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业务外包工作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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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省公司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外部资源,加强电网生产业务外包(以下简称“业务外包”)工作全过程管理,规范开展业务外包,落实电网安全生产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网公司生产业务外包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运检(2012)798号]、《省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管理办法(未发)》、《省公司电力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业务”,指为保证电网设备安全运行和优质、可靠供电,对电网设备及附属设施进行的生产技改、运维、试验、检修、抢修等工作。“生产业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对应以上工作,在一定时间和一定预算内,按质量要求所要完成的单项生产任务或多项生产任务之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业务外包”,指由业务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将承担的生产业务整体或部分以合同方式发包给满足条件的业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独立或配合完成有关生产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纳入生产实施管理流程的生产业务外包管理按本规定执行。项目可整体外包,也可选择性地分项外包。分项外包一般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本规定将承包商和分包商统称为“承包单位”。 第五条 业务外包工作,应按照 “谁资产、谁管理,谁运维、谁组织”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包单位;按照“统一管理、规范流程、有序实施、严格考评”的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系统内部法人单位之间按委托合同开展的生产业务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外包范畴。纳入基建管理流程的生产业务外包管理按照《国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专业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管理职责 1、运维检修部:是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单位关于业务外包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生产业务外包工作管理规定;界定一般业务范围,负责公司业务外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报批生产、检修和外包计划,负责电网生产业务外包招标的上报工作;组织辖区内承包单位的考核评价,并上报考评结果;拟定与承包单位签订的“生产业务承包合同”(除生产业务内容外,还包括实施项目所需的物资、设计、监理、施工等需单独签订的合同)和“安全协议”;审核承包单位业务外包工作施工方案;审批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负责本部门生产业务外包的具体管理和实施;负责公司生产业务外包项目需求计划的汇总、审核、上报;负责组织生产业务外包的质量验收和考核;负责落实省公司关于业务外包招标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上报集中招标范围内的运维资产业务外包的招标申请,组织开展非集中招标范围内的运维资产业务外包的采购工作;组织公司运维资产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 2、安全监察质量部:业务外包工作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落实上级单位关于业务外包安全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实施、监督承包单位的安全培训;审查需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实施业务外包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参与辖区内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组织生产业务外包中发生的电网、设备事故调查工作,参与生产业务外包中发生的人身事故的调查。 3、财务资产部:负责电网生产业务外包工作中的资金管理,参与辖区内业务外包承包单位确认工作,审查、支付业务外包款项。 4、监察审计部:负责生产业务外包的审计工作,监督生产业务外包工作的规范管理,参与辖区内业务外包承包单位确认工作。 5、办公室:负责业务外包合同的法律审核,负责处理业务外包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法律诉讼工作。 6、项目实施部门是所辖范围内生产业务外包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业务外包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业务外包单位的初步选择推荐,编制和上报生产、检修和外包计划,与承包单位签订“生产业务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审查业务外包工作施工方案、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专业外包项目的结算;监督承包单位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每项外包业务的承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并上报考评结果。 第九条 生产业务外包管理范围划分 1、运维检修部负责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等生产业务外包。 2、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管辖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检修项目的生产业务外包。 3、办公室负责生产性房屋建筑物的检修、维护项目的生产业务外包。 第三章 业务外包范围 第十条 生产业务按照与电网安全运行的关联度、业务外包管控难度以及内外部资源业务承接能力等因素考虑,分为核心业务、常规业务和一般业务。 第十一条 核心业务不得进行业务外包。核心业务是指与电网安全运行直接相关、属于电网设备管理核心环节的生产业务。核心业务范围由国网公司运维检修部发布并滚动修订。 (一)核心业务界定原则 1. 与电气设备状态评价相关的管理工作; 2. 