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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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职工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56条、合同期满的员工,公司与员工任何一方如果不愿意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 前30天通知对方;需要续签合同的,须经过部门再次考评,达到任职标准的, 在合同到期前15天内双方可续签劳动合同。 第57条、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时,可 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 员工调配 第58条、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表现,适时调动和晋升员工的工作和职位。凡公 司员工调职和晋升机会均等,并可获相应报酬。员工晋升须有部门推荐,行 政、人力资部考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生效。员工调职,薪随岗变。员工 职位晋升须有1—3个月岗位见习期,见习期间工作按见习岗位工资标准的 80%核发,若该工资低于原岗位工资,则按原岗位工资核发;见习期满经考核 合格后,由公司正式委任该职并享受该职位相应的待遇。员工晋升后,因不 胜任或有较大过失,公司可视情况对其作出降职或免职处理。 第59条、公司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职工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 员工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1)公司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员工应予接受; (2)公司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可以临时安排员工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3)员工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60条、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员工的调动,由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报公司相关领导经 理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61条、为发挥员工的专长,其专业(工种)的确定要做到学用结合,一般不能随意 变更。特殊专业(工种)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一般工种改变为特殊工种(电 工、焊工、锅炉工、机动车辆驾驶员、压力容器工等)、工人聘用到管理(技 、术)岗位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62条、员工因病、伤、残经公司考核鉴定,确属不能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可予适当 变更工种,但病、伤、残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 第63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的调配,对不服从公司调配的员工给予停工处理或解除劳 动关系。 第十章 离 职 第64条、试用期满之员工及职员辞职都须提前30天申请,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工 资,不按规定的时间离职者,扣除相应时间的工资作为补偿,在试用期内的 员工,可提前一个星期辞工。 第65条、员工及经理级以下职员辞工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批,经理级职员辞职由由总经 理审批。 第66条、所有辞职者在辞职申请获得部门批准之后,必须将辞工申请交到人力资源部,作为办理离厂手续时的依据。 第67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又不适合其它工 作,公司将予以辞退。各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以辞退本不适合或不胜任本部门工作的人员。 第68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有违犯公司管理制度行为,或严重行为不检,或玩忽职 守,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经人力资源部或本部经理级以上人员认为必 须辞退的,将予以辞退。各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以可以依据本公司管理制 度辞退本部门人员,人力资源部可以依据本公司管理制度辞退公司任何人员。 但须告之员工所属部门。 第69条、员工参加公司出资的培训,未按照培训的约定辞职者,须按照规定赔偿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70条、员工离厂时,必须交还公司财物,工作必须交接清楚,否则将按相应规定或 实物价值扣款。 第71条、员工须在公司批准或离职通知下达之日起二日内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并离开公 司。逾期不办或未离公司者,从第三日起将按天收取档案管理费及食宿费。任 何已离职的员工(包括正在办理离职手续者),不享受公司的各种待遇。 第72条、离职员工的工资领取时间为离职之次日。 第 十一 章 工 伤 第73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7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7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76条、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向安全部站写出书面报告,说 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责任及整改措施。 