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江苏省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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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使铝合金门窗性能符合建筑功能要求,保证铝合金门窗的工程质量,做到设计合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用铝合金门窗的材料选择、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及保养维修。 1.0.3 本规程适用于铝合金门窗在选择材料、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及保养维修中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1.0.4 铝合金门窗的材料、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及保养维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1.0.5 本规程中的铝合金门窗是指在建筑物上无特殊功能要求(如防火、防爆、防化学腐蚀等)的铝合金门窗。 1.0.6 本规程中凡末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以最新版本为准。 2 材料要求 2.1 一般规定 门窗用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和质量保证书。主要材料进场前应经复验合格才能使用。 2.2 铝合金材料 2.2.1 门窗用铝合金型材的化学成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份》GB/T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的规定。型材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可按普通级执行,对有装配要求的尺寸,其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2.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2.2.2的要求。 表2.2.2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 品种 阳极氧化、着色 电泳涂漆 粉末喷涂 氟碳漆喷涂 厚度 AA15 B级 40μm--120μm ≥30μm 注:有特殊要求的按GB/T5237选择 2.2.3 门窗受力构件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门不应小于2.0mm,窗不应小于1.4mm。 2.2.4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3 五金配件、附件、紧固件 2.3.1 五金配件、附件、紧固件应满足功能要求。 2.3.2 门、窗配套用的标准件、附件、紧固件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3.3 门窗框扇构件连接定位卡、加强垫板、门窗与墙体间的锚固件、防雷连接件等钢材连接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2.3.4 门窗框扇构件连接采用的型材、压铸组角件等有色金属连接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 基材》GB/T 5237.1 《锌合金压铸件》GB/T 13821 《铝合金压铸件》GB/T 15114 2.3.5 与门窗框扇型材连接用的紧固件应采用不锈钢件,不得采用铝及铝合金抽芯铆钉做门窗构件受力连接紧固件。 2.4 玻璃 2.4.1 门窗玻璃的品种、颜色和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要求选用。 2.4.2 门窗玻璃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2.5 密封材料 2.5.1 门窗用密封胶条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硅橡胶等热塑性弹性密封条,并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工业橡胶板》GB/T 5574 《硫化橡胶分类橡胶材料》GB/T 16589 《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 3099 《橡胶密封垫密封玻璃窗和镶板的预成型实心硫化橡胶材料规范》HB/T 3100 2.5.2 密封胶条应符合《塑料门窗用密封条》GB/T 12002的规定。 2.5.3 门窗用密封毛条应采用经过硅化处理的丙纶纤维密封毛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JC/T635的规定。 2.5.4 门窗用各种密封胶应符合下列现行标准的规定: 《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 《聚硫建筑密封膏》JC483 《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486 2.5.5 硅酮耐候密封胶应采用中性胶,其性能应符合《硅酮建筑密封胶》GB/T 14683的规定。 