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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全文下载---房管系统内控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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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服务承诺制度……………………………………………10 4、首问负责制度……………………………………………12 5、否定报备制度……………………………………………14 6、失职追究制度……………………………………………16 7、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9 8、房管系统奖励制度………………………………………30 9、房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32 10、竟争上岗制度 …………………………………………37 11、绩效考评制度 …………………………………………43 12、学习制度 ………………………………………………45 13、会议制度 ………………………………………………47 14、财务审批制度 …………………………………………49 15、江都市房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50 16、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管理细则……51 17、工作制度 ………………………………………………55 18、车辆管理制度 …………………………………………57 19、接待标准 ………………………………………………58 20、印章管理制度 …………………………………………59 二、房产登记交易中心内部管控制度 1、工作制度…………………………………………………60 2、国有资产管理制度………………………………………61 3、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投诉查处理暂行规定……………62 3、财务管理暂行规定………………………………………64 4、办公费用管理制度………………………………………69 5、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70 6、大宗物资采购公开的实施细则…………………………71 7、信息反馈制度……………………………………………73 8、学习制度…………………………………………………75 9、挂牌上岗与外出登记制度………………………………76 10、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制度 …………………………77 11、计算机系管理规定 ……………………………………79 12、印章管理制度 …………………………………………82 13、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83 14、卫生保洁制度 …………………………………………84 15、传达室保卫制度 ………………………………………85 16、借用、临时人员管理制度 ……………………………86 三、住宅管理中心内部管控制度 1、工作制度…………………………………………………87 2、国有资产管理制度………………………………………88 3、鼓励职工继续教育制度…………………………………89 4、回访制度…………………………………………………90 5、收费公示制度……………………………………………91 6、收费管理制度……………………………………………93 7、工作人员考勤、请销假制度……………………………94 8、药物保管制度……………………………………………96 9、施药制度…………………………………………………97 10、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98 11、档案保管保密制度 ……………………………………103 12、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104 13、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105 14、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06 15、安全工作制度 …………………………………………107 16、印章管理制度 …………………………………………108 17、汽车使用管理制度 ……………………………………109 四、监察大队内部管控制度 1、工作制度…………………………………………………111 2、大队办公(学习)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112 3、关于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的规定……………………114 4、综合评议考核办法………………………………………118 5、装备管理制度……………………………………………123 6、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24 7、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125 8、印章管理制度……………………………………………126 9、汽车使用管理制度………………………………………127 10、卫生制度 ………………………………………………128 局机关内部管控制度 房管局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督查制度 第一条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办事权利,推动决策落实,建设“为民、规范、清廉、风正”的房管系统。 第二条 督查事项主要有:各单位、各部门业务项目办理流程的执行情况;行政管理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其他应该督查的事项。 第三条 督查工作由局纪检组、人秘科具体组织实施。局纪检组、人秘科明确专人负责督查工作,每年年初制定督查计划,突出重点事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督查,做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单位也应明确承办人员,积极配合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立项。一事一项,将承办单位及时间等要求填入《督查记录簿》。 2、检查。填写《督查通知书》,交承办单位办理,并抄报领导,做好检查情况记录。 3、总结。对照要求,检查办理情况,以适当形式,将情况向局领导报告或在全局范围内通报。并将有关资料按单位进行归档,作为年终对各单位进行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4、分析。对督查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进一步抓好完善。 政务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切实增强房管系统办事的透明度,促进房管系统工作效能提高和工作作风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身份公示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场所及各服务窗口要有规格、样式统一的座位牌,公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各单位、各部门要制作统一样式的胸卡,标明工作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在班时必须佩带;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要张贴上墙。 二、办公制度公示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在办公场所建立标准的公示栏,设置电子显示屏,公示科室分布、工作职责、规章制度、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须知、办事时限、操作渠道等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 三、办事过程公示 服务对象到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办事时,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和告知办事时限。 四、人员去向公示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统一格式制作人员去向公示牌,挂在办公室门外醒目处,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公示去向,同时明确代办人员或向服务对象说明。 五、收费许可公示 系统执行收费(罚款)公务的场所必须公示收费许可证、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工作人员外出执行收费(罚款)任务时,要主动向收费(罚款)对象出示收费证、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和执行人身份证件。不出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付。工作人员有责任认真接受咨询并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房管系统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切实以“廉洁、勤政、高效、优质”的作风取信于民,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承诺内容 1、凡在房管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及服务窗口办理各项业务的,均按我局统一规定的承诺内容兑现(详见附表)。 2、受理房屋中介、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室内违规装修的举报或来信、来访,城区的4小时内(正常工作时间)房管监察大队到达现场处理,各镇在1日内(正常工作时间)到达现场处理;直接立案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3、受理群众的政策、法律和业务方面咨询,当场耐心予以明确的答复。 二、违诺处理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态度粗暴,言行举止不文明的,由单位和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对能马上办理而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属主观上故意刁难而拖延办理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3、没有在服务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责令有关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因主观原因导致效能低下没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给予有关人员效能告诫或违规待岗处理,同时追究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连带责任。 4、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情节轻微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罚款),责令有关人员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给主要责任人违规待岗处理,并追究执收部门领导的责任。擅自降低或减免房产收费标准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的,给有关人员按违规待岗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其他违诺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首问负责制度 为切实改进房管系统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 是指群众来本系统办事,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负首问责任。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人的责任 1、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问人要主动热情地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属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应当即办理,一次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向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2、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人应主动为对方告知或联系有关经办责任人。