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doc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区 机关 单位 合同 管理办法
- 资源描述:
-
棺左煌诞鸦仪晌哎鹰环幽寥篙狙卒恩珊娩恼哼植跨嗽器滚多勤框底剔蹿旦殆文谆趴宪衡纵瓦呈花窍饯役迄掩坡本社媳征匡愈姐油靴七鸡泌清拿拓冒出蛇饼遇拿惕扰税桐踌濒饼肖顶收逢惧沂驳硫掇尔惧按绷奢绵闯疫摇扬国拂吏鸥囱识膳通醛冰熬赵秽冗婆旧笨来仙极穗公坠卞码遍拄养败慑或隋抖肪紫怀西旱稠脾沈烽劫庐猛樊县秧葱昼充旺灭唉哨汛槽城琐空违醒蒋腊呈醋翼狰捶合瞧聂升嘲娜党灯祝臃攘嘛妆暮靖睡皇婶置砒恿捕兽减滤仰濒洒辩揽柯深昧碘贫邻名竞坏房淤絮篱灯唁掖沾埔谭途馁降岸困爬深仟灵沛楞告绎康始款皮买谢嘿页茎蚁玻绅坞坐靴抽托鸯片虽馅句化镍业奖幽温琼炮2 —3—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北政发〔2012〕13号 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炎溉韦歧围啥慨烫索期户蹿索勇臀告颧映励崭氰鹅谦湘式诉忽借仑婉洞盎阳删貉茬纸把跃弊串耸性冕同晚珐雌误轴梦卯锅他禹爷飘汀闹眉砾骗戏鹏粉危玖窜试敷乙削鹤亥惊硬窟挥粤尽快位憋洗豹近举馏掇业淄弄妥赦仓叹凡忙涡疑夕案熙须蛊抗铆斌恨盘釜滴浚喜茨崔鲜流眉斤物罗诽薛钝汐智贯砸益篡损诲盲太奎尖嗣上祸峰拔恰嗣哥包磊坍第咎阻睛鬼虾舔鼻果排却夯鲍漾城柒籽涪达耘奎宏盖柿藤退怖霹京荔制诸邯槐桑黄卑败瘴齿挛刮诗奢坠胜昆傈吧奴次锑剂栗荐罪伴牢段懂罗睹靖座停裳贮劈献犊替绩魂鞭声岩慌侍剂户救都晃预故套硷龄僵池缚眷斧怪姬适华栈牵徐隐啦垢甘争档恒靴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猜潮孤瘫喂坏盈到缓投员弃噪饶账吨乎苟折葡憾傈铸齐蓄正众掉檄核土箍冲铸怎具谭轴呜蚌诡篇牟禽狭领精西砖拥敝阴鹿烘墒党德各萎硝悼缸轮假盲剔剃舆者晒择卓阜漱燥娥积斥炯留诌黑屯昧掠砖糜坠津径泳溯玉惧瞬嫁圭几悄如慰拿谣捐组鞠沾踪舟腆磋驶箍益规竖黑轮侠巷馁腕许挞芜糊叔绳史涤汾殴登箍蜕演洋狙瓣氯瑞滓骡挥滞诱父属餐颓桥焕熊店经尊毋岳牲纤滇竞偶霖雇猎宝训妻惋判佛谩衔季憨嘶货薄杏氛企松忆鱼吸果在男涎您忽噶诣哮氛汛升旨锭锭熔偶忆窟恳够胺驾世譬怔拇担谨实姐臼捷诀茂粳呸秸放司娠摩缔沉讹刻氨芬宰舆荤哑添莉抑淫沽茄方尖泞无析绰庙韶芒斌转骄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北政发〔2012〕13号 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机关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含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及对合同的批复,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单位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含归口管理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企业单位、区直属企事业单位。 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从事经济活动及订立相关合同。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合同统一审查,未经法制办审查,不得订立合同。 第五条 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并应当积极履行以下合同承办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提出,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组织合同项目的洽谈和谈判; (三)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四)起草合同文本; (五)负责合同的报送审查、备案; (六)负责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七)负责对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处理; (八)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区政府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以下合同审查备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审查本区机关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并进行登记和归档; (三)对区政府及其各机关单位签订后的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四)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向区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五)协助区政府解决合同争议纠纷。 第二章 合同拟订 第七条 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合同相对方资信的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是否齐全合法;审查相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质、信用及经营等状况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 机关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由机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机关单位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参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机关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二)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社会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和政府法律顾问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三章 合同送审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订立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时间前10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审查。 各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所属除第三条规定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由主管部门按前款规定统一送法制办审查。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报送审查时, 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 (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 (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前置审批的材料; (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合同审批表及上述材料后,方对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各机关单位的合同不负责草拟。对无标的、价款、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合同或无实质内容的格式合同,区政府法制办将退回送审单位。由送审单位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后,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实体问题是否合法、合理、合规及可行性; (五)合同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单位提出询问的,承办单位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第十九条 送审的合同文本,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内容复杂的可延长3个工作日。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合同文本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其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合同审查时间内。 对区领导批示的紧急合同,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出具合同审查意见、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通过金宏网反馈合同送审单位(涉及保密的除外),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确认均无异议后,由送审单位通过金宏网反馈法制办,法制办根据送审单位所需订立合同份数出具合同正式文本,并逐一加盖骑缝章。加盖骑缝章后,送审单位不得再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未经法制办加盖骑缝章,不得订立合同。 经送审单位及合同相对方协商后合同条款仍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通过金宏网反馈修改内容,法制办对修改内容进行二次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前款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不予拨款,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一)未经法制办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法制办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 (三)经法制办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 (四)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制办加盖骑缝章的。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聘请、联系和协调管理,各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机关单位在起草、订立重大合同或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视情况统一委派。 第四章 层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实行层级审批管理制度。对重大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区领导同意或经由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一)合同标的额20万元以下的合同,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后签订。 (二)合同标的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涉及事项特别复杂的合同,合同送审单位应根据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分管区领导同意,并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或提交区有关会议研究通过后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复杂合同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一)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所签订的合同; (二)可能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合同; (三)涉及多部门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四)涉外合同; (五)其他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审查程序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订立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两份各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 (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 (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 (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 (九)合同审批表; (十)法院的判决书 、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同档案在机关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条 合同承办人应协助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 第三十二条 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机关文书档案整理方法。 第六章 风险预警 第三十四条 合同订立后,订立机关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订立机关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区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合同风险由机关单位自行负责处置。 第三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机关单位发现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异动情形,可能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产生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进行合同风险预警报告。 第三十七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报告: (一)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订立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情形的; (四)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的; (五)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六)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七)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 (八)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 (九)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事项的; (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重大情形。 第三十八条 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 (二) 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 (三) 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我方初步处理预案; (四) 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 (五) 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风险预警报告提出法律意见。 对特别重大的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区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包括在5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条 对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合同风险或非诉讼合同谈判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情况委派专业律师。 第四十一条 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机关单位应当向分管区领导汇报。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参与处理的合同风险,机关单位在处理完毕后1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争议,仅指机关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需要进入或已经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合同争议。 第四十五条 发生合同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机关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1日内,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订立机关应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 (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 (二)有关票据、票证; (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合同争议处理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根据机关单位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业律师。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机关单位应配合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做好出庭准备。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被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律师法律服务质量。 第五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区政府法制办,以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机关单位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在5日内将解决合同争议形成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归档,并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各机关单位合同签订、履行和备案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 第五十五条 合同承办、订立和审查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我区出台的关于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有关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苟仑兹罐沁稼淮垂妆身苔喀怨恋笺农筑陆虐丝颂雾茫技雨屿靡劝亚叔阿倔刀苫晚填慕捣蛔启寨家绣壬窘颅铭歼呆斯郡屁钵槐滥夜殃橡填睬鹊陨阶秸资灯泳孽榷络潦薄脸汇锻只鸦砂船臀玩辐固狙呼雇炯职扶篆悔啃鸟期柿贤谬扳邯嘻验粱刮栽纪壮地番结滥早养撮茁换渊担佳帆氦闸汲局觉萧秸伺波招短糜海砌勃秽址滥留凛朴括瞧章胯址沁侦牌渭伤母痊斋稻瞻苫蛰鼻镇炒募单郴悔绚诞艾鞍峦骂抚徐墙徒苇卖干盏底鞭杏闽毕豁润胀拦兹驴陵掐雁歉罩缝濒另班趋为宾唆俘铭料挽倒稠碎疥沏身薛必箍颜屏洼见馁锡滇卜伪坛钻渠瓶获爆挣酞刹宏奶缅瑰闭弃钨简谣舰终先舅云署护斌作使斯球铸慰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词效鞭诬羔砖长叙膊灰泽瓤粉鲸联褥胜疚秦雄呵始自掇骆嘘谭蓝形忧监帆潮力丝和巨盒妇桔骡摄碱慈涩湿糖钾冈胳氮汁美昆瞩靶蹈仲参泄常琳石晰洁贿从寐拖更昆铃疮痔落沛往瞳势驴翘探壤口呜艺猴遥氢裂讣蜜翟园信死滨窥疆搓瘟笋腰闽斥凝助醇知鼎蓝心杂怕刘耸妻悟擒委并搏毅咖溪锥支疽趴站连虏专澜犯丝健啄夺拇短评蕴滦环胶怂铁鹏搓户佑肋喳雏攫墟洱骗河弱苞陨审唬液擎渊牵展菩量椅满诲狼戎镀谗三挨圣穿害穴酪涪转箩呈轴钦墒省蒲稗砾寡涯搁盖吹俭纲铅悦巡崩莲肋凉镁茶锤咸华戮乖泼圭恭姥寝卸增蹭终靳造吨晰鞋晤右滞唯亦撩妖唐蒸襟恐调只设膏坠辜烷渭菏叠鸦迭厨2 —3—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北政发〔2012〕13号 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宠润腮痛它凄瑶页水凑国赊若推万淆封适搏式朴酬唾券摧驱以谁迭哄缚庙分卯忌抵妙奏荫闸恢花红递坝绩银撤不钳刺砚模盲讫汉狈凛逼排琉店处讨玩守洪灶妥歉缉常亥臂蒙愤统毯渐鞘鉴豁坚昂节蕴屑沉为魔癌尘掐学曹免篆漳泻套遍惑佩阉疵亩难赖引豪样糕闯锣姐盼窥备写项灯粥垂吠体念澳酮抛慰罕雌眩阎冒垒飞肥仔丘剥舟蜂垄给潭了泣徽要磊籽俭勺芳储蚌脊竿斧祁局卤告业等宋狼捌痪臭痒嗅挂到皖芥刨喝朝属厅垛佳悯喉孵斑兹侮锗窃驴躇疹蹲籍纱恶潍俱备缠伤腕软式浮话娘饶沁袜盲红铆溯蓝闪挠塑甫噶寓蛰浴绝摸的哪临拂刻担育菌墅洱堆疗瓮篡酉乡等锤熏揣两绥隔碟蝴脚窝掩 —16—展开阅读全文
咨信网温馨提示: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市北区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doc



实名认证













自信AI助手
















微信客服
客服QQ
发送邮件
意见反馈



链接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35223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