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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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09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第五章集体资产营运管理机制第六章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第七章集体资产收益及使用管理第八章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第九章集体资产评估管理第十章集体资产审计监督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营运效率,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2、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所辖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农村集体资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搞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对集体资产营运进行检查和监督,促进集体资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产和资产收益进行监督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四)组织开展集体资产内部审计和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五)指导、检查、督促下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
3、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六)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包括镇,下同)、村、组应依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明确法律地位,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
4、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第七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平调、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行为。第八条集体资产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经营性资产增值,非经营性资产保值,资源性资产保全。第九条集体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体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审计。第十条对企业单位中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实行“集体所有、统一管理、授权经营、分级监督、企业自营”的管理机制。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一条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
5、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十二条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关系。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等法律法规执行。
6、第十四条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法规。第三章集体资产经营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六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7、人其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水、荒地、荒山、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主要用于农业生产。转让第十八条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基地建设。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第二十条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
8、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职取得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租金。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资合作、联营及私营企业租用集体资产的,应按租用资产的类型分别上交租金。(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向参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理事帮助企业理财。所派股权代表要严格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参与管理,按出资比例落实好利润分配,确保集体资产
9、保值增值。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的投资要遵循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和集体投资、参股企业单位的技改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审计。第四章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
10、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三)重大的投资活动;(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九条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对集体资产的承包款和租金、集体股金分红、出售集体资产回收的资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专门帐户,专户储存,严禁挪作他用。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回收资金严禁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和平衡财政支出。第三十条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
12、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第五章集体资产营运管理机制第三十二条集体资产营运体系框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资产投资主体、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为资产运作主体、乡村企业为资产经营主体。第三十三条集体资产投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作为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享有出资人权益,相应承担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第三十四条集体资产运作主体是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它是经工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资本经营活动的企业。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一般以乡村集体资产为运作对象。乡级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吸收本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入股、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
13、组织、城镇集体资产和其他社会法人资产入股,组成由多个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第三十五条集体资产经营主体是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投资的企业。集体资产作为资本投入企业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与企业就建立起出资人制度,前者拥有所有权,后者拥有法人财产权,并以此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集体资产运作主体应从实际出发,以多种形式运作集体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运作方法有:盘活存量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实行股权流动、用活土地资产、用好无形资产、发挥现有基础设施的作用等。第六章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和年检第三十七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
14、资产依法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的法律行为。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是集体经济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资产并以该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凭证,也是依法确认占有、使用集体资产单位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第四十条所辖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集体经济组织(出资人)名称、地址、负责人;(二)占用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三)资产总额、
15、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及租用资产数额;(四)其他。第四十二条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初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申办产权登记的基本程序是:申请、填表、审核、审定和发证。第四十三条初始产权登记,被登记单位、个人要在资金核实后半年内或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办理申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手续。申领证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并提交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等材料。第四十四条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个人发生以下变动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资本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分立、合并、改变经营形
16、式等。申办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变动登记),提交批准文件和原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及有关材料等。第四十五条产权登记后,被登记单位发生被撤销、解散、合并或被依法转让后终止活动等情形之一的,要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占用)登记表(注销登记),提交批准注销的文件、终止财务决算报告、资产清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并交回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四十六条登记机关对被登记单位按年度进行产权登记检查。其时间一般在年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检查的内容是:(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二)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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