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世茂江滨商业中心一-期-修订稿11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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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杭 州 市 房 产管理局 编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委托双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6、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7、在签订合同前,委托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关证书及资料。 8、本合同签定后,在15日之内委托方应向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9、本合同文本条款由杭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世茂江滨商业中心一期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名称: 杭州世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薇薇 注册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15号3幢318室 联系电话:0571-86845599 传真:0571-86845522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通过招投标方式将 世茂江滨商业中心一期 (以下简称“物业”)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状况请开发部确认 物业名称: 世茂江滨商业中心一期(以下简称“本物业”) 物业类型: 高层商务办公楼、主题餐饮商业 坐落位置: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 至: 东至共用道路中心线 南至共用道路中心线 西至23号路 北至14号路 物业管理区域: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共用道路中心线,南至共用道路中心线,西至23号路,北至14号路名为“世茂江滨商业中心一期”之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公共区域、共用道路(包括南侧共用道路)、绿地绿化化区域等在内的所有区域。 占地面积: 34589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64416 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总面积138300㎡(其中高层商务办公楼建筑面积123100㎡、底层商业及主题餐饮商业建筑面积14785㎡、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415㎡),地下建筑面积26116㎡(其中机动车库20031㎡、其他(包含自行车库面积)6085㎡) 本款上述所涉建筑面积,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乙方要本着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与甲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四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物业部确认 在物业交付使用后,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及内容: 第五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电梯前室、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地上停车场、地下车库等。 第六条 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间、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系统、中央监控系统、建筑物防雷设施、天燃气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楼宇安防系统、电梯等。 第七条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景观绿化、室外泵房防、路灯、自行车棚、停车场、泛光照明、配电系统等 。 第八条 规划红线范围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园林水景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九条 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规划红线范围内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 。 第十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环境维护等 。 第十一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消防、物业使用限制及禁止行为管理等。 第十三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第十四条 建立并保管产权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档案及其他物业管理相关资料、档案等。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原则上应接受委托,但收费由当事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1、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2、负责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入驻、装修及搬迁管理,包括产权人/业主入驻的指引、入驻费用的收取、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资料的收集与管理、装饰装修管理及搬迁撤场安排、监管等; 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未出租或实际使用的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和管理; 4、负责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要求和物业服务行业惯例规定以及甲方要求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5、特别约定的服务内容或事项: 此处系常熟文本内容,具体可提供的有偿及无偿服务内容需要与物业公司协商后最终确定。 5.1负责提供有偿或无偿物业管理服务,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室内清洁服务、洗衣服务、代订机票车票、缝纫擦鞋服务、小型会议服务、室内设置设备维修服务、室内绿化养护服务、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服务等;无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缴水电费服务、送报送信服务、叫车服务、叫餐服务、饮用水送水服务等。 5.2(1)负责维护物业的良好商业形象,提供充分管理和服务保障商业物业价值;(2)协助商业管理企业进行日常商业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商业区经营秩序,促进商业发展,维护良好商业氛围;(3)协助并配合商业管理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商业推广活动,维护活动秩序与安全,提供相应协助服务;(4)负责该商业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各项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并自行协调和处理本合同商业物业范围内的相关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使用、租户相邻关系的协调和纠纷的处理、顾客投诉等)。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已根据物业部的反馈意见修订。 第十八条 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 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明显污迹。 2、设备运行: 按规定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无事故隐患,无随意改变用途,并检查保养记录。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房屋、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养护,完好率95%以上(含95%),保证正常使用。 4、公共环境: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有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清扫2次;高层电梯厅每天清扫2次,每周拖洗1次;多层楼道每天清扫1次,隔天拖洗1次;一层共用大厅每日拖洗1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5、绿化: 布局合理,按规定养护管理,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每年修剪绿篱5次,每年拔草5-6次,治虫根据情况适时消杀,成活率达到95%以上。 6、交通秩序: 有较为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 小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维持交通秩序,发现车辆未上锁及乱停乱放进行忠告或纠正,发现偷盗车辆、破坏交通设施等现象及时制止;设置露天停车场经过业主委员会批准并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审批,符合规划要求; 封闭停车场由专人管理,车辆进场、离场有检查、记录;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停车场具有交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使用证,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标准收费;按照合同特别约定履行车辆保管责任。 