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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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买方资质问题出现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本案件是一起因买方资质引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一、基本案情刘芳与王铁林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23日离婚。刘芳名下原有1201号房屋一套,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为了减少税费,刘芳将房屋过户到王铁林名下,有王铁林协助刘芳出卖该房屋。因此,双方于2013年3月26日将房屋
2、过户至王铁林名下。2013年3月13日,刘芳(卖方)、孙博(买方)、中介公司(居间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刘芳将该涉案房屋以47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孙博,签约当日孙博支付定金5万元,刘芳将房屋更名至王铁林名下后,追加定金25万,在刘芳更名十日内,网签之后,孙博支付首付款70万元,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370万元。当日,孙博签署了购房承诺书、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及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当日,三方居间服务合同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孙博支付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80000元和保障服务费8000元。3月26日,孙博与王铁林、刘芳、中介公司签订第二份补
3、充协议,约定在网签前出售人由刘芳变更为王铁林,王铁林完全承担并无条件履行上述协议。签约后,孙博依约支付了上述定金、首付款、中介费等。但其后,合同各位能继续履行,孙博称中介知其无购房资格,但是虚假承诺可以为其办理网签及过户;刘芳、王铁林、中介公司称孙博事前已经知道仙姑政策,只是因为其将要换房出售的房屋价格下跌,所以不愿意出售其房屋。中介称,孙博名下有两套房屋,不符合北京市的购房政策,经过协商后,刘芳同意给孙博4个月时间完成自己房屋的出卖,中介未作出任何承诺4个月内连买带卖全部完成,也没有承诺以370万元的价格卖掉孙博名下的房屋。5月份,房屋下降时,刘芳提出降价5到10万,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6
4、月份时孙博提出不出卖自己名下房屋;因交易双方涉及钱款交易,中介以其案外人郑伯奎名义草拟了一个网签,以避免业主或其他中介公司再买卖涉案房屋,在孙博卖掉名下一套房屋具备购房条件后,中介公司可自行操作撤销草拟网签。孙博称其并未主动将其名下房屋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中介公司承诺在4个月内以370万元的价格出售孙博名下房产,刘芳并未向其提出降价5到10万元的方案。刘芳、王铁林及中介公司认可证人所述。孙博提交其与刘芳、中介公司的电话录音,证明其于5月18日及时提出解除买卖合同,但刘芳置之不理。刘芳认可真实性,但认为其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诉讼,没有推诿。2013年8月28日,李緩、王铁林以EMS快递的方
5、式向孙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孙博逾期付款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但是该地址与孙博在合同上书写的地址并不一致。快递查询结果显示,该通知书于8月29日由家人代收。孙博否认其本人曾收到这份快递。刘芳、王铁林提交网上查询的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房屋出售网页,证明涉案房屋现价格远低于签约时的价格,其因孙博违约损失巨大。孙博对此证据不予认可。中介公司认为网上价格会低于实际售价。二、庭审过程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上述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因孙博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解除合同予以解除,但是因为刘芳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书的孙博地址并非合同记载的地址,法院因此不支持刘芳关于合同2013年8月28号解除的主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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