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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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审批机关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或区县国土分局 实施机关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受理方式 现场受理 受理地点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大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或分局受理窗口 办理时限 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涉及公示的项目公示时间、涉及权属核实的核实时间) 办理处室 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 申请材料 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境外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3)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需提交经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 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出让合同未约定监管条款的非竣工项目,提供后期监管授权书2份(原件)。 6、项目开发建设情况说明(原件)。 7、已预售或销售的,提供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 一) 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出让合同所依据的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等规划文件。如涉及未按规划批准方案建设,擅自增加建筑规模的,需同时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 2、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十份; 3、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 4、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二)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有银行抵押情况,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5、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复印件); 6、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7、需重新评审地价水平的,提交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三份、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示意图(复印件)一式十份; 8、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三)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属依据工商等批准部门批准变更受让人名称的,提供工商等批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 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属于冲抵地价款,还需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五)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六)属于实测面积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2014年7月1日前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原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和房地平面图(复印件); 2014年7月1日后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复印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和房地平面图(复印件); 2、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 3、宗地测绘文件: a、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钉桩成果; b、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c、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有银行抵押情况,需提供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2008年1月1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2)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d、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并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新的《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 e、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原件); f、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及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4、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的发票(契税发票提交通知联原件,其余提交复印件); 5、竣工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的证明文件: (1)2002年1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超出上述范围的,取得更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2002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6、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复印件); 7、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审定的《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8、《开工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 9、《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 10、宗地平面图五份(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 11、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用地分摊说明。 (七)属于地价水平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发票(复印件); 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八)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 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证 明文件(原件); 3、政府土地收益(地价款)、契税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属于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审查内容 申请:收取出让合同变更事项所需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受理:所提供材料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等。 审查:是否符合各类出让合同变更的审查标准;是否存在司法查封情况。 决定:对符合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事项要求的出具《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审查标准 申请:收取申请变更事项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要求。 受理:材料符合各类变更事项标准,内容填写完整,格式合乎要求,签章完整。 审查:符合相应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变更依据充分、合理、合法;不存在司法查封情况; 决定:对符合出让合同变更条件的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不符合的不予许可,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批准形式 《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有效时限 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年限 ---------------------------------------------------------精品 文档----------------------------------------------------------------------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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