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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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商业广场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管理人(丙方): 签 约 日 期: 合 同 编 号: 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 )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 管理人(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XXXXXX商业广场商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三方遵守。 第一条 出租物业 1.1 物业位置 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XX市武进区花园街与长虹路交汇处之XXXXXX商业广场(以下简称“本项目”)内的编号为 的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该物业的具体位置在本合同附件一(该物业位置示意图)中以阴影予以标注,该阴影标注只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1.2 物业面积 该物业经双方确认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以国土房管部门最终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在该物业内经营品牌为 ,经营项目为 ,乙方接受并服从甲、丙方的统一经营管理。租赁期内,未经甲、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物业的上述用途;甲、丙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开业日前提供与上述品牌、商号、经营商品商标有关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授权经营证明等文件(如乙方经营餐饮类,必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若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前提供上述相关文件,甲、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2 未经甲、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否则甲、丙方有权要求限期纠正,乙方逾期不纠正的,甲、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3 乙方应当在该物业所在地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尚未设立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在该物业所在地办妥设立法人经营主体的事务,该主体设立完成后即自动代替乙方成为本合同的承租人,乙方对新经营主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租赁期限 该物业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该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自该物业交付之日起 个自然天内是装修免租期。 第四条 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4.1.1.甲乙双方约定,按 方式支付,具体标准如下:(单位:人民币) 租赁年度 起止时间 单位租金 (元/㎡/月) 合计(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4.1.2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自装修免租期届满之第二日起计,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期,先支付后使用,甲方委托丙方代收租金。首期租金应于装修免租期开始前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即人民币 元(大写: ),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必须在当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支付下期租金,甲方应于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乙方。 4.2 物业管理费 4.2.1 物业管理费包含空调使用费、公共能耗费、公共保洁费等,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期。依据1.2所述建筑面积计算,装修免租期内乙方须按 元/月/平方米,即人民币 元(大写: )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装修免租期满后,乙方须按 元/月/平方米,即人民币 元(大写: )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 4.2.2 装修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乙方应在该物业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装修免租期满后,乙方应在约定开业日前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期物业管理费;以后每期物业管理费,乙方必须在当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支付下期物业管理费,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于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乙方。 4.2.3 租赁期内,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有权因该物业实际运作成本的提高或国家政策性调整而相应调整物业管理费标准的收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将标准调整情况及相关资料书面通知乙方。 4.3 经营推广费:乙方同意接受丙方提供的日常宣传推广服务并按月向丙方支付经营推广费。该费用按1.2所述建筑面积计算,以 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每月共计 元(大写: ),先支付后使用,乙方应在收到丙方付款通知后七日内支付,丙方应于收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乙方。 4.4 代收代缴项目:装修免租期开始,乙方须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缴纳自用水费、电费、通讯费等费用,每月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数据按实结算。 4.5 租赁期内,乙方在该物业外的本项目范围内从事各类商业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散发各类宣传品等)必须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并与丙方另行商议涉及本项目收费项目的处理。 4.6 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的指定账户(同时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提交转账凭据,以便收款方核实)或将等额支票送至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或丙方的指定地址。 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账户信息及指定地址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 银行帐号:/ 指定地址:/ 丙方账户信息及指定地址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名称:银行帐号: 1 指定地址: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5.1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 个月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本合同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该物业交付给乙方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剩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收到上述每笔履约保证金同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5.2 履约保证金的使用 5.2.1 租赁期内,如果乙方有违反本合同行为(以下简称“该行为”)给甲、丙方造成损失的,在甲、丙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行为并赔偿甲、丙方损失或支付相应违约金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行为且不向甲、丙方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的,甲方仍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5.2.2 