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最终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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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 方: 陕西恒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18号融合大厦B楼101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100448724 ;企业资质证书号: 陕建房【2013】181号 ;法定代表人: 张殿清 ;联系电话: 029-62280939 ;邮编: 710054 。乙方: 陕西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祭台村266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610000100572486 ;企业资质证书号: 西房物W000138 ;资质等级: 暂三 ;法定代表人: 王建丰 ;联系电话: 029-88643923 ;邮编: 7100
2、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曼城国际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名称 曼城国际 ;物业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 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东段295号 ;建筑面积 住宅9.8708万m,商业4.0559万m,总建筑面积13.9267万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根据预售证为准)东至 环城西路 ;南至 五一村 ;西至 大庆路小学 ;北至 大庆路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
3、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项:1、举办小区活动;2、代收各项费用;3、业主自用部分提供有偿服务。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二)。第五条 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
4、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三章 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高层住宅: 1.5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5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法定税费;(9)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
5、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物业管理所需其他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根据陕西省及西安市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物价局审批文件为准。第七条 业主(物业买受人)应于陕西天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次月首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按100%缴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除首次缴费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上季度尾月25日前 交
6、纳下一季度费用。第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计费面积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准。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面积测量机构完成测量并出具成果之前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此后,以统一的调整月始(调整时间以政府职能部门签发测量成果表确定的时间为准),按实际测量的产权面积收取费用,若二者面积有差异,互不补差。第九条 物业买受人购买房屋后从未入住,从第一个月开始,经乙方登记确认后,其物业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不使用期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经乙方登记确认后,从第七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70%交纳。电梯费及生活垃圾费须全额缴纳。第十条 物业公司可根据市场行情及物价、工资水平
7、等因素,在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物业费的调整。调整后的物业费对所有业主及使用人均有效。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露天规划用停车位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乙方执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在停车场交付使用后,按照报物价部门批准后的价格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此费用将用于露天车位的日常维修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维保。2、地下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停车场车位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乙方执行陕西省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8、,在停车场交付使用后,按照报物价部门批准后的价格向车位使用人收取。此费用将用于地下车库的日常维修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维保。车位使用人应按物价局审批标准向乙方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3、未购置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住户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租用,其租金定价和收益权均归甲方所有,车辆停放服务费由乙方按物价局审批标准收取。4、需临时停车的外来人员,按物价局审批标准收取临时停车费,该费用用于补充车场维修资金。对于以上四种情况,在物价部门批准前可暂按以下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露天车位(仅限机动车)80元/月辆;4元/次辆;地下车位:150元/月辆;5元/次辆;经营性停车场(商业、写字楼):3元/小时辆; 5、对于非机动车
9、辆的收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电动摩托车(含摩托车):30元/月辆;2.5元/次辆;电动自行车25元/月辆;2元/次辆;三轮车:25元/月辆;2元/次辆;自行车:7元/月辆;1元/次辆; 第十二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辆停放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所有驶入小区车辆均按小区车辆管理规定行驶和停放。确保小区整洁有序和道路畅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的保管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仅为车辆停放服务及车场维护费用,不含保管费用。第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
10、约定分配:1、合同中约定的管理服务费用于补充物业日常管理经费的不足。 2、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用于弥补小区建设和节假日活动经费;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四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1、供水、供电(强电、弱电)天然气、消防、监控、电梯等共用设备 ;2、业主自用设施设备、防水等;3、公共排水、排污系统查验。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1、 ;2、 ;3、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1、 ;2、 ;3、 。第十六条 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
11、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产品合格证、审验备案等手续;5、物业公司所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12、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第二十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制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上报行政管理机关等必要措施,制止和纠正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
13、同意。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三条 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未列入公摊之内的办公用房,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乙方无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仅限于防范性的安全保卫活动,并不承担业主及
14、物业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七章 专项维修资金第二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应在物业所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并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基金的专户银行。并开立专户以管理区域设帐,业主在办理入住之前,应首期足额缴存,方可办理入住手续。第二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物业所在地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将帐目移交业主委员会,并建立专项维修基金制度,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在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第三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应在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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