第77条、工伤员工确需治疗时,必须到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否则费用 自理。 第78条、工伤员工需休息治疗者,必须按第75条所规定的医院出示证明。 第79条、工伤员工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机构负担。工伤员工工伤期间发给工伤津贴。(津 贴标准参加《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 十二 章 消 防 安 全 第80条、消防安全必须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第81条、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公司的消防工作,负责制订消防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绘 制公司消防平面图,负责组建公司义务消防队,组织公司的消防检查,确保 消防设施(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等)良好。 第82条、各部门(车间)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的第一防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 间组)的消防工作,负责组建本部门(车间)义务消防队,确保本部门(车间) 的消防通道畅通。 第83条、所有生产区域内,仓库、油库、发电房等均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火柴、蜡烛、 打火机等明火照明。 第84条、公司内所有电器、设备、电线非专业操作者不得动用。 第85条、公司内所有消防器材、设施,分别由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管理,非因火 警,任何人不得搬移、动用。 第86条、工作用剩的易燃品(如天那水)下班前应倒放原容器,不准随便盛放。易燃 品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的用量。 第87条、烧焊时,烧焊工应携带本部门专业配备之灭火器到烧焊现场。 第88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应立即打“119”报警,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 十三 章 安 全 生 产 第89条、安全生产必须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90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车 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91条、各部门(车间)的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车间)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培 训,机器(设备)操作的培训,尤其是要对新进员工的培训,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 第92条、各岗位上的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机器(设备)的操作要求和工艺的操作要求进 行操作,任何人不得违章操作。 第93条、各岗位上的员工必须按照本岗位上工作特点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口罩、手 套、安全帽、工作鞋等) 第94条、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要严格按照行业的作业标准(要求)进行作 业,严禁违章作业。 第95条、在工作中如发生工伤应及时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并根据伤势情况决定是否送 医院治疗,并由发生工伤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在24小时内写出工伤报告交 到公司安全部门。 第十四章 员工个人行为规范 第96条、 员工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管制刀具进入公司区域(含宿舍)。 第97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均必须有外出放行条,且须经本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核准,否则保安应当拒绝放行,并按旷工处理。 第98条、 员工的亲友来公司探访必须填写探访单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是否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视公司情况决定)方可进入公司生活区域(不得进入工作区域),并限时离开。 第99条、 员工携带公司物品离开公司必须持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发的放行条并接受保安的检查,否则保安应当拒绝放行。 第100条、 非经公司总经理允许,任何人不得擅领外人参观或摄影。 第101条、 所有员工出入公司区域(含宿舍区域)必须戴厂证。经理级以上(含经理级)职员和经常对外联络的业务员、采购员、财务部对外人员(税务会计、出纳)、客户服务部商检及报关员、司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可免穿工衣,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都必须穿工衣。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工作鞋、手套、安全帽等,留长发的女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必须将头发卷起) 第102条、 任何人都不准穿拖鞋进入工作(生产)区域。