租赁期内,乙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安全、治安、商品质量等相关规定,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而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2.3 租赁期内,乙方顾客对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投诉、索赔等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5.2.4 租赁期内,乙方毁损本项目内财产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以弥补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仍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5.2.5 甲方应于执行抵扣履约保证金行为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足扣除部分的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物业,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3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的九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5.3.1 乙方完全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未发生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事由; 5.3.2 乙方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归还给甲方; 5.3.3 乙方办理完毕营业执照注销或迁址手续; 5.3.4 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由于乙方原因向甲、丙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的事由。 第六条 装修免租期、开业日 6.1 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须承担物业管理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等其他因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6.2 开业日为 年 月 日,即计租日,未在该日开业的,不影响计租日的起算;甲方另行书面通知乙方开业的,以甲方通知为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开业,若提前开业,计租日从实际开业日起算(甲方要求试营业的情形除外)。 6.3 若因乙方原因,装修免租期届满尚未能完成装修并开业,乙方不再享有免租装修使用的权利;若乙方逾期开业超过30日(含)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就该物业内的装修、设施等向甲方要求索赔,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也不予退还,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仍可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物业交付与验收 7.1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乙方接到甲方《交付通知书》(详见附件二)后五个工作日内接收该物业,并由甲乙丙三方签署《交付确认书》(详见附件三)。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该物业延迟交付,则租期及免租装修期的计算由三方另行商议。 7.2 若甲方交付的该物业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乙方进场施工的,则视为该物业符合相关交付标准,且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场后对瑕疵予以修补和完善。 7.3 《交付确认书》一旦签署,即视为甲乙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完成,《交付确认书》签署之日为该物业交付日。乙方在收到甲方《交付通知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既未提出合理整改意见也不签字/盖章确认的,甲方发出通知后的第 日视为交付日。如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未提出整改意见。 7.4 乙方应于交付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进场装修,在装修过程中乙方应接受甲、丙方监督,如乙方的装修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业规范、本项目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甲、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按照约定办理该物业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接收该物业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逾期天数×约定的日租金(或保底日租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缴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物业装修 8.1 甲方提供给乙方该物业之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色进行专业装修,但不得破坏甲方原有建筑结构、防水结构、消防系统、机电设备及管线、隐蔽工程等基础装修布置。乙方对该物业自行装修部分所涉及的维保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 乙方对该物业进行室内外装修、改造、修理或设备安装时,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项目的相关规定,并满足甲、丙方的要求,其设计效果图、施工图纸、装修物料、施工单位等装修改造事宜必须事先报甲、丙方及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装修、改造、设计、施工等相关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施工必须在甲、丙方规定的时间和甲、丙方的监督下进行,未经甲、丙方及相关政府部门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获审批的图纸。装修施工期间,乙方应派员监工,以维护该物业安全,甲、丙方可随时检查。 8.3 如果乙方在装修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项目的相关规定造成甲、丙方损失或罚款的,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该物业的装修改建不得影响本项目内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活动。 8.4 装修期间,因乙方/乙方代理人/装修单位之过错导致甲、丙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毁损的,乙方必须予以全额赔偿。 8.5涉及卫生间、厨房间、屋顶等涉水区域的装修,乙方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做好防水处理,并在甲、丙方人员在场时,按照规范进行蓄水试验,在防水工程隐蔽之前须经甲、丙方书面确认。如因乙方装修防水不到位、使用不当或采用的材料耐久性不足导致渗水或漏水并造成甲、丙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毁损的,由乙方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8.6乙方完成对该物业的装修后 日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消防安全规定申请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甲方予以配合。截至约定开业日未能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经营条款 9.1 乙方的正常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四 9:30-21:00 ;周五至周日 9:30-21:30 (法定节假日期间营业时间由甲方另行通知),如遇不可抗力情形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营业时间的,由丙方另行通知(特殊经营业态的营业时间经乙丙双方商议,另以书面形式订立)。乙方应配合丙方于指定的时间开业并遵守丙方的营业时间,不得在丙方营业时间内无故停止营业、撤离派驻人员。 9.2 乙方同意给予甲方、XX地产集团及其下 属公司核发的XX会会员消费积分优惠权益。(黑金卡 折,铂金卡 折,金卡 折,银卡 折)。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为整体运营推广本项目所开展的行销计划,并服从行销计划中关于开展形式、推广时间所作的相应安排。 