2.5.6 门窗所用密封垫片、密封堵件等密封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2.6 硅酮结构密封胶 2.6.1 隐框窗采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 2.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接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接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 2.6.3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 2.7 其它材料 2.7.1 玻璃垫块应采用模压成型或挤出成型硬橡胶或塑料。不得使用硫化再生橡胶、木片或其它吸水性材料。 2.7.2 与单组份硅配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 2.7.3 金属丝窗纱应符合《窗纱型式尺寸》QB/T3882和《窗纱技术条件》QB/T3883的规定。塑料丝窗纱应用定型纱网,不得使用编织型纱网。 2.7.4 固定片应符合《聚氯乙烯 (PVC)门窗固定片》JG/T132的规定。 2.7.5 用作填充材料的聚乙烯泡沫棒,其密度不应大于37kg/m3。 2.7.6 防腐材料必须具有足够的粘结力和耐久性。 2.7.7 聚氨脂PU发泡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2.7.8 黑色金属材料除不锈钢外应按《金属覆盖层 钢铁上的锌电镀层》GB/T9799的规定进行表面锌电镀处理,其镀层厚度应大于12μm或采用《连续热镀锌薄板和钢带》GB/T2518的材质。 2.7.9 制作隐框窗采用的清洗液异丙醇和二甲苯应分别符合标准HG/T2892和GB/T16494的规定。 3 工程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的气候、环境等具体条件和建筑物的功能要求合理确定铝合金门窗的建筑立面和外观效果,并明确门窗的各项性能指标。 3.1.2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门窗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的指标值。必要时还应注明门窗保温性能和空气声隔声性能的指标值。 3.1.3 门窗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型式、构造和材料。 3.1.4 门窗的结构设计和构造设计由建筑设计单位和门窗生产企业承担。应有详细的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说明等相关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由建筑设计单位确认。设计中有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注明铝合金门窗标准设计图集号和门窗编号,指明门窗的种类、系列、规格以及所配的玻璃品种、厚度等。 3.1.5 窗(包括阳台门)的保温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1.6 在高速公路、主干路道路两侧50m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临街一侧应设计、采用具有隔声性能的建筑外窗 (包括阳台门)。 3.1.7 铝合金窗宜为内平开、下悬内开启形式。中高层以上建筑不宜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 3.2 门窗立面设计 3.2.1 门窗立面尺寸,应根据各类建筑通风采光设计要求的窗地面积比以及建筑节能要求的窗墙面积比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 3.2.2 门窗的立面开启构造形式应根据各类建筑使用特点具体确定,必须满足房间自然通风导引风路的要求,启闭方便,便于清洁、维修,确保安全。 3.2.3 门窗外形制作尺寸根据《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GB/T5824和墙面饰面层的厚度要求决定。 3.2.4 平开和推拉门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10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240Omm。 3.2.5 平开窗:采用合页铰链的窗扇,最大宽度不宜超过6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500mm。采用滑撑的窗扇,最大宽度不宜超过6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200mm。 3.2.6 推拉窗扇的最大宽度不宜超过900mm,最大高度不宜超过1800mm。 3.3 门窗的性能要求 3.3.1 门窗的性能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设计。 3.3.2 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启闭力、反复启闭性能、撞击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8478、《铝合金窗》GB叮8479的规定和工程设计要求。 3.3.3 抗风压性能 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最低不小千20OOPa,中高层以上建筑外窗应符合设计要求。 3.3.4 气密性能 中高层以上住宅建筑在l0Pa检测压力差下: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q1不大于1.