若有关责任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人应向对方说明情况;若对象有需要转告或日后继续帮助其联系的,首问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进行登记,并负责转交(告)经办责任人;若遇经办责任人出差或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向本级或上一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答复对方。 3、属于本系统其他单位职责范围事项,首问人要主动告知对方所办事项的单位,必要时帮助对方联系相关单位或责任人。 4、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首问人应向对方作解释,并尽自己所知情况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得冷漠待人,敷衍塞责,拖拉推诿。 三、首问负责制度要求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本职业务,了解系统各单位、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四、对遵守首问负责制度的个人,群众评价好的,单位和部门应予以表扬鼓励。 五、对违反首问负责制及被投诉查有实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直至扣发奖金等处理。 否定报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决定对系统各业务岗位,实行否定报备制度。 一、否定报备制度 是指房管系统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对服务对象申办事项予以否定,向上一级领导提出否定请示报告的一种制度。 二、否定报备的程序 系统各业务经办人员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对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需予否定的,应填写《否定报告情况表》,注明否定的原因,并依职责权限逐级报备。此表由经办人员填写,按职责、权限报批后,在本单位留存备案。 三、否定报备的范围 1、申报材料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2、申办手续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定程序的; 3、申办项目属非政策性或政府指令性特定减免收费的。 四、否定报备的纪律 1、工作人员处理具体业务时遇有疑问,需超越自身权限或内部操作规定应及时请求报告,不得直接列入否定报备。 2、服务对象对否定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业务部门或直接向局长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经审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服务对象书面申诉的,各有关业务部门也应书面答复,并向局长报备。 五、否定对象的权利 服务对象对机关的否定不服的,可向有关业务部门或直接向投诉中心投诉。 失职追究制度 为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维护工作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追究 失职追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对其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一种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局部署或单位布置的重要事宜组织实施不力的; 2、不依法行政,不履行职责,随意超级、侵权、卸责,该办的事不办或拖办,违诺的; 3、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造成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产受损,玷污房管形象的; 4、在执法执纪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工作过失,造成严重损失的; 6、违反各项廉政制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7、违反系统效能建设的各项制度,被举报、投诉查有实据的; 8、不服从领导,对抗集体研究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9、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放任的; 10、其它被认定为失职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 系统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视其性质和情节,除按党纪、政纪处分和我局规定的给予告诫、监察建议、待岗和辞退的处理外,还要追究经济等方面的责任。 1、工作人员当年内失职被告诫1次的,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做检讨,扣发当月奖金,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被告诫2次或监察建议1次的,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半年奖金;被告诫3次(含3次)以上或监察建议2次(含2次)以上的,按待岗处理,扣发全年奖金,取消其科室或所在单位的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待岗2次的,局机关的调离本部门到基层工作,局属单位科室的到一线工作;待岗3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2、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效率低下,违诺的,服务对象来本系统办事的路费、误工补贴等,由当事人支付。 3、工作人员由于失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共设施损坏或责任事故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四、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失职追究 单位、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违纪违规和失职行为的,视性质和情节,给予降、免职或责令辞职处分。 1、年内被投诉查有实据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年内被告诫2次(含2次)或监察建议1次(含1次)以上的; 3、对所属人员疏于管理监督,出现一个人年内被告诫3次(含3次)或监察建议2次(含2次)以上的; 4、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效能建设工作责任制的领导责任,造成本单位、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和效能建设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5、本人或本单位、本部门人员出现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组织实施 1、失职追究工作在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局效能建设办、效能监督投诉中心组织实施。 2、本制度若与以前本系统各单位制定的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规范房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我局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有关科室和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房产行政执法行为过错,需予以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四条 过错行为来源。经检查发现,或者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部门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过错行为,以及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或者行政复议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通报批评;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行政纪律处分; (八)调离执法岗位或离岗培训; (九)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十)辞退; (十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过错责任认定原则 (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六)核审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七)领导不采纳承办部门、核审部门意见,强行作出错误决定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区分过错责任。 第八条 受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和提请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奖金以及予以辞退的具体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一)房屋权属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依法不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而未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理由的;不按规定出具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补正告知单”等房屋权属管理文书以及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发证错误的;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有关房屋权属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颁发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预告登记证明,下同)的;收取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有关税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年内受到书面检查2次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下岗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下同):违规改变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违规增减登记要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因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税费的;因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的。