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制度大纲培训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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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北京地区财产险行业理赔服务质量,促进定损从业人员综合能力的提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得到各财产险会员公司的支持与配合,组织相关人员拟定了《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并已于2011年底由行业印发执行。请在京从事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保险及相关理论知识,时刻关注机动车辆保险及行业整体发展方向,为车险被保险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为改善保险行业社会形象而努力。 目录 1、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考试大纲…………4 2、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15 3、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20 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24 5、北京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业务规则说明 ……………32 6、关于加强机动车保险理赔时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9 7、北京地区车损险代位求偿实务规范………………………43 8、北京地区保险车辆交通事故“互碰自赔”操作实务……51 9、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中心示意图………………54 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 分级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保险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 《保险基础知识》 掌握: 一、保险原理 1、风险的含义、分类、构成要素和特征; 2、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 3、保险的定义、特征、要素、分类、功能; 4、保险的基本原则; 5、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含义;费率的厘定原则、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和营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理。 二、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与种类;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4、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 5、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6、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掌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有关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高速公路通行的特别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理赔时效、流程、保险诈骗等的相关内容; 6、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7、北京地区有关机动车互碰自赔的规定; 8、北京地区有关车损险代位求偿的规定; 9、《关于加强机动车保险理赔时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熟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02号令);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104号令); 5、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高级:掌握); 6、《刑法》关于金融诈骗、保险诈骗、职务侵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相关内容;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等的规定(高级:掌握)。 了解: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种类(高级:掌握); 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中高级:掌握); 4、《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高级:掌握); 5、反洗钱法总则、第三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有关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 第二部分 车险查勘定损实务 《车险查勘实务》 掌握: 1、事故现场分类; 2、现场测量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3、现场拍照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4、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及要求; 5、现场查勘图的绘制; 6、特殊事故(如水灾、火灾等)的查勘要点; 7、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判断。 熟悉: 1、汽车碰撞事故的基本形态特征; 2、汽车倾覆事故的基本形态特征; 3、车身划痕事故的基本形态特征; 4、特殊事故(如水灾、火灾等)的基本形态特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印迹分析; 6、碰撞痕迹形成时间的判断; 7、车身碰撞损伤的诊断与测量。 了解: 1、涉水行驶造成车辆的常见损失; 2、坠车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3、汽车侧滑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4、汽车与固定物碰撞的特点; 5、汽车碰撞行人的事故现场特征; 6、车载货物与本车撞击后事故特征; 7、肇事车辆的速度分析(中高级:熟悉)。 《车险定损实务》 掌握: 1、事故车辆定损的原则及方法; 2、定损价格的构成; 3、一般碰撞事故中的常损零件; 4、车身变形矫正修复; 5、汽车外围件的碰撞损坏及修复; 6、发动机及附件碰撞损坏认定及修复; 7、车身内外装饰件(包括仪表台、座椅、安全带等)损失的检测认定及修复; 8、车身喷漆的修复工艺及流程; 9、汽车玻璃的种类及特点; 10、汽车水灾损失的评估; 11、汽车火灾损失的评估; 13、现有市场上的零配件种类; 14、合理施救费用的界定。 熟悉: 1、车辆事故直接损失与磨损及故障损失的鉴别(中高级:掌握); 2、车身钣金的修复方法(中高级:掌握); 3、非金属车身部件的修复方法(中高级:掌握); 4、变速器及传动轴的损坏检测认定及修复(中高级:掌握); 5、车辆悬挂系统损坏检测认定及修复(中高级:掌握); 6、转向及制动系统零部件损失的认定(中高级:掌握); 7、安全气囊(SRS)系统的损失认定(中高级:掌握); 8、电气设备损失认定(中高级:掌握)。 了解: 1、车身修复的焊接技术及焊接设备(中高级:熟悉); 2、特种车的碰撞损失判断(高级:掌握); 3、汽车制造及修理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高级:熟悉)。 《车险理赔实务》 掌握: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相关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残值处理及相关术语含义等; 2、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理赔流程; 3、案件赔款的计算; 4、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互碰自赔中车险理赔流程的相关规定。 熟悉: 1、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承保流程(高级:掌握);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3、北京保险行业的车险理赔质量测评指标;指标释义。 了解: 1、机动车辆保险产生和发展; 2、医疗跟踪审核(高级:掌握)。 《保险欺诈案件的主要特征及防范措施》 掌握: 1、保险案件调查的主要任务; 2、保险欺诈的定义、特征和常见表现形式; 3、保险诈骗案调查的要点。 了解: 1、调查取证的相关知识; 2、心理学、逻辑学的相关知识。 第三部分 汽车修理及汽车配件相关知识 掌握: 1、汽车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 2、四冲程汽油机和柴油机的基本组成; 3、排气系统的组成; 4、冷却系的作用及冷却方式; 5、冷却系主要件的作用; 6、汽车行驶系组成; 7、轮胎规格的表示方法; 8、四轮定位的定义及作用; 9、转向传动机构的组成; 10、蓄电池的型号、组成及作用; 11、空调系统的组成及工作原理; 12、车身的分类。 