7、安全防范: 有良好的治安管理队伍,实行封闭式管理和24小时值班。消防设施完好,道路通畅,年度发案率控制在小区总人口的千分之二以内。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维修及时率在95%以上(含95%)。小修:随报随修,急修半小时内赶到现场,其他维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纪录。楼道灯、路灯完好率不低于90%以上。设备房保持设备完好、整洁、通风。 9、员工岗位培训率: 达95%以上。员工要求:人品端正,身体健康,履历清楚,工作负责。 10、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满意率达到: 90% 以上。 上述1-10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低于《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的行业指导标准,具体见附件二。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物业部确认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包干费用,乙方实行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收取:高层商务办公楼【 ¥3.00 】元/月.建筑平方米;商业(底层商铺及主题餐厅商业)【¥2.50 】元/月.建筑平方米;。 3、产权人/业主应于其物业交付使用之日或视为交付使用之日(即甲方向单个产权人/业主发出的本物业房屋交付通知书明确之首次交付日,二者取其早)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产权人/业主应当在收房日预付 12个月 的物业服务费,此后每 6个月 支付一次,支付金额为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支付时间为每个计费半年度的首月10日之前。 4、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专用于本物业管理及服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未列及的费用,但是属于乙方因基于本合同向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引起或者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亦为有效组成部分): (1)物业人员费用:包括专职为本物业服务而聘请的管理、服务人员薪金(含个调税)、社会保险、公积金、培训费用、福利费用及其他相关人事开支费用(含聘用和解聘管理服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等; (2)设备设施费用:包括购置设备设施、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费用等; (3)物业清洁费用:包括管理区域清洁卫生、垃圾清运、处理、消杀等及其他费用; (4)物业绿化费用:包括管理区域绿化养护和绿植租摆等费用; (5)能源消耗费用:包括公共部位、区域的供暖、冷气和新风等能耗费用、水费、电费及其公共事业费用等;及公共设备运行的能耗费用。 (6)行政管理费用:日常行政办公费用、管理开支及物业管理所涉法律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7)财务管理费用:财务软件购置,银行预续费等财务费用及每年对物业管理开支、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所产生的审计费用; (8)资产折旧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用于本物业管理用品的固定资产折旧; (9)保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经甲方同意的相关保险费用; (10)外聘保洁费用:包括保洁人员薪金、福利、保险、服装、餐费、保洁日常消耗品及其他相关费用; (11)外聘保安费用:包括保安人员薪金、福利、保险、服装、餐费、部分生活用品及其他相关费用; (12)乙方可能的合理利润; (13)因本合同项下物业管理事项而产生的法定税费及不可预见费用; (14)其他有关本物业管理经甲方及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费用。 5、物业包干费用乙方须全部用于和本物业管理有关的内容,包干费用以外的物业收入,其使用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执行。 6、物业包干费用不包括物业外部共用部位的大、中修费用及更新、改造费用(该部分维修及更新事宜及费用承担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但物业包干费包括物业外部共用部位和物业内部专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小修费用。小修的定义为:“凡属建筑物一般性损坏、构件配件和设备正常的零部件小损小坏、少量用工,以保持建筑物及设备设施原有等级为目的的预防性养护、维修;或者修复建筑物(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的损坏,以保证建筑物(或设备)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工程”。 7、乙方需设立一个独立的物业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及记录物业服务费用收支及定时审计每月收支,并确保预算收支平衡。物业服务费进入该物业管理账户。 8、若乙方因物业管理需求,经测算在物业交付前需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报甲方确认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如需)后方可执行,并通过在物业管理区内的公示板上以公示的方式告知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调整后的标准。 9、甲方已竣工但未出售且未使用的房屋或因甲方原因未交给产权人/业主的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起算时间、收取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已交付业主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或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 。以上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由甲方和业主按约定向乙方交纳。 10、业主出租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缴纳责任。; 11、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12、乙方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对需要收费的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取得相关批准),并公布相关收费标准以做到合理收费。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明示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车位使用费不得高于物价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由车位使用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08〕211号)有关标准向乙方交纳。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性服务的费用,由乙方按有关规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等自行协商约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的承担:工程部确认 本物业交付后的质量责任及保修期限,根据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如下:电梯:24个月,主体水电:24个月,供水系统:24个月,监控智能化系统:24个月,消防系统:24个月,绿化24个月,配套市政:24个月等。 保修时间确定及计算:由各项工程竣工及设备安装完毕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公司及有关专业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所完成的建筑、设备进行外观、调试和运行等方面的检查测试,并经签章之日起为保修的起始日期。 2、本物业专有部分超过保修期的由业主自行承担,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在本物业的商业用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经营性收入及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规定续筹。 第五章 双方权利义务物业部确认 第二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1、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并在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包含本合同的内容;物业竣工交付使用时,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报告;。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甲方保修责任期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 [1]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3] 6、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向乙方按规定提供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由乙方无偿使用;。 