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2012年模板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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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图纸编号: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 年 日,计划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如到期未完工,工期自然顺延至正式竣工),实际开工日期以批复的时间为准。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 合格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 (2) / 7、图纸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三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1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 套。 8、项目经理 8.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 职务: ,身份证号: 。 8.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身份证号: 。 8.3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工地材料收发的现场材料员为 ,职务 ,身份证号: 。 9、工程承包人义务 9.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9.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线路资料;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 9.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9.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9.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9.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9.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及部分辅材、周转料、机械费用; 9.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劳务分包人义务 10.1 劳务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工程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安全、质量、进度保证金) 元,劳务分包人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工程承包人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劳务分包人以现金的方式承担。 10.2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3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0.4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5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6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7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8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0.10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0.1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12 劳务分包人必须坚持工地的日考勤制度,做到劳务费日记录、月统计确认,每月对现场作业、管理人员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月度工资决算,将月度应付工资、实付工资、拖欠工资明细表由每个作业人员签认,原始签认单报工程承包人备案,在每次劳务费计价结算后及时足额按确认的劳务费统计表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劳务费。同时将签认后的结算单报工程承包人留存,并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监督。 10.13 劳务分包人必须一次缴纳 元履约保证金,确保每次劳务计价后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并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上访行为,每发生到工程承包方上访一次,扣除 元履约保证金,如有越级上访,一次扣除 元履约保证金。 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劳务分包人合同期内造成的事故及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1.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2、安全防护 12.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按合同约定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2.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购买符合并必须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购买前由劳务分包人报经工程承包人和工程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13、事故处理 13.1 发生人身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4、保险 14.1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 。 14.2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5、材料、设备供应 15.1 项目部根据图纸计算,提交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数量表(具体表式见附件十);经双方确认后,由工程承包人物资供应部门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劳务分包人及指定收料人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等验收签认;并认真组织好材料的卸车及堆码;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5.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如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5. 3 劳务分包人应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出现超供应计划情况(见主要材料供应计划数量表附件十),劳务分包人应及时提出说明报告,经工程承包人确认。属于非正常使用造成材料浪费,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6、1 工程承包人可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双方需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从当期劳务工程款中扣除。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合同价由劳务报酬及辅材、周转料、机械费用组成。合同价为 元(大写 元)。其中: (1)、劳务报酬采用第(3)方式计算,劳务报酬共计 元(大写 元 )。 劳务承包范围、内容及数量见(附件三); (2)、辅材、周转料、机械费用共计 元(大写 元 )。辅材、周转料、机械费用组成见(附件四); 17.3 通过工程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双方共同测算确认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主材费用共计 元(大写: ),费用组成见附件五(含安全生产费 元(大写: ),超出部分由劳务分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因工程变更增加部分除外)。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 劳务分包人每月20日前将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见附件五),工程量按实际成型断面方计量。 18.2对于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及超出建设单位批复的工程数量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工程款的中间支付 19. 1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为建设单位已拨付该部分计价款; 19.2工程款支付本着先计价后付款的原则进行支付; 19.3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按当期核准的本合同计价额80%进行支付。计价格式见(附件六)。 19.4 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根据工程承包人核准的劳务费、辅材、周转料、机械费用在工程计价中的价值,劳务分包人将本月劳务费支付明细表(见附件七)报工程承包人人事部,工程承包人根据建设方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情况,分批结算已完成实际劳务数量的劳务费。劳务费的支付办法执行《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四章劳务工程款结算与劳务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20、施工变更 20.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0.2 因投资方确认的工程量的增减,而导致的劳务报酬的增减,可在决算中予以调整,同时工期做相应调整。 20.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4 由于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应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劳务报酬及相关费用。 21、施工验收 21.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组织劳务分包人及工程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对施工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验收的报告,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返工、工期延误及合理利润); 21.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22、施工配合 22.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2.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3、劳务工程款的最终支付 23.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工程款的最终支付。 23. 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在建设方资金到位后,扣除保修款后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工程款尾款。 23.5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本合同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4、违约责任 24.