熟悉: 1、汽车的总体构造和主要性能参数; 2、发动机的基本术语; 3、四冲程汽油机的工作原理; 4、四冲程汽油机和柴油机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5、曲柄连杆机构的作用及组成; 6、配气机构基本组成; 7、电子控制汽油喷射系统的组成和基本原理; 8、电控汽油喷射系统中供油系统的组成; 9、电控汽油喷射系统中供气系统的组成及作用; 10、三元催化转换器、废气再循环装置、电子节气门等的作用(中高级:掌握); 11、润滑系的作用、组成及润滑方式; 12、润滑系基本油路的组成和主要件的作用; 13、柴油机燃油供给系统的基本组成; 14、中间冷却器(中高级:掌握); 15、电控柴油喷射系统的基本原理(中高级:掌握); 16、变速器的作用、变速基本原理、变速操纵机构的工作原理; 17、双向作用筒式减振器、液压减振器、弹簧减振器基本原理(中高级:掌握); 18、电控空气悬架组成及基本原理(中高级:掌握); 19、动力转向系统的组成(中高级:掌握); 20、转向系的组成、循环球式转向器组成、齿轮齿条式转向器组成; 21、液压制动装置组成(中高级:掌握); 22、ABS的工作原理(中高级:掌握); 23、安全气囊的工作原理及检修注意事项; 24、交流发电机的组成及作用; 25、起动机的组成及作用; 26、点火系的组成及各组成的结构和作用; 27、辅助电气设备的组成; 28、承载式车身的组成; 29、车身的基本结构; 30、涡轮增压、缸内直喷等发动机新技术工作原理。 了解: 1、汽车的不同分类方法及含义; 2、汽车标牌的位置及内容; 3、汽车发动机常用燃料的性能; 4、配气机构的作用; 5、常见可变配气相位的形式和基本原理; 6、电脑ECU的作用; 7、电控汽油喷射系统中传感器的名称及作用; 8、离合器的作用、工作原理; 9、自动变速器的分类及工作原理(中高级:熟悉); 10、转向驱动桥的功用及组成; 11、转向传动机构的功用; 12、液控动力转向的分类与工作原理; 13、循环球式转向器调整、齿轮齿条式转向器的调整; 14、微机控制点火系的组成、分类(中高级:熟悉); 15、前照灯的种类、结构、特点; 16、汽车仪表的种类及组成; 17、电气线路的组成; 18、电子防盗装置的种类和组成。 第四部分 定损人员从业规范和基本礼仪 《从业规范》 掌握: 1、《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办法》; 2、行业关于车险服务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 3、查勘定损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4、查勘定损员的工作纪律。 《基本礼仪》 掌握: 1、仪容仪表规范; 2、服务用语规范; 3、常用社交礼仪。 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 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地区财产险公司车险定损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及良性流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并经各财产险会员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同意,在行业实施《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各公司应遵照执行,对从事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定损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凡与各公司有合作关系,向客户提供定损服务的保险公估公司或其他用人渠道的定损员应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 第二章 定损员级别划分 第四条 级别划分。根据定损员实际业务能力和考试评定情况,从低到高划分为初级定损师、中级定损师和高级定损师三个级别。 初级定损师:掌握基本的保险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具有相应的汽车配件和汽车维修知识,熟悉车险查勘定损实务,参加并通过初级定损师考试。 中级定损师:除具备初级定损师的要求外,需通过中级定损师考试(从业年限达到5年以上可报考),具有对较大金额和较复杂事故的查勘定损工作能力。 高级定损师:除具备中级定损师的要求外,需通过高级定损师考试(从业年限达到8年以上可报考),具有对重大事故和复杂事故及特种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能力。 第三章 定损员分级考试 第五条 分级考试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级别定损员应通过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六条 初级考试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中级考试一般每年组织1次;高级考试一般每两年组织1次。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第七条 考试合格者将获得不同级别的《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定损人员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同时应领取“岗位服务胸牌”(显示信息为公司的规范简称及定损员的级别信息等)。 第四章 定损员行为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要求定损员遵守以下从业行为标准: (一)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做到定损有依据,定损金额准确合理;定损完毕后,应向客户详细告知后续理赔所需手续及相关流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客户理赔难度,延长理赔时间。 (二)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尽职尽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扩大损失或隐瞒损失;并使用文明用语,严禁忌语和简单粗暴。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提出的合理的服务要求,也不得随意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客户的资料和信息。 (四)耐心详细回答客户对理赔业务方面的提问,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推诿、搪塞。 (五)应佩挂“岗位服务胸牌”上岗工作。 第五章 定损员行为管理 第九条 建立行业定损员信息库。各公司定损员的《等级证书》取得、参加培训、年审等信息,由协会负责录入;各公司对定损员的工作考核、年度评价、人员流动等信息,由各公司负责录入。 第十条 各公司新入司定损员的信息由所在公司实时录入到行业定损员信息库,待通过定损员分级考试,取得《等级证书》和“岗位服务胸牌”后,可独立从事定损工作。 第十一条 各公司对离司或离职的定损员,应将其从业情况、在职的工作表现录入行业定损员信息库中。流动至另一家公司后,应由该公司为其领取“岗位服务胸牌”。 第十二条 定损员在从业过程中不应存在以下行为,发现问题,各公司核实后应及时报协会并录入定损员信息库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刑事处罚的; (二)因个人职务原因,给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收受客户、汽修厂或其他相关利益方的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或其它贵重物品的; (四)开办、经营或参股汽车修理企业的; (五)借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 (六)制造或协助制作虚假赔案的,明知虚假赔案默认或指导客户隐瞒的; (七)辱骂客户且与客户发生斗殴的; (八)一年内,因服务问题被投诉到保险监管部门达3次(含)以上者,且被证实属于定损员责任的; (九)因服务问题被媒体曝光,给公司或行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的。 第十三条 各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录入并报送定损员的各项信息。 第六章 定损员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司按年度对定损员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应包括业务技能、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考评结束后将考评结果实时录入到行业定损员信息库中。 第十五条 定损员《等级证书》每三年审验一次。定损员应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新车型、新技术及职业道德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等级证书》方能通过审验。未按时间审验的,《等级证书》将失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包括修改事项)需经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相互记下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商解决。