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q2不大于4.5m3/(m2.h)。 3.3.5 水密性能 住宅建筑、宾馆和办公楼外窗未渗漏压力不小于250Pa。 3.3.6 保温性能 保温外窗传热系数K宜小于3.5W/(m2.K)。 3.3.7 空气声隔声性能 高速公路和主干路道路两侧50m范围内住宅建筑外窗临街一侧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小于30dB。 3.4 门窗结构设计 3.4.1 门窗应按围护结构设计。 3.4.2 门窗构件的荷载效应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风荷载、重力荷载和地震作用的最不利组合。 3.4.3 作用于外门窗上的风荷载标准值,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按下式计算,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小于20OOPa按20OOPa计算。 ωk=βgzμsμzωo 式中:ω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gz——阵风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O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O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ωo——基本风压(kN/m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采用。 3.4.4 垂直于门窗平面分布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qEk=βEαmaxGk/A 式中:qEk——垂直于门窗乎面分布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kN/m2)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取0.04;7度 (峰值加速度0.1)时取0.08;7度)峰值加速度0.159)时取0.12;8度)峰值加速度0.30g)时取0.24; Gk——门窗(包括玻璃和铝框)的重力荷载标准值(kN) A——门窗平面面积 (M2)。 3.4.5 门窗构件应根据受荷情况和支承条件采用结构力学弹性方法计算内力和挠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力:σ≤f 2挠度:u≤[u]且u≤15mm 式中:σ——截面最大应力组合设计值; f——材料强度设计值; u——挠度组合设计值; [u]——构件弯曲允许挠度值。当门窗镶嵌单层、夹层玻璃时[u]=1/120;当门窗镶嵌中空玻璃时:[u]=1/180。 3.4.6 进行门窗构件、连接件承载力计算时应按(3.4.6-1)式,门窗构件的挠度验算应按(3.4.6-2)式计算: σ=1.4σwk+1.2σGk+1.3×0.5σEK (3.4.6-1) u=uwk+uGk+O.5uEk (3.4.6-2) 式中:σu——最大应力组合设计值、挠度组合设计值; σwk 、uwk——风荷载产生的应力标准值、挠度标准值; σGk 、uGk——重力荷载产生的应力标准值、挠度标准值; σEK、uEk——地震荷载产生的应力标准值、挠度标准值。 注:(3.4.6-1)、(3.4.6-2)式中的后两项可根据实际荷载情况进行取或舍。 3.4.7 玻璃厚度、面积应经计算确定或按规范选用,计算或选用方法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13规定。 3.4.8 进行玻璃的设计计算时应考虑下列要求: 1门以及落地窗的玻璃,必须符合现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中的人体冲击安全规定; 2门用玻璃宜采用安全玻璃; 3下列情况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1)地弹簧门用玻璃; (2)窗单块玻璃面积大于1.5m2,有框门单块玻璃面积大于0.5m2; (3)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高度小于500mm的落地窗; (4)无框门窗玻璃; (5)公共建筑出入口门; (6)幼儿园或其它儿童活动场所的门; (7)倾斜窗、天窗; (8)7层以上建筑的外开窗。 3.4.9 材料的重力密度可按表3.4.9采用。 表3.4.9 材料的重力密度γg(kN/m3) 材 料 γg 普通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半钢化玻璃 25.6 钢材 78.5 铝合金 28.0 3.4.10 门窗用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可按表3.4.10采用。 表3.4.10 玻璃的强度设计值(N/mm2) 类型 厚度(mm) 强度设计值fg 大面 侧面 普通玻璃 5 28.0 19.5 浮法玻璃 5--12 28.0 19.5 15--19 24.0 17.0 钢化玻璃 5--12 84.0 58.8 15--19 72.0 50.4 注:1 夹层玻璃和中空玻璃的强度设计值可按所采用的玻璃类型确定; 2 当钢化玻璃的强度标准值达不到浮法玻璃强度标准值的3倍时,表中数据应根据实测结果予以调整; 3 侧面指玻璃切割后的断面,其宽度为玻璃厚度。 3.4.11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可按表3.4.11采用。 