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政发【2009】5号-《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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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郴政发20095号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办法已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三月一日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在征地中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苏仙区、北湖区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法制、监察、农经、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
3、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负责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各级财政应当安排乡镇、村必要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项目依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或审批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拆迁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拆迁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土地
4、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告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的突击装修,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征地告知后,所在地公安、民政、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被征地村民小组的户口迁入、分户以及房屋改(扩)建用地等审批手续。第六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
5、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中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听取意见,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告期不得少于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告知后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6、、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被拆迁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拆迁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将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拆迁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
7、准之日起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拆迁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可申请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因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争议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第九条 拆迁农村村民房屋一般采用征购和自拆自建两种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积极推行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
8、。征购是指按照征购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以征购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的,不再安排和批准重建安置用地。自拆自建安置是指按自拆自建补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货币补偿并由被拆迁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重建安置用地,经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由被拆迁人自行建房。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属于自拆自建安置方式的一种,是指根据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统一规划重建安置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楼房用于被拆迁人的安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征购和自拆自建的农村村民房屋(含装饰、装修),按房屋的不同结构和等级,按其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附件中没有包含的装饰装
9、修项目按附件规定的标准补偿。第十条 自拆自建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重建安置用地由城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由承担拆迁安置的单位负责承办;(二)重建安置用地由被拆迁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三)重建安置用地的平整,水、电、路三通及重建房屋基础深度超过米的基础部分,由承担拆迁安置的单位补偿;米以内的基础,由被拆迁人负责;(四)同一拆迁户拥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未拆迁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不再安置。同一拆迁户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需要拆迁的,只安排一处安置用地;(五)拆迁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符合重建安置条件,但不要求安置的,可按征购方式进行补偿,由其自行安置。
10、第十一条 拆迁农村村民住宅房屋,以户为单位补助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费,具体标准见附件;由承担拆迁安置的单位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过渡费。第十二条 拆迁农村村民非住宅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的房屋,按照征购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第十三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房屋,一律采取征购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其征购补偿标准按本区域内同类结构农村村民房屋征购补偿标准执行,不予安置。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的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拆迁,涉及到生产设备需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第十五条 因拆迁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协
11、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第十六条 拆迁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协商办理。第十七条 征地范围内其他生产、生活附属设施的拆迁补偿见附件。第十八条 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等,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不需要恢复重建的,酌情给予补偿;能够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拆卸、搬迁、安装费用。第十九条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比照附件酌情补偿;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由违法违章建
12、(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的业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第二十条 征地范围内住宅房屋四至米内零星树木、果树、苗木、花卉的补偿见附件、附件、附件。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的坟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限期由坟主自行迁移,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补偿迁坟费。逾期未迁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补偿费,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
13、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安置,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所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及临时用地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
14、前,按原规定办理;但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后,个月内未将拆迁补偿费支付到位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1、郴州市农村村民房屋(含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 2、郴州市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生活设施移装补偿标准3、 郴州市拆迁房屋搬家补助费、过渡费补助标准4、 郴州市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5、 郴州市零星树木、竹类青苗补偿标准6、 郴州市零星果树、经济林类青苗补偿标准7、 郴州市零星苗木、花卉青苗补偿标准- 19 -郴政发【2009】5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附件1郴州市农村村民房屋(含装饰、装修)拆迁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类别等级主 要 特 征自拆
15、自建补偿标准征购补偿标准增 减 因 素钢混结构一等1.2层以上,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均为24厘米眠墙填充;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玻璃饰物及石质材料贴面,内墙粉刷,涂料罩面;4.室内地面全部为石质材料或瓷砖;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6.有防盗门、防盗网,全部铝合金门窗;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85010001.层高在3米的基础上,每增减10厘米,增减1%;2.使用年限5年后,每增加1年,按建筑面积递减
16、1元/平方米,使用25年后不再递减;3.层高不足2.2米,按住房的60%补偿;4.房屋主要特征中每缺少一项扣减1020元/平方米。二等1.2层以上,桩基础或筏板基础,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米以上,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层或平坡型隔热层,框架间大部分为24厘米眠墙填充;3.外墙部分粉饰、部分贴外墙砖,内墙粉刷,涂料罩面;4.室内地面部分为石质材料或瓷砖,部分为水泥或其他材料地面;5.木制或石膏饰顶,部分有墙裙和门套、窗套装饰;6.木制门、窗;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外水、电、卫设施齐全。750900砖混结构一等1.2层以上,桩基础或深度在2.5
17、米以上的砼现浇基础,承台或圈梁结构;2.全部为眠砖,水泥或混合砂浆砌筑,现浇楼梯,客厅、厨房、卫生间地面和圈梁、过梁、挑梁、砼柱、天沟,有隔热层或坡屋面盖瓦,房屋结构完整,屋高3米以上;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有玻璃物及石质材料贴面,内墙粉刷,涂料罩面;4.室内地面全部为石质材料或瓷砖;5.木制或石膏、金属物饰顶,有木制墙裙,固定壁柜,门、窗套全包装饰;6.有防盗门、防盗网,全部铝合金门窗;7.厨房、卫生间设施配套齐全,室内水、电、卫设施齐全。6508001.层高在3米的基础上,每增减10厘米,增减1%;2.使用年限5年后,每增加1年,按建筑面积递减1元/平方米,使用25年后不再递减;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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