7、在物业管理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8、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必须承担偿付责任;。 9、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结;。 10、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1、及时按照约定向乙方缴纳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12、有权调取乙方保存的与全部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记账凭证、合同协议、往来函件、履行记录等。 13、监管、纠正乙方提供之物业管理服务,如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及服务有过失和不当,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对乙方的授权,解除本合同并配以相应措施。 14、有权对乙方的物业管理运作及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不定期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及按附件二之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对乙方进行考核。 15、有权对乙方某些存在不良操作、甲方认为不称职或屡犯管理制度的人员要求乙方在一个月内撤换,且乙方须于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人员交替。为避免异议,双方特此确认,甲方与乙方之人员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乙方人员之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本条所述之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自行处理与其人员的劳动纠纷。 16、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免费使用乙方公司名称、标牌及标识(包括中/英文名称/缩写及标识)等做与本物业相关的所有宣传推广之用。 。 第二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书或协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管理方案,自主开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产权人/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物业内管理服务的任何未定价格,均须经甲方及物价管理部门书面同意(若非属于政府定价部分,则由甲方审核确定)后才可执行。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定期养护并保证共用设备设施的合理运行,对于水、电、燃气、热力等物业能耗方面采取相应节能措施。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在报经甲方批准后,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乙方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提供专项服务的,应与其签署专项服务业务合同,所需费用从物业管理账户支付,有关选聘事项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核确认,同时提供相关合同文本以便甲方予以备案存档。乙方应对专营公司整个服务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专营公司的服务质量结果向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但乙方不得将本物业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方承担,且不得将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或通过虚报、舞弊等方式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乙方承诺应采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与专项服务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负责制定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产权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订立《物业装修管理协议》,书面告知其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监督产权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就装修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就违规/违约行为予以纠正或采取相关合法有效的措施。 10、每半年(不得低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和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并应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11、开设本物业的独立的物业服务账户,专门用以本物业的各项资金的收支,物业服务费进入该物业服务帐户。乙方应保存与该物业的物业服务有关的所有账册、收据,并保证账册收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并就收支状况接受甲方或产权人/业主的审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内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物业费收支执行决算报告,同时就下一年度的物业费收支情况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不合理支出部分须在甲方的监督下立即整改。; 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 12、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配合协助甲方与单个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负责联络保修单位处理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保修期满后负责根据甲方确认的维修方案处理维修等事宜。 14、负责对物业服务处员工(含经理级以上的管理人员)的招募、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负责保证员工行为良好,不允许员工利用职务接受任何不当利益。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更换经理级以上的管理人员,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同意。 15、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确保合法用工。聘用合格且具备相关从业岗位所需的上岗证、执业证的员工,以维持物业有效的管理,上岗证及执业证需按照行业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并保证在委托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16、保证为物业进行的所有服务均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因乙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因乙方的职员疏忽或过失所引起或导致任何对甲方的投诉、索赔,或对甲方或任何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补偿或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负责对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催缴物业服务费。乙方应发出缴款通知书,取得催缴确认文件,或者通过合法有效方式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18、负责本物业的各类保险的投保工作(保险险种至少包括公众责任险、财产一切险和机械损坏险),就有关保险要求和保险记录的维护向甲方通报并提出建议,就情况发生变化而需变更的保险范围向指定的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司提出意见,并就需要总体审查的保额或保险项目提出意见。 19、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20、本合同期内乙方的报修记录、乙方的派工记录、完工记录交甲方收存原件一份,如以无碳复写纸的形式记载,甲方收存首页。 21、本合同期内的交/验房记录、房屋交接记录交甲方收存原件一份,如以无碳复写纸的形式记载,甲方收存首页。 22、为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工作或者生活合法合理需求提供各种证明文件并加盖乙方的印章。 23、于本合同签订后,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使用功能划分布置方。 24、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委派代表名单,乙方委派代表有权代表乙方全面负责本物业的管理工作并同甲方进行接洽。任何该代表作出的意见、建议、承诺和行为将均视为是乙方的意见、建议、承诺和行为并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如乙方变更代表,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25、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定期向甲方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26、与甲方一起配合物业主管部门、街道、社区及业主筹建业主委员会。 27、本合同终止时且业主大会未成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经营性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及物业管理全部档案资料;。 