与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直接相关的运维工作; 3. 生产计划安排、技术监督等属于管理职能的工作; 4. 设备台帐、运行、修试记录等核心生产业务数据维护; 5. 属于企业核心能力、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工作; 6. 政府和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不允许外包的工作。 (二)核心业务范围详见附录一,其涉及的业务内容为国网公司强制性要求,不得外包。 第十二条 常规业务可开展业务外包。常规业务是指与电网安全运行密切相关,属于电网设备管理重要环节的生产业务。常规业务外包须严格控制,外包业务范围应仅限于特殊项目,如:电气设备解体等特殊检修中需要厂商技术服务、专业检修单位进行的特殊工作、政府或监管机构制定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工作等。常规业务范围由省公司运维检修部根据本单位实际,在不突破总部下发的核心业务范围基础上发布并滚动修订,明确规定可开展业务外包的项目。 (一)常规业务界定原则 1. 受人力、技术、装备或时间等因素的制约,部分本单位无法自行实施完成的电网生产常规业务; 2. 电气设备解体等特殊检修中需要厂商技术服务、专业检修单位进行的特殊工作。 (二)常规业务范围参见附录二,规定不得外包的常规业务确需进行业务外包时,需专题上报省公司运维检修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一般业务宜开展业务外包。除核心业务、常规业务范围外的生产业务均属于一般业务。 (一)一般业务界定原则 1. 辅助设备的维护或厂方服务; 2. 技术含量低且劳动密集型的工作; 3. 社会化程度高、不直接接触电气设备的辅助性工作; 4. 政府或监管机构指定相关专业机构开展的工作。 (二)一般业务范围参见附录三,其涉及的业务内容为公司指导性意见。 第四章 业务外包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业务外包项目立项的要求 (一)业务外包项目应根据《国网公司生产技术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国网公司生产设备大修工作管理办法》和《国网公司电网检修运维和运营管理成本标准》(试行)规定要求分别立项实施。其中列入技改项目计划和检修项目计划的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列入运维成本的业务外包项目由省公司、地市公司自行审批。 (二)超出本规定的可外包范围的项目,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上报。 (三)将生产业务拆分进行分项分包的项目,其拆分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五条 业务外包项目发包的要求 (一)业务外包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进行招标,并遵守《国网公司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于应急抢修、因功能配套性需委托原单位设计、维修等特殊业务外包项目,可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程序规范实施。业务外包中所需物资采购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审核,并参与业务外包项目涉及的物资、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工作。 (三)集体企业应和社会企业按规定要求同等参与业务外包活动。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的要求 (一)在年度业务外包项目计划确定后,物资(招投标)部门应组织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质量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承包单位具备所承包业务外包项目专业和规模施工要求的资质、资格和施工能力。 (二)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分为业务资质、安全资质、企业资质、企业信誉、管理评价五类。其中业务资质、管理评价的审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资质审查由安全监察质量部门负责,企业资质、企业信誉的审查由物资(招投标)部门牵头,生产、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 (三)需要招标的业务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资质审查按规定在评标时进行。不需要招标的业务外包项目的承包单位资质审查由物资(招投标)部门组织定期进行。 (四)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办理。 (五)承包单位如发生资质变更(资质降级和经营范围缩小的),在资质变更当日起 24 小时内应通知相应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应重新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备案。如资质变化影响生产业务实施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十七条 业务外包项目实施的要求 (一)业务外包项目确定承包单位后,发包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生产业务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安全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随业务合同同步履行。 (二)业务外包项目不得转包。承包单位承担整个生产业务外包项目的,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单位承担外包生产业务中的专业任务时,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应经发包单位审查后方可实施。 (三)监理单位(没有监理单位的项目由发包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履行相关管理要求,下同)应根据监理合同要求,代表发包单位通过文件审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业务外包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监理。 (四)业务外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等目标和关键条款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违约情况发包单位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业务外包项目安全管理的要求 (一)发包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合同约束、教育培训、动态评价等制度,做好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二)发包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应认真分析承包工作中的安全风险,在工作方案中明确预控措施,并在工作现场落实。 (三)发包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理单位应动态核查进场承包单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四)承包单位对外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安全负总责,依据业务外包合同及安全协议负责承包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第十九条 业务外包项目质量管理的要求 (一)业务外包项目的质量管理应遵循国家、行业、发包单位的相关要求,承包单位对外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质量负总责,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业务外包项目进行质量控制,发包单位应严格业务外包项目的三级验收,确保外包业务的质量。 (二)发包方应督促承包单位认真查勘检修工作现场,编制完整的检修方案,制订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相关工艺标准开展工作,确保质量。 (三)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必要时实行旁站监理和跟踪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时下达停工令并及时向发包单位汇报。 (四)发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严格开展业务外包的工程验收工作。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验收中发现的缺陷应由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承包单位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根据反馈情况组织复验,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业务外包项目进度管理的要求 (一)业务外包项目的进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承包单位应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并与修订后的进度计划一并报发包单位审核。 (二)发包单位应密切跟踪业务外包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可能的违约风险,并指导承包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业务外包项目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业务外包项目的费用应以自营项目成本为基础,考虑承包方应获取的人工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进行测算确定,并作为招标价格的依据。外包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并做好与《国网公司检修运维标准成本》中确定的外包费用衔接。 (二)发包单位应密切跟踪业务外包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及时评估可能的经营风险,并指导承包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三)发包单位审计部门应对业务外包项目费用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业务外包项目实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业务外包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责任部门应每年编制下一年度生产业务外包需求计划,于每年9月底报公司运维检修部,运维检修部汇总平衡后经公司层面审核,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省公司运维检修部;省公司将于10月底前上报国网公司运维检修部审批。业务外包需求计划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外包内容和外包金额。 (二)国网公司运维检修部或省公司运维检修部于每年 11月底前下达年度业务外包项目计划。 (三)需集中招标的业务外包项目,经国网公司运维检修部或省公司运维检修部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提交上级单位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进行集中招标,在确定中标单位后下达中标通知,由发包单位组织实施。 (四)不需要上级单位集中招标的外包项目,由公司组织非招标采购工作,参照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直接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业务外包招标流程按公司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业务外包项目的作业流程 (一)业务外包项目确定后,应与确定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依法签订生产业务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如需要)和安全协议,严禁无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安全协议应符合《国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要求。 (二)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制定业务外包项目的“三措”(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危险点预控方案等,明确具体安全措施和施工进度,提出对施工条件与安全管理界面的意见,交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公司审核。 (三)业务外包项目如需进行分包,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提交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计划申请交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公司审核。 (四)开工前必须对承包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签字。 (五)监理单位通过文件审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业务外包的安全、质量、进度、资金控制监理;动态核查进场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六)应严格业务外包项目的三级验收,业务外包工作结束后,应由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自验收,由公司运维检修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部分简单工作可合并进行二级验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实现闭环管理,确保零缺陷移交生产。 (七)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方可开展项目结算。 第二十五条 大修项目业务外包原则上作为大修专项项目纳入PMS系统管理,主要完成大修项目储备库、年度大修计划编制、项目生成、打捆子项目生成、项目变更、项目完工等管理工作,其主要业务管理流程和系统权限如下: 1.项目储备库管理:由各责任部门通过PMS系统编制上报本部门大修储备库项目,经公司运维检修部汇总,组织审核平衡后通过PMS系统上报省公司,由省公司组织评审后在PMS系统中完成批复,形成大修项目储备库。 2.大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依据大修储备库项目,由各责任部门通过PMS系统编制上报本部门大修项目年度计划,经运维检修部汇总,组织审核平衡后通过PMS系统上报省公司,由省公司组织评审后在PMS系统中完成批复,形成大修项目预安排计划。 3.项目生成管理:省公司批复大修年度项目计划后,由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在PMS系统生成项目(通过PMS系统接口将项目传输至SAP系统),形成项目编码。 4.项目的变更管理:项目变更包括项目新增、取消、内容变更、费用调整等,由责任部门在PMS系统提出申请,其中对年度项目的变更由省公司审核批复后完成系统调整。 5.项目完工管理:PMS系统对项目完工管理有3个操作,分别为“施工完成”、“完工完成”、“项目关闭”,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完成是指生产业务外包现场施工完毕,由责任部门在PMS系统做施工完成操作,变更工程状态,PMS系统通过接口自动变更SAP系统项目用户状态为Z2(施工完成)。 (2)完工完成是指某生产业务外包在SAP系统已完成所有服务订单收货确认和甲供物资发料,由责任部门在PMS系统做完工完成操作,变更工程状态,PMS系统通过接口自动变更SAP系统项目用户状态为Z3(项目已完工),在此状态下SAP系统会自动关闭该工程下所有维修工单。 (3)项目关闭是指在SAP系统财务人员完成费用审核并将项目用户状态变更为Z4(财务已审核、关闭)后,由责任部门在PMS系统做项目关闭操作,PMS系统通过接口自动变更SAP系统项目用户状态为Z5(项目关闭)。 第二十六条 业务外包的物资、资金管理纳入SAP系统统一管理,通过SAP系统主要完成生产业务外包费用支付、项目完工财务审核、甲供物资管理等工作,其主要业务管理流程和系统权限如下: 1.工程费用支付:根据已签订的工程合同,由责任部门在SAP系统创建服务订单,并根据合同约定和收到的发票做工程量确认(服务收货)。 2.项目完工财务审核:责任部门生产业务外包完工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完工通知联系单,由财务人员完成项目费用审核,变更项目SAP系统用户状态并反馈责任部门。 3.甲供物资的管理:在SAP系统实现物资申购、审批、采购、领用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和系统权限如下: (1)物资申购:由责任部门负责在SAP系统提出物资申购。属于网省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申购按具体集中采购申报要求执行,应急物资采购应通过审核后再上SAP系统申购。 (2)物资申购审批:SAP系统物资申购一般经过申购部门领导审批、运维检修部专职审批和运维检修部领导三级审批后下达。 (3)物资采购:物资申购通过审批下达后,专业化检修基地物资采购员根据系统产生的采购申请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反馈至责任部门。 (4)物资领用:送货到公司仓库的物资,由责任部门打印领料单到物资仓库进行领用;直接送货到申购部门或施工现场的物资,责任部门应在物资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将领料单和收货确认单提交给物资部门。 第九章 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公司将业务外包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管理综合评价以及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因此公司将对各部门的业务外包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对业务外包项目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 项目实施部门应将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掌握业务外包项目开展情况,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位,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将与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挂钩,对发生转包、违规分包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承包单位,应及时上报上级管理单位。具体办法在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二十九条 业务外包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和国网公司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严禁迟报、瞒报安全事故。 第三十条 业务外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奖惩有关规章制度,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公司检修分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核心业务范围 分类 具体工作 变电设备运维 一次设备运维 巡视、操作及监护 工作许可及验收 带电作业(带电水冲洗除外) 各类设备铭牌的维护 变电一次设备/继保二次设备/自动化系统专业巡视 变电一次设备带电检测(包括 SF6 气体检测) 变电一次设备红外测温专业巡检 充油(气)设备油气化学试验 二次设备运维 继保设备定值打印及压板核对、专业巡视测量、继保整定、高频通道测试、母差不平衡电流测量、二次回路检查、清扫 故障录波仪交直流切换、直流逆变器巡视测量、切换测试、UPS 巡视测量、切换测试 五防锁具钥匙对应性检查、电子密码锁检查试验 辅助设施运维 事故照明设备电源切换 变电站视频系统检查 各类风控箱、端子箱、机构箱、汇控箱及箱内驱潮电热装置专项巡检 其他运维工作 各类运行管理工作、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变电设备检修 一次设备检修 变电一次设备电气试验 二次设备检修 二次保护设备校验 保护定值整定、软件版本升级 自动化综合联调、保护配合传动 线路设备运维 工作许可及验收 铭牌维护 污秽测量、红外测温、带电测零等常规检测业务以及特殊区段的运行管理 线路设备专业巡视(杆塔、导线、地线、绝缘子、金具、基础、接地装置等) 各类运行管理工作、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线路设备检修 常规带电作业 电缆设备运维及检修 许可及验收 电缆通道、电缆线路本体、电缆附件及附属设施运行、巡视、维护;电缆本体检修、电缆附属设备检修。 