9.3 乙方负责办理经营该物业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截至约定开业日未能完成全部审批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及商品标识不得违反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9.5 乙方在该物业进行的经营活动应符合乙方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以及甲、丙方关于本项目经营管理相关的规定,不得利用该物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9.6 乙方在该物业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和经营行为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乙方须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丙方处理方式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若违反上述约定,应赔偿甲、丙方因此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9.7 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保障所存放在该物业内商品与财物的安全,大额现金与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该物业内过夜,乙方应自行承担商品及财物失窃、自然减值、受第三人侵害等所造成的损失,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对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时,丙方在必要合理限度内负有配合义务。 9.8 出于维护该物业所在项目的整体经营秩序,维护本项目所有经营用户的整体利益,保障本项目运营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丙方有权制订适用于本项目物业的相关经营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规约》、《商户装修守则》等,上述规定构成乙方承租本项目内该物业的先决条件,遵守上述规定为乙方不可推卸的强制性义务。 第十条 招牌和广告 10.1 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丙方的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关费用。 10.2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丙方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丙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进行修复墙面等工作,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3 甲、丙方为了整体宣传XXXXXX商业广场的需要,乙方同意甲、丙方无偿使用其商标、商号、标识等。 10.4 为提升双方的品牌形象,乙方保证每年在XXXXXX商业广场进行至少 次品牌推广活动,并承担相关费用,以提升双方的品牌形象。 第十一条 分租、转租、续租 1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物业分租、转租给第三方或以联营等方式变相转租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终止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终止期。 11.2 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所拥有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应当保证第三方向甲方出具承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义务且承诺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书面确认书。对于该第三方的承诺,以及该第三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不可撤销之连带保证责任。 11.3 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转让或转租,需要甲方协助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合理范围内给予配合,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11.4 发生下述各项行为及事件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对转租的约定: 11.4.1 乙方为公司且发生收购、重组、合并、清算; 11.4.2 乙方名称发生变更; 11.4.3 法定继承事由发生,致使该物业的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 11.5 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租的书面申请,甲方应于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乙方其续租申请是否被接受,双方就该物业续租条件协商一致后,须重新签订合同。 11.6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该物业进行抵押,但应告知抵押权人该物业已租赁给乙方的事实,同时提前 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采取必要、合理行动,确保该抵押不影响乙方在租赁期内根据本合同约定占有、控制及使用该物业的权利。 11.7 租赁期内,甲方如有意将该物业转让给第三方的,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向乙方提供第三方所提出的买价及条款的书面说明。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及说明后,应在 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按照相同的条款和条件优先购买该物业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书面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乙方不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告知未来受让人关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受让人处取得受让人承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且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义务的书面确认书,送乙方备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甲方不负责促使受让人与乙方签订关于该物业的商铺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保险 12.1 租赁期内,甲方承诺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房产及甲方自有设备的财产险。 12.2 租赁期内,乙方承诺向一家或多家声誉良好且具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该物业及其装修、自有设备及营业行为购买公众责任险、设施设备财产险等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第一年的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在乙方开业前须向甲方提供,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以后每年度的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乙方须在上一年度公众责任险和财产险到期之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有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2.3 双方各自承担保险范围内的所有因盗窃、水灾、火灾等人为和自然灾害、事件所引起的财产毁损和人身伤亡的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赔付范围以外的损失(含甲方的损失),乙方须另行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12.4 乙方购买的上述保险必须列明甲方是该物业的所有权人。双方必须按时缴纳保险费,在对方要求时,应出示保险费缴纳凭据。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 13.1 在该物业使用过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该物业因丙方提供的设施出现妨碍安全、正常使用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丙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联系相关人员进行维修。 13.2 租赁期内,丙方有权进入该物业视察物业的使用状态,检查所有设备的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工作,乙方必须全力配合,不得无理阻拦。但丙方进行维修保养工作前,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并避免因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13.3 租赁期内,遇到火灾等紧急事态时,丙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 13.4 乙方应对下列行为和事件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维修费用,以及任何第三方因下述情形向甲、丙方索赔或主张其权益而导致甲、丙方支出的任何款项与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用、调查取证、律师费用): 13.4.1 因该物业内乙方自置的任何电器装置、电器用品、电线等的故障、失修、错误接入危险导致甲、丙方及任何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毁损; 13.4.2 因乙方原因导致该物业或本项目内水管通道、厕所、器具堵塞、损坏或停止运作而造成甲、丙方及任何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毁损; 13.4.3 因乙方原因导致水、火、电、烟雾等在该物业内扩散、泄漏等造成甲、丙方及任何第三方人身伤亡及财产毁损。 