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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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稽查局。第三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第四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和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
2、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委托管理第六条 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一)由征收、管理部门移送以下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二)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对电子数据(软盘数据)进行杀毒处理后,将专用发票复印件与之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将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并通过系统内“纳税人信息
3、补齐功能”,自动补齐纳税人相关信息,不能自动补齐的,通过协查修改功能手工补齐;核对有误的,应当将电子数据(软盘数据)退回征收、管理部门重新制作。第七条 地(市)级委托管理岗位于每月17日、省级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19日、总局组织协查岗位于每月21日,从同级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等专用发票信息,生成协查信息。第八条 稽查局、征收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管理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发起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协查信息按提出协查要求部门分别进行统计分析。(一)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的专用发票主要包括:1.各地发生涉税案件的有疑问专用发票;2.出口供货企业开具的有疑问专用发票;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4、中发现的有疑问专用发票;4.能够确定受托方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5.其他需要异地协查的专用发票。(二)对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各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当填写专用发票协查表,说明提出协查的理由,提出具体的协查要求,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应当分部门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三)对“已证实虚开”的专用发票,应当由实施检查部门提供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专用发票复印件或专用发票明细资料、稽查案件协查基本信息和税务协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移交
5、稽查局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接收后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将查处和掌握的情况以“附件”形式,连同完整的专用发票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四)对案情复杂的大要案,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审批后,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协查系统。第九条 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收到待审批协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审批委托协查信息。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网络。第十条 “已证实虚开”专用发票协查提交网络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在1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寄送纸质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有关证据资料。第十一条 请求上级稽查局组织协
6、查的案件,应当附有大案要案报告。上级稽查局接到下级稽查局要求组织协查的协查信息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领导岗位审批,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上级组织协查信息经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同意发出协查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提交网络。第十二条 委托协查在收到返回结果后,应做如下处理:(一)收到认证系统转入委托协查结果后,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征收、管理部门提供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通知单,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处理台帐;(二)收到内部生成委托协查结果后,组织协查岗位
7、(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向提出协查要求的部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并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三) 收到协查结果后,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案件审结后,稽查局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提供给组织协查岗位(委托管理岗位),由其填写协查系统内部生成委托协查处理台帐后,录入税务处理结果。第三章 受托管理第十三条 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收到系统转来的各类协查信息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协查领导岗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8、。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打印协查处理单、协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在1个工作日内转检查岗位实施调查,同时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第十四条 受托收到稽核系统导入“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专用发票信息,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电话索要纸质证明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检查岗位处理,同时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索要材料电话后3个工作日内寄送纸质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受托收到“已证实虚开”专用发票信息和纸质资料后,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纳税
9、人作为稽查案源转检查岗位,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第十六条 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收到检查岗位转来的协查结果后,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录入协查系统,将税务协查报告内容录入在“附加说明”栏内,提交协查领导岗位审批。协查领导岗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根据审批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提交网络。第十七条 来源于认证系统和内部生成的受托协查,协查结果为“有问题”的专用发票,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在协查结果提交网络后1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寄送纸质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收到协查结果后,确认
10、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应当将有关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案件审结后,稽查局实施部门或审理部门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提供给组织协查岗位(受托管理岗位),由其填写协查系统受托协查处理台帐后,录入税务处理结果。第四章 实施调查第二十条 检查岗位收到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后,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对所协查专用发票记载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检查岗位对协查结果负责,取证资料应当完整、合法有效。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有关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协查专用的税务检查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对受托协查专用发票,应当重点检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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