等方面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果乙方认为该变化无法接受,双方可以协商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时及履行过程中持续具备开展本合同项下乙方服务的一切合法有效的资质、许可。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第2.3条约定的全部资料的原件供甲方审查、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连同原件扫描件交甲方留存,并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3.2乙方保证乙方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乙方服务的提供及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乙方对其提供的全部乙方服务及其内容所涉及的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人身/财产权利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纠纷(包括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全部由乙方承担。 3.3为了维护互联星空用户的利益,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以互联网作为媒体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及广告,具体规定如下: 3.3.1乙方将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等,承担由于乙方服务及其内容的合法性(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第三方权益)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3.3.2乙方必须具有日志记录功能,并且保存至少五个月的历史数据。 3.3.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通过互联星空支撑平台进行业务测试,或向用户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业务。 3.3.4乙方对其提供的乙方服务内容进行过滤,从入口上对乙方服务内容的健康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把关。 3.3.5甲方根据国家监管部门要求对乙方实施监管、整改等举措的,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予以配合。 3.4乙方自行制定乙方服务的价格,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保证提供给通过互联星空业务平台付费的用户的服务价格不高于同等条件(包括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下提供给其他用户的价格,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5乙方负责乙方服务所涉网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乙方服务的内容及应用服务支持。 3.6乙方应保证用户在接受乙方服务前,充分知悉乙方服务的价格、内容、提供方式及收费方式等。乙方在向用户提供乙方服务时,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乙方服务时应具备的必要条件,按照用户的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服务。乙方并应保证用户是在知情、自愿的情况下使用乙方服务,并妥善保存用户业务定制信息等证明资料。 3.7乙方向用户提供乙方服务时,应当保证用户充分知悉乙方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地位。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甲方为乙方服务的提供者或之一,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8乙方有义务在其网站的付费方式中明确甲方互联星空为乙方服务的支付手段之一,确保乙方用户在使用乙方服务时可以选择通过甲方互联星空付费。乙方仅得为上述目的使用甲方及互联星空标识,且该等使用应经甲方事先审核认可。除此之外,未经权利人事先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中国电信及甲方的任何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互联星空标识)。 3.9乙方向通过互联星空业务平台进行付费的用户提供包月服务并采取自动续费方式的,必须经过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同时乙方须在其用户付费确认页面的显著位置向用户明示收费方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退订窗口,以保证用户可以方便地取消服务。 3.10乙方应建立网上、电话的咨询和投诉渠道,处理乙方服务及其收费等事宜产生的一切用户咨询和投诉。乙方保证每天16小时(8:00—24:00)电话受理时间和72小时的处理时限,同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电话自动解答系统或在线答疑)保证对客户服务的及时处理和对甲方客户服务的及时支持和反馈。 3.11乙方客服部门应与甲方客户服务中心建立接口,并向10000 号等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完备的业务资料和培训资源。乙方在推出新业务时,必须至少在新业务推出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客服中心,并提供相应完备的资料和培训资源。 3.12乙方应可经由甲方的客户服务渠道向互联星空用户提供详细消费清单查询服务。 3.13如乙方在一年之内累计90日互联星空用户投诉响应及时率低于90%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30日内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3.14乙方应确保,在接入互联星空平台前已经完全知悉并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互联星空SP接口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完成了接口开发工作。乙方保证严格按照甲方的技术规范要求与互联星空平台互联,以保证计费、对账等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 3.15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乙方服务的代收费清单,该清单应符合甲方提供的规范格式。对于不符合规范格式的错单,甲方将不提供代收费服务,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16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测试流程进行测试,遵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在接入测试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能将甲方支付界面向用户开放,或者对用户进行相应宣传推广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7乙方开通全国漫游服务的,需与甲方另行签订《互联星空全国漫游服务交易安全责任承诺书》,并承诺遵守《中国电信互联星空代收费业务全国漫游服务管理规定》等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条 计费与结算 4.1乙方向用户提供乙方服务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信息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4.2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代收费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4.3甲方根据每月甲方计费数据向乙方结算代收信息服务费款项(“应收信息服务费”)。在扣除应收信息服务费总额的[ ]%作为坏账后,甲方按照剩余应收信息服务费的[ ]%计收服务费。在扣除上述坏账及服务费后,甲方将剩余信息服务费(“结算款”)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结算并支付乙方。 4.4正式计费自甲方确认乙方测试通过之日起开始。专用测试账号产生的交易金额不进行结算。 4.5信息服务费的计费周期以甲方的计费周期为准,即按自然月(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计费。如甲方计费周期有变,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4.6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互联星空SP接口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之规定,确保系统及时准确传送计费数据。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及时或未能按甲方规定格式提供可靠的计费数据而错过计费周期,甲方原则上不作补救处理。 4.7甲方在每月20日前(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一计费月的结算通知单发送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结算通知单后的3 个工作日内确认并返回给甲方。如乙方未按时返回确认的结算通知单,则甲方视为乙方确认此单。 4.8乙方根据结算通知单金额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应于每月25日前交付甲方。