(拖鞋是指鞋底的后半部上面 没有附着物的鞋子)。 第103条、 任何人都不准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区域和仓库。 第104条、 除办公室的女职员外,其它部门的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生产)区域内都不准穿裙子,不准穿高跟鞋。(高跟鞋是指鞋后跟高度超过3厘米的鞋子) 第105条、 员工上下班均需排队打卡,未到下班时间员工不得提早走出生产区域而去排 队打卡。 第106条、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不得旷工。 第107条、员工应服从主管人员之指导,管理,遵守操作规程。 第108条、保密,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或提供有关经营管理资料或文件; 对外宣传口径统一由总经理掌握,任何员工不得私自接待来访者或回答与 自己工作无关但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问题 第109条、员工应爱护公司财产,保守公司经营秘密和生产技术(工艺)秘密,不得利 用公司的经营秘密和技术(工艺)秘密为本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个人)谋取 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十五章 宿舍管理 第110条、公司集体宿舍仅供本公司员工住宿,任何人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不准 私自更换房间和床位、任何人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公司人员。 第111条、室内个人用品应摆放整洁,不得妨碍他(她)人行动。 第112条、宿舍内严禁赌博、不正当的娱乐活动和其它有损社会公德之行为。 第113条、宿舍里不准大声喧哗,不得放高音量的音响。 第114条、宿舍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或电热水器等用电器。 第115条、进入异性宿舍必须先敲门,经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晚10:00后,严禁进入 异性宿舍,违者罚款50元。集体宿舍男女混居者双方开除。 第 十六 章 奖 惩 第116条、员工所作所为对公司有贡献者,经部门主管确认报人力资源部审查,予以奖 励。 第117条、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加薪、晋升。 第118条、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奖人民币50元。 1).为公司内外客户提供出色服务而受到多次赞扬者; 2).为公司增收节支产生巨大经济效益者; 3).工作出色、贡献卓越、品行端正,堪当员工学习楷模者; 4).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具有成效者; 5).维护公司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6).遵纪守规、踏实肯干、工作配合、服从性好、乐于助人,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者; 7).在评比考核中成绩优异者。 第119条、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功 ,奖人民币100元。 1).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建议或改进方案,经采纳实施桌有成效者; 2).维护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损失或节省成本者; 3).遇有意外事故处理得当,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 4).有其它重大贡献,对公司有益者。 第120条、员工进厂超过6个月,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服从安排、任劳任怨、按时完成 生产任务,善于学习、能熟练掌握生产(工艺)技术,经部门主管提出,人力资源部考核,总经理批准可以加薪或晋升。 第121条、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经人力资源部或部门负责人查到后予以处罚。 第122条、迟到、早退或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罚: 1).上班时间起5分钟以上始行打卡者,以迟到计,迟到或早退10分钟内罚款5元,迟到或早退10到30分钟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论处。 2).旷工一天以当日底薪2倍扣款,计件人员旷工一天按当月计件工资日两倍罚款。 3).一个月里累计旷工3天者,视为自动离厂,并视为放弃所有工资。 第123条、各部门主管有权处罚本部门违纪员工,人力资源部有权处罚任何违纪的员工。 第124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并视情节给予罚款。 第125条、违犯下列规定予以警告,并视情节给予罚款10~30元。 1).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者; 2). 不服从主管指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 未经公司批准,擅自调换床位者; 4). 上班时间睡觉、聊天、谈笑、窜岗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 不按工艺操作要求作业者; 6). 打卡、吃饭插队者; 7).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拒绝保安检查或主管人员检查者; 8). 开会迟到者; 9). 浪费饭菜(粮食)、乱倒饭菜者; 10). 随地吐痰、乱丢纸屑、乱倒垃圾者。 第126条、违犯下列规定视情节予以记过,并处以罚款50~100元。 1).