第六章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及接管验收 第二十五条 委托管理服务期限物业部确认 本物业委托管理期限为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即甲方向单个产权人/业主发出的本物业房屋交付通知书明确之首次交付日,二者取其早,下同)(物业交付日期:商务办公楼暂定为2012年6月30日,主题餐饮商业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方届时书面通知的交付时间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二十六条 物业交付接管验收工程部、物业部确认 1、本物业由甲方以分期交付形方式移交乙方,具体移交时间安排为: (1)第一期移交付时间暂定为2011年12月31日,移交付物业为主题餐饮商业。 (2)第二期移交付时间暂定为2012年6月30日,移交付物业为商务办公楼。 以上物业移交接管时间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交接时间为准。甲方将物业移交给乙方之前,乙方按甲方要求提前介入产生的合理费用,乙方应提供相关费用支出方案及清单,经甲方核准后由甲方予以承担。 该条请物业部郝总确认。 2、在物业移交接管时,乙方参与物业的如下竣工验收及接管工作,并与甲方办理物业管理书面交接手续: (1)负责组建物业管理队伍,选派及聘用各级驻场物业管理员工; (2)按照管理需要和物业特定情况制定物业管理各项管理制度与工作程序并报甲方审核; (3)按照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接管验收安排,组建乙方验收小组分专业、分次逐项负责接管物业设施设备,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清单向甲方提供设备设施等的预防性维修保养方案; (4)负责完成逐层逐户的房屋接收工作,同时负责控制进出楼内的施工、保洁人员,协助各施工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5)拟订房屋交收流程、二次装修规则及管理程序,对单个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收房及装修工程进行管理; (6)与甲方共同制定有关该物业的工程质量保修处理程序及相关事宜,成立专门的保修协调小组(由甲方、乙方和维保(施工)方等人员组成),并全面主导及协调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房后各维保单位为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保修等服务。 第七章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合同提前终止及其违约责任 1、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六约定提供物业交接验收服务致使甲方相关物业无法正常交付且该等受影响的物业所占应交付的物业比例达到5%以上(包括本数),或由此引发相关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甲方之间严重冲突和争议致使甲方经济或名誉严重受损的; (2)乙方未按照约定合理使用物业服务费导致该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无法正常展开,或经甲方提出改正意见后仍未予以执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章、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4)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形。 2、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约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2)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工作 1、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除甲方或业主委员会要求乙方提前撤离外,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三个月的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不变,由乙方收取,三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否则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2、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移交物业管理权,撤出本物业,协助甲方或业主委员会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业主委员会)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专项维修资金及账目等,并保证移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完整、真实、准确、与原件一致的,没有遗漏和错误。 3、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本物业购买的保险,由乙方配合甲方办理保单更名手续。 4、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使用的印章,在退场后三日内由乙方负责销毁。 5、乙方管理期间同其他第三方签署的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合同、协议,由乙方负责同第三方办理终止/提前解除手续,乙方应保证乙方和第三方不会因此向甲方和新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6、对于交接工作,甲、乙双方同意共同配合完成,任何一方不得有拖延、破坏、阻挠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的行为,若因乙方拖延、破坏、阻挠交接或未如约完成所有交接工作,导致甲方、继任物业或其他相关方无法开展工作,甲方有权就此所造成的损失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和业主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并退还利息。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壹拾万元整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内部出现的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不构成修改或终止本合同的理由,否则违约方须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违约金。 2、 本合同到期终止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乙方应当按约履行与该物业相关的物业管理用房、物料用品、图纸资料、档案、物业服务费等的移交手续及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撤离物业区域。如有延迟,每天按人民币 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3、如乙方对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有虚报、舞弊等行为(即乙方实际支出名目与金额和报甲方审核备案名目与支出不一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虚报/舞弊金额2倍的违约金。 4、因乙方原因,甲方依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除追偿经济损失外,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人民币 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乙方还应赔偿。 5、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发生火灾、刑事案件、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6、若因乙方原因而使甲方延期交房,每延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向甲方承担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7、若因乙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相关损失。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物业本身及乙方正常进行运营管理所提供的所有设施、设备、物件等)遗失或损毁的,乙方应赔偿按相应设施设备的重置费用进行赔偿。 9、若乙方有其他未严格履行本合同及经甲方确认的与乙方有关的本合同物业相关的其他的各类合同文本的情形,或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与单个产权人/业主、物业使用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影响到甲方相关权益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时,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整(大写:壹仟元整),并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本合同。 10、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因物业、各设备设施系统本身固有瑕疵或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户和物业使用人,暂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乙方已尽充分的谨慎注意、提示义务,并采取了所能采取的所有合理措施,给甲方、相关产权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6)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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