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并下岗培训3个月: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弄虚作假,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因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5、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二)房地产市场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受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核准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定文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的;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因过错造成商品房销售管理网的网上数据被改动的;年内受到书面检查2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违规改变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程序的;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因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并下岗培训3个月:未经领导审核擅自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错误办理商品房项目整体转让手续的;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5、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三)房屋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依法不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法定文书的;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安全和使用、房屋租赁、房屋拆除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收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年内受到书面检查2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岗培训2个月: 违规改变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程序的;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因房屋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并下岗培训3个月: 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5、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物业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依法不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对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物业管理法定文书的;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物业管理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的;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在受理有关物业管理备案和行政管理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年内受到书面检查2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岗培训2个月:违规改变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程序的;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因工作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不按规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因工作中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弄虚作假,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因工作中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5、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五)保障性住房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受理申请部门送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未办理交接手续、开具凭证的;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审核或复核的;未按规定对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保障对象家庭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未按规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结果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未进行定期复核的;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家庭管理档案的;年内受到书面检查2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因审核或复核工作失误,造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制度保障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申请人申请要件丢失的;因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造成配租申请人利益损害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让配租对象入住廉租住房的;对入住廉租住房后不再具备配租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期限提高租金标准、责令退房或提起诉讼的;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因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4、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六)执法监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执法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的;实施行政措施未履行法定告知、送达程序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措施的;没有法定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年内受到书面检查2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 对应当采取行政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采取的;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判决终审败诉的;年内受到通报批评2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擅自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措施的;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5、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人事、监察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其责任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房管系统奖励制度 为激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奖励制度: 一、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凡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办事效率高,完成任务好,有突出成绩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效的; 3、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在执行政策、遵守法纪和规章制度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4、坚持原则,同严重失职行为或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或防止、挽救事故有重大贡献的; 6、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7、在服务、执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8、在宣传方面作出成就的,或在全国、省、市级媒体上发表反映本局工作的文章、报道的, 9、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三、奖励采取定期考核奖励和随时奖励相结合的方法。一般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考勤、考绩给予奖励,对完成某项任务或在某次重大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可随时给予奖励。 四、对受奖人员应在适当会议上公布,事迹突出的适当进行宣传报道。 五、奖金额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房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房管系统人事管理工作,促进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省、市人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订房管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 1、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严格管理,编制从严控制。 2、新进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专业符合单位需求,为单位急需人才。 3、各单位在编制空缺情况下,年初向局人秘科报送用人计划,经局党组研究确认后,由局与人事部门牵头拟制招考简章,按照法定程序考试考核录用。 4、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核定工资。 5、新进人员见习期满合格后,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6、局属事业单位之间、系统外事业单位人员调进本系统由局党组统一研究安排,各单位负责填报相关材料。 二、事业人员工资管理 1、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2、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必须严格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单位要及时为事业人员办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扣减个人所得税。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随意增加或者扣减事业人员的工资,也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事业人员奖惩管理 1、各单位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事业人员给予奖励,对事业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2、按照民主测评、群众推荐、集体研究等规定程序,各单位可按规定比例表彰本单位年度工作先进个人,并向局推荐先进个人,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向市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荣誉,凡涉及到向外推荐的,必须报局批准。 3、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奖和其他奖项必须报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4、各单位必须在市人事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下发后,依照规定发放考核奖。 5、各单位要依据规定对违法违纪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理事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决定,并与其年度考核、工资调整、奖金发放等挂钩。 四、事业人员考核管理 1、各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对事业人员进行考核。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要简便宜行,易于操作,具体由各单位负责。 3、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履行程序,按事业人员年度考核规定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并履行相应程序。 4、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局组织实施。 5、事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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