电缆中间头、终端设备红外测温等带电检测专业巡视 感应电流检测、局放试验、油压检测、紫外放电检测、护层摇测、接地电阻测量、油气化学试验 各类运行管理工作、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 附录二 常规业务范围 分类 具体工作 变电设备运维 一次设备运维 变压器冷却系统、水喷淋系统维护 状态检(监)测等新技术应用 在线监测装置维护 带电水冲洗 所用变、电容器停电清扫 微机防误装置维护 二次设备运维 自动化系统的维护 通讯设备(光纤、光传输、PCM、微波设备、GPS 等)专业巡视、除尘、维护、系统通讯参数调整、软件版本升级、通讯蓄电池测量及充放电试验 变电设备检修 变电设备检修 变电设备常规检修 线路设备运维 杆塔、基础、导地线、绝缘子、金具的定期检查和检测 线路设备检修 特殊带电作业(新带电技术应用) 杆塔改造、导地线更换、调爬清扫以及线路防雷、防污闪、防风偏、防舞动等技防措施的安装,线路通道巡视、清障、防外破等电力设施防护业务。 电缆设备运维及检修 电缆附属设施检修 海缆检修 接地极检查 抢修 输变电设备、设施的抢修 附录三 一般业务范围 分类 具体工作 变电设备运维 一次设备运维 UPS、逆变、站用电屏、直流电源屏维护 二次设备运维 故障录波仪维护 综合自动化装置精度校验、维护 调度总机、多通道录音机维护 通讯机房接地测试 辅助设施运维 变电站建筑物、电动大门检查维护 消防、技防、遥视系统维护 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维护 检修电源箱、照明电源箱及箱内触电保护器检查维护 低压生活电器、空调检查维护 排风扇、污水泵、排水泵、潜水泵检查维护 电缆层及电缆沟防火封堵 变电站构架防腐、防污喷涂 防雷接地装置及接地网测量维护 变电站照明系统维护 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检查维护 变电站非设备区域绿化保洁、房屋修缮、安保消防 其他运维工作 变电站感应场强测试 变电站噪音检测 线路设备运维 感应场强测量、接地电阻测量及处理、大跨越线路振动测量 危险源监控、警告牌安装、通道巡视、清障、防外损宣传 航空照明设施维护、线路拦河拦道 杆塔基础维护加固、修筑护坡 杆塔油漆、防腐处理,绝缘子防污喷涂,大塔及辅助设施维护和环境巡视 线路设备检修 绝缘子停电测试、清扫 杆塔警告牌、防鸟装置等附属设施安装维修 电缆设备运维 电缆环境巡视、工地管理 抢修 低压故障抢修 附件 2 省公司检修分公司 生产业务外包监督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对业务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单位”)生产业务外包的监督评价工作,提高生产业务外包监督工作质量,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依据《国网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监督评价办法》、《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承包单位的监督评价按照“谁资产、谁监督,谁运维,谁评价”的原则明确监督评价的责任主体。公司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监察质量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电力公司生产业务外包监督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监督评价职责。 第三条 应督促承包单位在所签订的外包合同和安全协议的框架内,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服从发包单位管理职能部门和监理单位的监管,对所承担的外包业务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外包业务的安全、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满足合同要求。 第四条 对承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应覆盖业务外包项目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专业机构对承包单位开展的监督评价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要求 第六条 业务资质审查由运维检修部负责。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一) 承包单位业务资质应满足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对业务资质要求; (二) 承包单位业务资质至少应满足附录一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查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一)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应满足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对安全资质的要求。 (二)承包单位安全资质至少应满足附录二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流程 (一)新入网审查 申请新入网的承包单位,应提前填写《电力生产业务外包承包单位入网安全资质审查表》,并准备营业执照原件、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原件等安全资质材料,装订成册(不包括证书原件),交发包单位责任部门和安全监察质量部审查。入网安全资质审查合格的承包单位,由安全监察质量部进行公布,并颁发统一的《电力生产业务外包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一年内有效。取得《电力生产业务外包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的承包单位,方可承接电力生产外包业务。 (二)年审 安全监察质量部每年对所有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估,审查合格的续发《电力生产业务外包安全资质审查合格证》,并予以公布。 (三)工程前审查 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提前填写《电力生产业务外包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电力生产业务外包施工(工作)人员概况表》,交发包单位责任部门和安全监察质量部审查。审查内容为: 1)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概况。包括施工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证明)原件,以及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考核成绩记录等,其种类、数量和内容应与审查表上填写的内容相对应。 2)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30人以下的施工队伍应配有兼职安全员,30人及以上的施工队伍应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队伍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交对应的安全管理网络图及相关人员具体名单。 