13.5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物业及附属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该物业或附属设施发生故障或出现毁损,乙方应在发现(包括应当发现)故障及毁损后的24小时之内,或者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之内负责维修。乙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维修的,甲方可视实际需要自行维修,维修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无需经乙方确认)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3.6 乙方应安全使用该物业及附属设施,未经甲、丙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该物业内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 物业交还 14.1 物业交还的期限 乙方应当于合同终止、解除或租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将该物业恢复原状并交还给甲方。 14.2 合同终止、解除或期限届满后物业的权利定性 合同终止、解除或期限届满后,乙方对该物业占有、使用、经营收益等相关的一切合同权利自动灭失,同时,甲方取得对该物业不受他人干预的排他性控制处分权,乙方不得对甲方就该物业的任何占有支配行为在任何时候提出任何异议。 14.3 交还状况及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的归属 乙方自行将该物业内所有可移动的自有设施与物品(与该物业已连成有机整体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隐蔽系统工程除外)搬离或清除出该物业;将该物业恢复至交付给乙方时的原始状态;乙方对该物业内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的拆除行为不得破坏该物业原有的主体结构与使用功能,否则乙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14.4 物业交还手续 合同解除、终止或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乙方应与甲、丙方办理该物业交还手续,由三方签署书面交还确认单,交还手续还包含如下内容: 14.4.1 乙方将该物业清空,根据本合同约定搬移其自有的一切物品与设施,并交甲、丙方验收; 14.4.2 乙方将该物业钥匙及甲、丙方发放的其他物品交还给甲、丙方; 14.4.3 双方对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它相关费用进行最终核算并结清; 14.4.4 在办理物业交还手续时,如三方对费用的核算有异议,在签署书面交还确认单时,可注明“仅办理物业交还手续,未完成费用核算”,具体的费用核算由三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方就费用核算产生的争议不影响物业交还的完成,也不构成乙方可延期交还物业的依据。 14.5 不办理物业交还手续的处理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与甲、丙方办理交还手续,即推定为乙方仍然占有、使用该物业,除非乙方能证明如下内容: 14.5.1 乙方已向甲方送达“请求甲方自行接受该物业,其已清除出物业内的一切自有物品与设施或其放弃对物业内的一切物品与设施的权利”的书面通知; 14.5.2 甲方已向乙方送达“于指定日期自行收回物业”的书面通知,且甲方事实上已根据该通知自行收回了该物业。 14.6 逾期交还物业的后果 14.6.1 乙方逾期交还该物业,除应依照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外,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最后一个月的日租金/保底日租金标准的两倍或一次性按合同总金额(即年度租金与管理费的总和乘以合同租赁年限)的百分之二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交还该物业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该物业(上述两种违约金的承担方式甲方可任意选择适用)。 14.6.2 乙方逾期交还该物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七日内仍未交还的,甲方可自行收回该物业,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1)如甲方在收回该物业前,该物业内尚存有乙方物品与设施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自行清理物品与设施,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仍未将物品与设施清出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物品与设施,甲方有权无偿取得该物品与设施的所有权。甲方于通知期限届满后可自行进入该物业自由处置物品与设施,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及权利主张; (2)甲方亦可直接进入物业,将该物业内存放的物品与设施提存于相关部门,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取回提存物后15日内或自该物业交还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乙方仍未取回该提存物的,则乙方自动丧失对提存物品与设施的一切权利,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及权利主张; (3)在按照上述条款约定,对提存物进行提存时及提存期间,提存该物品及设施可能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所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14.7 提存物品的清点:在乙方逾期交还物业的情况下,如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自行收回物业或提存乙方物品及设施时,乙方确认经过以下任一程序而产生的现场提存清点记录都为其认可的提存结果,并放弃基于任何理由对该提存记录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1)提存经过任一公证机关公证; (2)提存经过任一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 (3)提存经过本项目任意其它两个以上承租商户现场见证; (4)提存经过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意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现场见证; (5)提存经过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意两名以上政府公职人员现场见证; (6)整个提存现场甲方或其它方进行完整摄像的。 14.8 合同争议对物业交还的影响 合同终止、解除或期限届满后,无论三方关于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争议,乙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将物业交还甲方,否则甲、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关于乙方逾期交还物业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5.1 租赁期内,经三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要求变更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15.2 租赁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述情形时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15.2.1 经三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15.2.2 租赁期内,政府决定征用该物业所在土地须拆除该物业的; 15.2.3 甲方或乙方因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股东决议解散等其他原因进行清算程序(因重组、合并进行清算的除外); 15.2.4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5.3 根据本条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方应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 15.4 如遇法律法规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合同如本款所述终止时,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甲、丙方违约责任 16.1 租赁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该物业,则装修免租期相应顺延。 