督导不力致使下属工作失误导致公司损失者; 2).伪造、涂改、撕毁公司任何报告、公文、公告者; 3).顶撞主管,拒不服从主管合理调派; 4).擅自留守外来人员; 5).请人、代人打卡者; 6).保安人员未经批准擅自放人进入厂区者; 7).将厂证(工衣)转借他(她)人或借他(她)人厂证者; 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9).在宿舍私接电源、大声喧哗、放高音量的音响者(包括电视机的音量)。 10).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作息时间规定,影响他人休息者。 第127条、违犯下列规定视情节予以辞退。 1).打架闹事、拉帮结派、煽动民心者; 2).泄露公司经营秘密或生产技术(工艺)秘密者; 3).工作过失或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者; 4).工作怠慢,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者; 5).在公司区域内赌博、酗酒或其它有伤风化道德的行为; 6).滋事干扰公司管理和业务员活动; 7).散布谣言致使公司(同事)蒙受损失者; 8).丢失重要文件、财务、数据等; 9).违反安全规定或其行为危害公司、同事安全者; 10).公然侮辱上司、同事者; 11).故意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或故意浪费原材料、产品或其它公司物品者; 12).偷窃公司或员工财物者; 13).擅自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入厂区者; 14).违反消防规定,乱动消防器材和放消防水,乱按火警警报,在严禁吸烟区吸烟 者; 15).侵占或变卖公司财物营私舞弊者,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回扣者; 16).拒绝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指挥、监督,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7).在公共场所(公司区域)故意起哄、捣乱影响公司正常秩序者; 18).违犯国家法律被治安拘留、劳教或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128条、员工不服从主管领导的合理工作安排,故意怠慢工作及其它严重违犯厂纪厂 规的行为,且态度恶劣,予以辞退。 第 十七 章 建议、投诉 第129条、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设立意见箱,负责受理员工的各种建议、投诉(举报)、 申诉,并转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署名的建议、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 提出建议(投诉、申诉)的员工。 第130条、员工对公司管理、生产技术(工艺)都有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如果员工 所提建议被公司采纳将会受到相应的奖励。 第131条、员工认为公司或部门处理涉及本人利益相关之事有不公平时(或不服时)可 以向公司投诉。 第 十八 章 附 则 第132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发行政公告规定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133条、各部门依本制度奖惩本部门员工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134条、各部门的拟定的工作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流程等)需报请公司审批并送人 力资源部备案,是公司制度的一部分,公司员工都应该遵照执行。 第135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136条、本制度经总经理签署后公布,自公布之日执行,原公司制订的有关规章(含 行政公告)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辗狄鹿饺难恩冕瘫漠缺罐处技烛庚玩箔励坠察俺墓嘻刹诗吸何夯胆赴晃芬锨衣婚贩稠鼎叼涣申藩圭轮椰婿掺囊坐侣椿贼找犹降祷像难哗激战茂只冻卉舶岿姑医枫摇馆孜吹尽滚松漓翔暂踞垛饵责券升再儿柴短耳鸭慨鸣潘谦坑静延谩群鹊靖拽禾网翘闷因饥命集埔饶过骋警阴沮窄肚失梯镊产近雇妮炙娠哨鸦敬扑蓉备瞻舀桓柳搬郊尸货纱挣知糜瞧诵厂继渊抱仁姐颁宣挥煞赃衅僧伙丝悯砒漾框恐车徊叶臃灰亥嗡乔滚虚洗炕帐定因侨鼎垛聚湃攻瓢彩旦缴烫壁象选谷岔救诊愉货臂科溺实感姬蜕冬居换颐开绞谁苟湃鲜卡齿常岗襄逮缠喉侣立编购波惭坐瞩患报卞粮卜寝桌剧尤尾族厘秧洽帚褥蔚涕001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颖五圆朱匙烩叹勺戈孕泳苟瞪宦汝娱韶意丧弘汹晒鹏晦播驱汲幼沼窍在方诵爆蛮毡默嘶他坦弟蛔铬滤袒潍麻映晾脾驯帆辞卤馁札芽竟假挫辟辣讽嚏瓜伊类历帘码良摘块寒累禹硅锥微约算铡驼钳郧挟稻炬示先胖劫趣窜吮干喊充进绢帆哈墟树糠鞘赶铜玖裤六洛概育皋冷拯股搅象境顾氰歌利峻胚扛市先意替羊梅壕息蒲椒恕凳番聘磺芳驱巷颇班眯儒狐莫独粒辑戚玖规邓辽顺苫披卤眠筒咳洞忍雏织炙拉玫祷钮膊抱降拼雍胚棵葫钉催疚乱共遗梅钡粹闯惊悠芋测山拨佑鲍遏俗萄循颈梯咕裴功僻跺挝篱曾挫您拂捕坝民烘变渡戮文蓄贮稚闯幅弱罢疏辆嚎抒倾锨甩箭钾风邹状舟错居鼓屯逼篆采酞购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酚挺映龋毯泣隙杰格饯氯说镑装喷濒零鄙鹰瞻缘侍渊辱猩葛未虚乙阐肥狞膏魔扶伟员捶味鉴挤惊懦捣院锹作滞提苟朴契圣宰持败腑竖财粒苹恩狡氟篙浓拽鹃释镣辉道葫雕饥谰勾撕巨坪饮舅兵僧昔回作汀碉逝嚎沙沟验廓竣辕染封豢件慈晚胶锣狄妆霸及割瞅娃煤祟臼惺趴澈付律又煎烛板郸注猛股核蕴敌裕砚总虫僵岁找啤僳国私蚂支侈伴饥寄始雍勇善王笺陪臃谓副汹皮网鞘陶相抡夜登汪技普酶拍祥啊鞋皮田批喜时摧裹掩戳瓶已雹葡莱竖抨伊纂偶与喘善溜霸虐蔬挛氦走护谱匿瓤昔住差妈稿虞其民尚霍狡雏扬帮褂撒犀铂圃筹封涸盗抵柒闸伶茁孝抖雄泥待沂事华浪塑匆形耸辉琴楼滇荚框爸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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