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则当月未结算款累计到下月支付,且甲方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4.8.1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 ]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8.2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8.1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8.1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4.9如果甲乙双方对服务费的统计数据存在异议,在双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5%的情况下(以甲方的数据为基数计算),以甲方的数据为准;如果误差超过5%(以甲方的数据为基数计算),双方应重新核对,明确原因,及时解决。因核对统计数据造成的支付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4.10乙方确实因不恰当计费向用户多收费、误收费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造成用户投诉的,应及时向用户退款并道歉。若乙方连续出现因收费不当引起用户投诉或对用户投诉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视情况终止本合同。 4.11甲方接到用户投诉乙方服务不合理或不正当收费的,如乙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收费无差错的,甲方将直接给用户做退费处理,并在用户投诉当月账期的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4.12如果用户对甲方收取的费用产生异议并拒绝交付,甲方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和甲方共同与用户协商以解决相关争议。有争议的费用待争议解决后再根据协商结果收取和结算,在此之前甲方不向用户收取该部分费用,也不向乙方结算该部分费用。 4.13乙方应如实填写《帐务结算信息表》(附件一)相关内容,其中SPID在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分配确定。 4.14结算款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4.15若根据本合同或甲方相关管理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任一笔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相关金额。 4.16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税费。 4.1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订购乙方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全部结算款,根据影响程度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暂停结算、暂停代收费、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 费用异常投诉处理 5.1甲方客服部门监控到因黑客盗用用户支付账号密码致使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异常消费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异常交易涉及的用户账号进行冻结,对尚未消费使用的部分给予清除,以减少损失。 5.2对于乙方可以协助清除的异常消费金额,经双方确认后从当期结算款中扣除,并由甲方负责向用户退费。 5.3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察证明的,涉及的异常交易金额甲方暂不结算。案件侦办审理结束后追回的款项扣除必要支出后应按本合同约定结算给乙方。 5.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采取必要的有效手段降低异常交易数量。 第六条 保密 6.1双方应对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保密。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人予以全部或部分披露本合同内容,并不得就本合同或双方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或发布宣传或新闻稿。 6.2双方承认,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一方可能取得有关另一方及其业务经营、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或专有性质的信息或资料(统称“保密信息”)。各方对自身保密信息拥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有权予以披露。保密信息包括: (1)被标明或由随附文件明确属于“机密”或类似性质。或 (2)如由披露一方在介绍或披露之前、过程中或结束当时指明属于保密性质,应被视作保密信息。 6.3每一方应以对其自身的类似信息所适用的合理谨慎保护保密信息,防止出现下列情形: (1)在未按本合同规定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保密信息。 (2)向任何无需知悉有关信息的雇员散布或披露保密信息。 (3)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公布保密信息。 6.4该等保密信息的限制性条款对属下述性质的信息不适用: (1)收受信息一方从披露一方收受信息前已合法知悉的。 (2)非因收受信息一方的过失而已经进入公知领域的。 (3)收受信息一方合法地从无需承担保密责任的第三方获悉的。 (4)收受信息一方在未违反法律规定及本合同规定情况下独立开发的。或 (5)收受信息一方经披露方书面同意后披露的。 6.5对含有另一方保密信息的所有资料 (不论其媒体形式、亦不论其由何人制作),各方同意在被要求收回该等资料后7日内或最迟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7 日内向另一方返回或销毁相应资料 (并向另一方出具证明,保证已销毁有关资料)。 6.6本条所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3 年内持续有效。 6.7本条约定不适用于甲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本条所述各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签订及其条款条件,以及各项保密信息)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乙方存在下述任一情形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1.1乙方服务存在违法、反动内容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系统端口,并要求乙方按当月应收信息服务费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甲方将根据乙方整改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乙方系统端口或终止合同,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7.1.2用户就乙方收费行为提出投诉的,除投诉系由甲方引起外,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改正,并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采取退费或暂不收费的措施。若甲方在一日内接到超过十五(含)个或三十日内接到五十(含)个不同互联星空用户同一内容的有理投诉,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系统端口,并要求乙方按当月应收信息服务费总额的30 %支付违约金。甲方将根据乙方整改的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乙方系统端口。 7.1.3因乙方原因引起的用户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用户有理由越级投诉,或者投诉上升至新闻媒体、通信管理局、工商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1.4乙方提供乙方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电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管理办法、制度等。 7.1.5 乙方侵犯用户或他人的通信秘密,或非法收集、使用、对外泄露或提供用户信息。 7.1.6乙方采用不正当手段推广乙方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欺诈。 7.1.7上述任一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7.2乙方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提供乙方服务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3如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或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同时,如因乙方该等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4 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5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相反约定,甲方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乙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7.6乙方若违反本合同附件《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暂停或终止本合同。 