16.2 租赁期内,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致使该物业发生毁损,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6.3 租赁期内,甲、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丙方应予以赔偿: 16.3.1 违反法律规定与本合同约定,甲方不享有该物业处分权的; 16.3.2 违反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丙方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16.3.3 由于甲、丙方原因,该物业被法院强制执行致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十七条 乙方违约责任 17.1 租赁期内,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等其他费用,经甲、丙方书面催告后七日内仍未支付的,自催告期届满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17.2 租赁期内,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遵守9.1条约定,每发生一次延迟营业或提前结束营业行为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 17.3 租赁期(含装修免租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除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计算方式:90天×合同约定的当年日租金/保底日租金),以上损失尚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继续赔偿。 17.4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7.4.1 乙方隐瞒或虚报租赁期间的营业额数据; 17.4.2 乙方违法违规经营,出现被执法部门查处吊销经营资格等事由致使该物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17.4.3 租赁期内,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任何一项费用超过二十日,或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累计超过四十五日的,或逾期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任何一项费用累计超过三次(含三次); 17.4.4 擅自分租、转租、变相转租该物业全部或部分区域;擅自改变该物业租赁用途;利用该物业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17.4.5 未经丙方书面同意,超过三次(含三次)延迟营业或提前结束营业的,或中断、停止经营活动连续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17.5 甲方根据17.4的约定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17.5.1 乙方应按本合同14.1约定与甲、丙方办理物业交还手续; 17.5.2 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17.5.3 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7.5.4 因本合同提前解除而给乙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装修损失与经营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任何时候不得基于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要求。 17.6 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内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由于发生不能预见的、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推迟履行义务的,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被阻止履行或推迟履行其义务的一方可免除未能履行其义务的责任。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流行病、战争、封锁或非甲、丙方原因引起的断水、断电、断煤气及电话服务中断。但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和持续期间的书面证据以及有关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资料,说明事件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后,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履行其义务。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六十(含六十)日以上,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或修改本合同。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19.1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由本合同三方当事人发出的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讯往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送达至下述地址或三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乙方: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丙方: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话: 联系人: 19.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如以邮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将即视为已送达,邮政局出具的挂号投送收据,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传真的方式,则发出时视为已送达,对方传真机收到的传真报告将作为有效证明;如以手递的方式,则于对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收条将作为有效证明。 19.3 丙方在该物业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与日常经营管理有关的通知或文件,即视为已合理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同意向该物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保证 21.1 无论何时,在对本合同的效力进行法律解释时,三方均应从有利于保证本合同有效的角度进行解释,且无论从任何角度进行解释,也不论合同内容本身的定性,均应尽力不影响本合同内容应有之含义及根据该含义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21.2 本合同构成甲乙丙三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 21.3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内容为本合同三方就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所作之补充、修正、解释及说明,为本合同三方所确认及同意,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1.4 本合同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1.5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税费负担 22.1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如有)、房产税、租赁印花税、土地使用费等税费将由甲乙丙三方各自按有关规定负担。 22.2 除法律规定或三方约定由丙方代扣代缴费用事项外,乙方须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因租赁及经营该物业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2.3 三方因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律师费,由三方各自负担。 第二十三条 其它事项 23.1 保密 23.1.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合同终止、解除或期限届满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特殊情况除外。 23.1.2 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应按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继续赔偿。 23.1.3 本条及其相关的义务和利益在本合同终止、解除或期限届满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23.2 唯一合同 本合同体现了三方对承租该物业相关事项的全部理解和所达成的一致意见,本合同的签署表明所有以前发生的有关的谈判以及达成的协议和理解全部失效,且未经本合同缔约三方共同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本合同不得修改。 23.3 责任限额 因一方存在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而导致其他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或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违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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