表3.4.11 铝合金型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 合金 牌号 合金 状态 壁厚 (mm) 强度设计值fa 抗拉、抗压 抗剪 局部承压 6063 T5 所有 85.5 49.6 120.0 T6 所有 140.0 81.2 161.0 6063A T5 ≤10 124.4 72.2 150.0 >10 116.6 67.6 141.5 T6 ≤10 147.7 85.7 172.0 >10 140.0 81.2 163.0 6061 T5 所有 85.5 49.6 133.0 T6 所有 190.5 110.5 199.0 3.4.12 材料的弹性模量可按表3.4.12采用。 表3.4.12 材料的弹性模量 (N/mm2) 材 料 E 玻璃 0.72×105 铝合金 0.70×105 钢、不锈钢 2.06×105 3.4.13 作用于不锈钢抽芯铆钉的拉力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不大于按照《抽芯铆钉技术条件》GB12619规定的最小抗拉荷载值和最小抗剪荷载值除以系数1.11。 3.4.14 作用于框与扇连接件的力的设计值,应不大于生产厂家提供的配件承受力的设计值。 3.4.15 隐框窗、半隐框窗所用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宽度Cs和粘接厚度ts的设计,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O2的规定。 3.5 气密性能设计 3.5.1 气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满足自然通风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控制门窗可开启扇与固定部分的比例; 2 合理选用铝型材的截面尺寸和几何形状:宜采用正、负压双向密封的铝合金型材。采用搭接密封时,铝合金型材的最小设计密封宽度平开窗不宜小于7mm、推拉窗不小于8mm,包括下滑、中梃及框扇四周以提高门窗缝隙空气渗透阻力; 3 采用耐久性好的弹性密封胶或胶条进行玻璃镶嵌密封和框扇之间的密封; 4 推拉门窗框扇采用毛条密封时,应使用密度较高的硅化密封毛条或采用中间加胶片的硅化密封毛条,确保密封效果; 5 密封胶条和密封毛条应保证在门窗四周的连续性,形成封闭的密封结构; 6 框扇构件连接部位和五金件装配部位,应采用密封材料进行密封处理。 3.6 水密性能设计 3.6.1 水密性能设计指标 按抗风压性能设计指标的0.1倍设计。 3.6.2 当有特殊要求时,建筑设计可提出具体的水密性能指标。 3.6.3 水密性能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等压原理及压力平衡设计门窗的排水系统,确保玻璃镶嵌槽以及框与扇配合空间形成等压腔; 2 对于不采用等压原理及压力平衡设计的门窗结构,应采取有效的密封防水措施和结构防水措施,实现水密性能设计要求; 3 推拉窗排水槽的尺寸、数量、分布应保证排水系统的畅通,槽宽宜为5mm,长度宜为40--60mm。对有纱轨的推拉窗,内、外排水槽一般宜各开两个 (内排水槽在室内侧、外排水槽在室外侧),内、外排水槽应错开设置,分别开在外窗关闭时没有窗扇的扇轨上。无纱轨的推拉窗不可设置内排水槽。面积大于3.5m2的门窗可适当多开些排水槽; 4 门窗型材构件连接和附件装配缝隙以及门窗框与洞口墙体安装间隙均应有防水措施。 3.7 空气声隔声性能设计 隔声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提高门窗隔声性能,宜采用中空玻璃或夹层玻璃; 2 门窗玻璃镶嵌缝隙及框与扇开启缝隙,应采用具有柔性和弹性的密封材料妥善密封。 3.8 保温性能设计 3.8.1 铝合金门窗的保温性能设计,应符合国家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8.2 隔热构造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l 提高铝合金门窗保温性能,宜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 2 玻璃宜采用中空玻璃、夹层玻璃、热反射玻璃、中空热反射玻璃及遮阳型LOW-E中空玻璃等; 3 门窗玻璃镶嵌缝隙及框与扇开启缝隙,应采用具有柔性和弹性的密封材料妥善密封。 3.9 防雷设计 3.9.1 建筑外门窗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一类防雷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在30m及以上的外门窗,二类防雷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在45m及以上的外门窗,三类防雷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在60m及以上的外门窗应采取防侧击雷和等 电位保护措施,并与建筑物防雷系统可靠连接。 3.9.2 防雷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外框应有专用的防雷连接件与窗框可靠连接; 2 门窗外框与防雷连接件连接前,应先除去非导电的表面处理层; 3 防雷连接导体可采用热浸镀锌处理的直径不小于l0mm圆钢或25×4扁钢,导体应与建筑物防雷装置和窗框防雷连接件进行可靠的焊接连接,焊缝长度不小于100mm。 3.9.3 防雷体系引出线应由设计单位设计,土建施工单位提供。 3.10 其它安全性设计 3.10.1 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玻璃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可采用警示 (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防撞设施 (设置防护栏)等。对于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情况,必须采用可靠的护栏。 