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因工程承包人责任而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 (2)工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4.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 元 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劳务分包人未能及时将劳务费支付给现场施工人员,由此造成的误工、上访等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 24.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5、双方的其他约定: 25.1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3日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提供劳务费预算明细表备案(见附件八)及劳务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九)。 ………… 26、争议 26.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26.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7、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本工程严禁以任何形式转包,也不得再分包本工程项目,如若发生,一经查出,工程承包人有权终止该合同,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并依法承担责任。 28、不可抗力 28.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各自承担,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相关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9、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9.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9.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0、合同解除 30.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申请解除合同。 30.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合格工程的劳务报酬,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视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0.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0.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1、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2、保修责任 按铁道部、铁路局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一) 33、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壹 份,工程承包人执 壹 份,劳务分包人执 / 份。 34、补充条款 34.1 劳务分包人没有按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技术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失及因此引发的上级有关单位的处罚等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4.2工程承包人及时审核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数量,审核完成双方无异议,工程承包人将劳务费按劳务分包人提供的人员名单发放或将劳务费拨付给劳务公司由其发放(劳务公司必须给工程承包人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务费发放清单备案)。如劳务分包人未能及时将劳务费发放给施工人员,由此造成的误工、上访等一切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34.3 劳务分包人在未取得工程承包人书面同意认可的情况下,私自变更技术交底或施工方案,由此引发的人身伤害、设备事故及连带的经济损失等后果均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34.4工程未经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应付款总额的 85 %。; 34.5 建设单位资金拨付不及时及项目短期资金紧张是施工常见风险,对此劳务分包人已充分考虑,并自备充足资金用于周转。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工程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附件二: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三:劳务承包范围、内容及数量表 附件四:辅材、周转料、机械费数量汇总表 附件五:在建(竣工)工程数量签认单 附件六:劳务费在建(竣工)计价单 附件七:劳务费支付明细 附件八:劳务费预算明细 附件九:劳务人员统计表 附件十:工程承包人供应主材料计划表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项目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劳务分包合同所包含的施工内容 ,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与工程承包范围相同 。 二、保修金额 保修款为本工程合同价(劳务报酬+辅材、周转料、机械费用)的 %即 元 (大写 元 ) 三、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发包人签认验收报告次日起 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签认验收报告次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劳务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劳务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补的,工程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补。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劳务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劳务分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保期内劳务分包人必须定期回访使用人,质保期结束必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供不少于二次的回访签认记录,方可结算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由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工程承包人: (盖章单位) 劳务分包人: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行号: 行号: 邮政编码: 830011 邮政编码: 830011 附件二: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 (简称甲方) 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2010〕174号)文件要求,切实搞好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施工期间行车、人身、设备等安全,经甲乙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 作业内容: 施工时间、地点(地段): 影响范围: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工程期限: 责任地段: 工程期限: 三、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共同责任、权利和义务: 确保施工安全是甲、乙双方共同责任。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二)甲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3.建设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甲方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国家和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上报事故情况。 (三)乙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铁路轨道工程安全技术规程》(TB10305-2009)、《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4-2009)、《铁路桥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I0306-2009)、《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TB10443-2010)、《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指南》(铁建设(2009)226号)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执行劳务分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要求 2. 涉及电气化区段,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铁机字[79] 654号)及《乌鲁木齐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劳动安全规定(暂行)》(乌铁安〔2009〕428号)和新铁金轮安[2011]17号《金轮公司电气化区段安全禁令》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乙方必须对进入电气化区段作业的人员全员进行电气化安全知识教育考试,未经电气化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严禁进场作业;自接触网设备第一次受电开始,在未办理停电接地手续之前,所有单位、人员均须按有电对待;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任何人不准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物体)与接触网的各导线及相连部件接触,并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必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发现接触网导线断落时要远离10m以外并对该处进行防护,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处理。作业人员在距离接触网带电部分不足2m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设备上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并按铁道部《电气化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停电后要装设可靠的临时接地线并设专人监护;施工结束后要确认所有人员进入安全地点方可通知正式完工,撤出接地线并办理销令手续;撤出接地线后严禁再次进入作业地点;在接触网支柱及接触网带电部分5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上均需装设接地线。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为本工程配备技术员、专职安全员、施工员、作业队长等管理人员,结合工程施工进度,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加强现场安全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甲-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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