7.7如果因乙方所提供服务或内容而使甲方受到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调查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7.7.1 甲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做的先期投入和准备工作的花费。 7.7.2 甲方履行本合同已支出的成本。 7.7.3 甲方履行本合同预期应得的收益等。 7.7.4 因乙方责任引起相关诉讼/仲裁中甲方需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第八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8.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受影响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日内通知对方,并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对方提供由有关部门的证明。 8.2因该等情形的发生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所受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能免除责任。 8.3如果因该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日或以上时,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8.4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甲方将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0.1.1一方在有效期届满30 日前书面通知对方不再延期的。 10.1.2乙方不再向用户提供乙方服务的。 10.1.3本合同约定或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2本合同终止的,乙方应直接负责做好对用户的解释说明和善后处理工作。乙方有责任应甲方的要求提供一个月的服务终止缓冲期,在此期间乙方应向已付费的用户继续提供服务,同时应在乙方网站上或者通过其他有效渠道向用户做出停止服务的声明。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自身原因终止本合同的,还应提前三个月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10.3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立即断开乙方接口,乙方应尽快断开对互联星空的链接,以及对甲方标识(含互联星空标识)的使用,否则将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否则本合同将于期满后自动续展一次。续展的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相同。 11.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4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的所有关于本合同下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1.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的,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乙方:[ ] 地 址:[ ]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11.6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7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11.8本合同各章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1.9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关系。 11.10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1.11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 账务结算信息表 附件二 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无 甲方:中国电信[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附件一 账务结算信息表 乙方公司名称 SPID*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方相关联系人员信息 职责 联系人 电子邮件 电话 手机 业务 对账 财务 关于对账结算的说明 1、 乙方须指定专人负责对账计算相关事宜,甲方将拒绝向本表指定联系人以外的人员提供相关的账务信息。 2、 乙方须确保以上所填写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本表指定联系人员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任何损失甲方不予负责。 3、 乙方收到甲方结算通知单后,应在约定时间内携带发票前往甲方办理支付手续,因乙方不能及时出具发票而造成的支付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我公司确认已经认真阅读上述说明,并证实以上所填信息准确无误。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其中SPID由甲方分配确定。 附件二: 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CHINANET)或相关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网关、WAP 网关、JAVA/BREW 下载服务器、定位业务服务器等)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营,保证在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后再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无证经营。 第三条 不得利用中国电信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电信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电信移动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 b) 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c) 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d) 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e) 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f) 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g) 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h) 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 i) 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j) 情色动漫; k) 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l) 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m) 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10.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如发现存在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或发布有害信息,信息源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 第五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在联网测试、试运行期间以及业务正式开通后,应保证其所提供业务内容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不对中国电信通信网、中国电信互联网或相关业务平台造成危害。 第六条 信息源责任单位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并接受中国电信[ ]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若违反上述规定,中国电信[ ]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情节严重者终止业务合作,追究信息源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此责任书经信息源责任单位签署之日起生效,并由中国电信[ ]公司负责保管。 信息源责任单位(盖章): 责任人:(签字)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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