3.10.2 无室外阳台的外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小于0.9m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并加设可靠的防护措施。窗台高度低于0.6m的飘窗,其防护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计算。 3.10.3 底层外窗、封闭阳台的外窗、不封闭阳台从室内通向阳台的门窗、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的门窗等部位,应设置入侵防范措施。 4 加工制作 4.1 一般规定 4.1.1 铝合金门窗加工应在工厂进行,不得在施工现场制作。 4.1.2 加工构件前应对土建设计施工图、铝合金门窗设计图进行核对,并对己完成的建筑洞口进行复测,按实测结果调整门窗设计大样图尺寸,经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确认后方可加工制作。 4.1.3 加工门窗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能达到门窗构件加工精度的要求,其量具应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4.1.4 对已确定使用的原材料及配件按设计要求制作三樘门窗进行性能检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再批量生产。 4.2 构件加工 4.2.1 铝合金门窗构件加工必须有加工图和保证门窗达到设计性能的工艺和技术要求,加工精度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下料之前应对其型号、表面质量与颜色等进行检查; 2 下料尺寸允许偏差为±0.5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 3 下料端头不应有明显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 4 孔位和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m; 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l52.1的规定; 6 沉头螺钉用沉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l52.2的规定; 7 圆柱头、螺栓用沉孔应符合现行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l52.3的规定; 8 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 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1要求: 表4·2·2-1 槽口尺寸允许偏差(mm) 项 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2铝合金构件豁口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2要求 表4·2·2-2 豁口尺寸允许偏差(mm) 项 目 a b C 允许偏差 +0.5 0.0 +0.5 0.0 ±0.5 3铝合金构件榨头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2-3要求 表4.2.2-3 榫头尺寸允许偏差 (mm) 项 目 a b C 允许偏差 0.0 -0.5 0.0 -0.5 ±0.5 4排水孔槽偏差参考槽口加工。 4.3 门、窗组装 4.3.1 铝合金门窗组装必须有组装图和保证门窗达到设计性能的工艺和技术要求,所使用的各类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3.2 构件装配前应清除毛刺、铝渣和油污。框、扇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2要求: 4.3.3 构件连接必须牢固可靠,组装后各连接处应对角紧密、接口平整。 1 采用45°组角时应采用铝角码在组角机上组角; 2 采用90°组框时应在铝材背面设置加强衬板; 3 组装中挺时应采用专用铝构件或锌铝构件连接; 4 采用自攻螺钉连接时应有丝槽。 表4.3.2 门、窗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 (mm) 项 目 尺寸范围 偏差值 门、窗框槽口高度、宽度 ≤2000 ±2.0 >2000 门±3.0窗±2.5 门、窗框槽口对边尺寸之差 ≤2000 ≤2.0 >2000 ≤3.0 门、窗框对角线尺寸之差 门≤3000窗≤2000 门≤3.0窗≤2.5 门>3000窗>2000 门≤4.0窗≤3.5 框、扇搭接宽度 门±2.0窗±1.0 相邻构件同一平面高低差 ≤0.3 相邻构件装配间隙 ≤0.2 4.3.4 构件连接处缝隙应进行可靠的密封处理,可采用柔性防水垫片或打胶进行密封。 4.3.5 开启部分密封胶条与密封毛条的安装: 1 密封胶条与密封毛条的断面形状及规格尺寸应与铝合金型材断面相匹配; 2 密封胶条嵌装应平整,其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3.0%; 3 密封胶条与密封毛条装配后应平整、严密、牢固。不得有脱槽现象; 4 密封胶条与密封毛条单边宜整根嵌装,不宜拼接,接口宜位于转角处; 5 密封胶条角部接口处必须密封处理。 