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喜民诉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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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诉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案(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2)中民初字第631号。二审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终字第487号。2.案由:财会服务合同案。3.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任喜民,厂长。原告(上诉人):任喜民。被告(上诉人):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彦亭,董事长。4.审级:二审。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蒙自康;审判员:史长州、唐贵凤。二审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
2、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静萍;代理审判员:韩雪梅、吴占海。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14日。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2月20日。(二)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诉称: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至5月,受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委托,在对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任喜民进行离任审计时,置国家关于社会审计的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客观、独立、公正”的工作原则,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错误界定企业财产,将企业所属分支机构“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的固定资产等,共计36万余元,从企业统一核算的账目上剥离,无中生有地以“
3、其他应收款”科目入账,侵害了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对自身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对原告任喜民在管理企业的经济责任上进行诬陷,并以多种违法手段骗取原告任喜民在审计报告上签字。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任喜民在离任审计后,既不能明明白白从企业离任,也不能正常行使对企业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企业被迫全面停产停业,原告任喜民多次找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交涉,但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拒不承认和改正错误,使非法侵害一直延续至今,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虚假审计报告,给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给原告任喜民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4、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虚假失实的审计报告和答复等文件,停止侵害,判令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同时向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人事厅出具正式文件,如实说明审计报告的错误及其形成原因,判令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给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给原告任喜民赔偿精神损失3万元。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接受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委托对该厅所属的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厂长进行离任审计,根据印刷厂提供由该厂负责的相关会计资料,
5、实施必要的审计,审计中发现属于主营企业费用支出的长安美食城和乐民干洗店的固定资产等费用36万余元的问题,为明确责任,披露在审计报告中,并得到委托方和被审计单位的认可,原告任喜民所称我公司骗取其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不符合事实,我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导致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全面停产,也不能使原告任喜民失去对企业行使管理权和经营权,而且此次审计是离任审计,谈不上继续进行管理和经营。原告任喜民在相关文件上也提到过,要求我公司对该印刷厂在1998年3月受行政干预被迫停产造成的亏损给予一定的说明。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的行为在社会及同行业中产生恶劣影响,给我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经
6、济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的诉讼请求,由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向我公司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一审事实和证据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11日,被告青海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会计师事务所”)与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委托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对劳动人事厅办公室副主任即原告任喜民任印刷厂法定代表人(1995年2月1999年2月)期间进行离任审计。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根据原告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以下简称“印刷厂”)提供的相关会计资
7、料进行了审计。1999年5月10日,出具了关于青海省劳动人事厅杂志社印刷厂任喜民厂长离任审计查证报告。同年5月11日,原告任喜民在审计过程记录上签字,标明“情况属实”。在客户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中,任喜民对江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了认可和赞扬,原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办公室签署了“同意审计报告”的字样,此前,任喜民于1999年4月26日,在给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关于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的说明和请求”中,请求能够对印刷厂在1998年3月至今由于受行政干预,被迫停产所造成的亏损,给予一个准确、客观、公正的数据。在江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第五项有关说明中第一条注明:“1996年至1998年干洗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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