3)施工装备概况。施工所需的主要机具、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及试验等情况。 4)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按项目部管理要求,应包括本工程施工安全目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方案(如爆破、起重等)及其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等。 (四)开工前,由安全监察质量部审查承包单位施工人员的相关资质,给合格人员颁发带有本人照片的“施工证”,并要求其在施工过程全程携带。“施工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九条 管理评价由运维检修部和各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一)承包单位管理评价等级应满足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对管理评价的要求。 (二)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承包单位管理评价至少应达到附录三所规定的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管理评价时间要求 1.运维检修部于单项外包业务工作结束后的 15日内完成对该项目的管理评价工作; 2. 运维检修部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承包单位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的 1 月 15 日前将辖区内承包单位年度管理评价结果按照项目资产属性,上报资产所属单位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条 企业资质的审查由运维检修部负责,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一)承包单位企业资质应满足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对企业资质的要求。 (二)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承包单位企业资质至少应达到附录四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信誉的审查由运维检修部牵头,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掌握的材料、信息配合。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一)承包单位企业信誉应满足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对企业信誉的要求。 (二)业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承包单位企业信誉至少应达到附录五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一旦承包单位发生问题,不满足附录五所规定的基本要求时,应重新对改承包单位进行企业信誉审查。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外包业务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落实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督查纠正习惯性违章,防范作业过程中人身事故及人员责任事故,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一)发包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依据国网公司《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标准》,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指导。各发包单位要将业务外包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工作纳入业务外包管理和控制流程,严格考核管理,确保业务外包现场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公司应定期开展业务外包安全管理督查,督查内容应包括外包方式、承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外包合同签订、外包作业组织、外包工作现场监督及本规定中其它管理要求。 (三)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务纳入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范畴,实行一体化管理。应动态开展业务外包安全管理现场督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业务外包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纳入公司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演练。 (四)公司对发现的外包安全管理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承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闭环,对有关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向上级单位进行报告; (五)开工前必须对承包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签字。 (六)变电站(换流站)外包工程应实行全封闭管理,划定封闭区域范围,指定唯一出入口,承包单位使用围栏将工程区域与运行区域隔离。 第十三条 应对承包单位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督促落实。 (一)承包单位应按要求开展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经发包单位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电力生产区域作业。 (二)承包单位现场人员应严格执行《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单位有关规定,服从现场指挥,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认真开展作业风险辨识和风险评估,清楚现场危险源点及预控措施,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三)承包单位应在作业过程中,通过班组每日安全检查、工地每周安全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巡查、专项安全检查等手段,检查作业过程中危险源辨识、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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