4.3.6 玻璃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与槽口配合尺寸应符合GB/T8478、GB/T8479的要求; 2 玻璃的最大允许面积应符合现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和本规程的要求; 3 玻璃安装时应使玻璃与镶嵌槽保留一定的间隙,并在玻璃四周装配防震垫块,以缓和开关等力的冲击,其要求如下: (1) 按框、扇(梃)与玻璃的间隙确定; (2) 玻璃垫块每扇包括固定扇和开启扇:下边装2块,分布在四分之一边长处;侧边及上边每边中部各装一块; (3) 玻璃垫块安装时,应用聚氯乙烯胶加以固定以免滑移,并不得影响排水和通气; (4) 玻璃压条嵌装后应平整牢固,贴合紧密,其转角部位拼接处间隙应不大于0.5mm,不得在一边使用两根或两根以上玻璃压条; (5) 安装镀膜玻璃时,镀膜面应朝向室内侧; (6) 安装中空镀膜玻璃时,镀膜玻璃应安装在室外侧,镀膜面应朝向室内侧,中空玻璃内应保持清洁、干燥、密封; (7) 玻璃密封条安装后应平直,无皱曲起鼓现象,接口严密、平整并经密封处理; (8) 玻璃采用密封胶安装时,胶缝应平滑整齐、无空隙和断口,注胶宽度不小千5mm,最小厚度不小于3mm。 4 平开窗扇、悬窗扇、窗固定扇室外侧框与玻璃之间密封胶条处宜涂抹少量玻璃胶。 4.3.7 五金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五金件的安装应牢固、位置正确、数量齐全; 2 五金件应满足门窗的机械力学性能要求和使用功能,易损件应便于更换; 3 门窗框、扇装配后应开关灵活,不应阻滞或变形; 4 五金件的安装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可采用柔性防水垫片或打胶进行密封; 5 单执手一般安装在扇中部,当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锁点时,锁点分布应合理; 6 铰链在结构和材质上,应能承受最大扇重和相应的风荷载,安装位置距扇两端宜为200mm,框、扇安装后铰链部位的配合间隙应不大于该处密封胶条的厚度; 7 滑轮一般装两只,安装位置距扇角处宜为70--120mm,窗用扇重不超过400N,门用扇重不超过600N,否则宜选用双滑轮装置; 8 五金件安装时应考虑门窗框、扇四周搭接宽度均匀一致。 4.4 门、窗检验 4.4.1 工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构件加工应进行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加工; 2 加工中应按构件的5%进行抽样检验,每种构件不得少于3件。如不合格应加倍抽查,复检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如仍不合格,则应进行逐件检验,合格的留用。 4.4.2 产品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出厂前,应按每一批次、品种、规格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抽检率门为10%、窗为5%,但不得少于3樘。 2 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除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GB/T8478、GB/T8479标准的规定。 (1)门、窗检验项目参照表4.4.2-1、表4.4.2-2。 表4.4.2-1 铝合金门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备注 1* 铝型材表面 a. 型材表面不允许有明显划伤 b. 阳极氧化AA15级,膜厚t≥15μm 粉末喷涂40≤t≤120μm 氟碳喷涂t≥30μm 电泳涂漆别 B级 涡流测厚仪 2* 铝型材壁厚 (mm) 受力构件的最小实测壁厚≥2.0 游标卡尺 3 抗风压性能 P3≥1000pa或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GB/T7106 4 气密性能 q1≤4.0m3/(h.m),q2≤12m3/(h.m2)或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GB/T7107 5 水密性能 △p≥100pa或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GB/T7108 6 保温性能 K<4.0W/(m2.K)或符合用户设计要求 GB/T8484 7 空气声隔声性能 RW≥25dB GB/T8485 8 反复启闭性能 反复启闭应不少于10万次,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GB/T8478 9 撞击性能 撞击后: a. 门框、扇无变形,连接处无松动现象; b. 插销、门锁等附件应完整无损,启闭正常。 c. 玻璃无破损。 d. 门扇下垂量应不大于2mm。 QB/T1129 10 垂直荷载强度 平开门、地弹门: 施加30kg荷载,门扇卸荷后的下垂量应不大于2mm。 GB/T14154 11* 启闭力(N) 启闭力≤50N,门扇启闭时不得有影响正常功能的碰擦 管形测力计(0-100N)每个扇测三次取平均值 12* 附件安装 位置正确、安装牢固、数量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目测、手试 13* 连接 连接牢固、不缺件 目测、手试 14* 门框槽口 高度(mm) ≤2000±2.0 >2000±3.0 钢卷尺测试件外框两相对外端面,测量部位距端部100mm 15* 门框槽口 高度(mm) ≤2000±2.0 >2000±3.0 钢卷尺 16* 门框槽口对边 尺寸之差(mm) ≤2000 ≤2.0 >2000 ≤3.0 计算结果 17* 门框对角线尺寸之差(mm) ≤3000 ≤3.0 >3000 ≤4.0 钢卷尺、φ20圆柱或专用量具测框内角 18* 门框门扇搭接宽度偏差(mm)(与设计值之差) ±2.0 游标深度尺测量,测窗扇高度、宽度中点处 19* 同一平面高低差(mm) ≤0.3 用游标浓度、尺测量相邻构件取最大值 20* 装配间隙 (mm) ≤0.2 用塞尺测量相邻构件取最大值 21* 玻璃与槽口 配合 玻璃槽口配合应符合GB/T8478表5、表6的要求 用塞尺、游标深度尺测量 22* 外观 产品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它污迹。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表面平整,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 观察、目测 表4.4.2-2 铝合金窗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要求 备注 1* 铝型材表面 c. 型材表面不允许有明显划伤 d. 阳极氧化AA15级,膜厚t≥15μm 粉末喷涂40≤t≤120μm 氟碳喷涂t≥30μm 电泳涂漆别 B级 涡流测厚仪 2* 铝型材壁厚 (mm) 主要受力构件的最小实测壁厚≥1.4 游标卡尺 3 抗风压性能 P3≥2000pa或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GB/T7106 4 气密性能 q1≤2.5m3/(h.m) q2≤7.5m3/(h.m2) 或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GB/T7107 5 水密性能 △p≥250pa或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GB/T7108 6 保温性能 K<4.0W/(m2.K)或符合用户设计要求 GB/T8484 7 空气声隔声性能 RW≥25dB或符合用户设计要求 GB/T8485 8 采光性能 Tr≥0.20或符合用户设计要求 GB/T11976 9 反复启闭性能 不少于1万次,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 GB/T8479 10* 启闭力(N) 启闭力≤50N,门扇启闭时不得有影响正常功能的碰擦 管形测力计(0-100N)每个扇测三次取平均值 11* 附件安装 位置正确、安装牢固、数量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目测、手试 12* 连接 连接牢固、不缺件 目测、手试 13* 门框槽口 高度(mm) ≤2000±2.0 >2000±2.5 钢卷尺测试件外框两相对外端面,测量部位距端部100mm 14* 窗框槽口 宽度(mm) ≤2000±2.0 >2000±2.5 钢卷尺 15* 窗框槽口对边 尺寸之差(mm) ≤2000 ≤2.0 >2000 ≤3.0 计算结果 16* 窗框对角线尺寸之差(mm) ≤2000 ≤2.5 >2000 ≤3.5 钢卷尺、φ20圆柱或专用量具测框内角 17* 窗框窗扇搭接宽度偏差(mm)(与设计值之差) ±1.0 游标深度尺测量,测窗扇高度、宽度中点处 18* 同一平面高低差(mm) ≤0.3 用游标浓度、尺测量相邻构件取最大值 19* 装配间隙 (mm) ≤0.2 用塞尺测量相邻构件取最大值 20* 隐框窗的装配要求 符合JG3035中 4.3.3.2条的规定 三塞尺、游标深度尺测量 21* 玻璃槽口 配合 玻璃槽口配合应符合GB/T8479表5、表6的要求 用塞尺、游标深度尺测量 22* 外观 产品表面不应有铝屑、毛刺、油污或其它污迹。连接处不应有外溢的胶粘剂。表面平整,没有明显的色差、凹凸不平、划伤、擦伤、碰伤等缺陷。 观察、目测 (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门撞击性能、门垂直荷载强度、反复启闭性能型式检 验: a)产品或老产品砖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两年检测一次; d)产品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合同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时。 (3) 保温性能、空气声隔声性能和采光性能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测试。地弹门不做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测试,其它门根据使用要求测试。 3 产品出厂检验规则 (1) 表4.4.2-1、表4.4.2-2中有“*”号均为出厂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出现一项 (含一项)以上不符合时应对该项目重新加倍抽样检验,如仍不符合要求时,则应进行逐件检验。 (2) 抽检的产品必须全部合格方能出厂。 4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图和使用说明书等。合格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出厂日期、厂址、电话等。 4.5 包装、运输和储存 4.5.1 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应用无腐蚀作用的软质材料包装; 2 产品表面应加贴保护膜; 3 产品或包装的明显部位应有产品标识; 4 每批产品包装后,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产品清单等。 4.5.2 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及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扔、撞击; 2 运输时应竖直排-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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