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第六条 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二)逆行的;(三)倒车的;(四)溜车的;(五)开关车门的;(六)违反交通信号的;(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八条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也应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条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十二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三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中关于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两车或多车且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人员轻微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 第三条 适用本实施细则互碰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是: 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为对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二、甲、乙方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并确保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针对可单独由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并依照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 四、针对需要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机动车互碰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报案(无责方无须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向客户反馈交强险报案号。若客户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并认定事故责任的,应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若事故是由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认定各方事故责任的,应提示客户留存《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五条 受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事故方《协议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事故方填写完整。 第二章 事故双方同等或主次责任的理赔流程 第六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下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第七条 当甲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立即填写《代勘联系函》(格式详见附件),传真至乙方保险公司,并电话向乙方保险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并在甲方的《代勘联系函》上加盖专用印章后反馈给甲方保险公司。若30分钟没有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甲方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若乙方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甲方保险公司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乙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反馈回复意见后的2小时内到达甲方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 第八条 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完毕后,应出具定损单,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告知甲乙双方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所需要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 甲方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给乙方的理赔材料包括: 一、材料交接单 二、甲、乙双方车辆定损单 三、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照片 四、乙方保险公司回复确认的《代勘联系函》 上述材料需要加盖甲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专用章”,并由定损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内容外,理赔材料还应包括: 一、乙方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 二、责任认定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三、乙方车辆修理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 四、事故双方当事司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领取赔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或为公户车辆办理索赔时,应提示客户直接向乙方保险公司咨询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双方事故车辆需同去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若甲乙双方定损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定损后分别到各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若涉及轻微人员伤及车外财产的损失,依据互碰自赔机制,人伤及车外拆产损失需由双方保险公司进行互赔。 第十二条 事故双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互碰自赔机制,由事故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的车辆进行赔付;2000元(不含)以上的部分,事故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若涉及轻微人员伤及车外财产的损失,依据互碰自赔机制,人伤及车外拆产损失需由双方保险公司进行互赔。 第十三条 如乙方对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异议,由甲方保险公司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损失。 第三章 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理赔流程 第十四条 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的情况,双方应同到甲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甲乙双方被保险人或当事人签字确认。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各方有责或无责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操作: 一、两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失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机动车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二、多车互碰,一方或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一)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各无责方损失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机动车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进行代赔。 (二)一方或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机动车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1、多方有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2、多方有责,多方无责 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改造自身理赔业务系统,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实施细则》,同时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保险公司应该在立案环节,增加“互碰自赔”标识,并记录事故方车牌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准确统计互碰自赔数量、金额和所涉及的保险公司。对于加注“互碰自赔”标识的案件,允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本车损失。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2009版)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业务规则说明 为有效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管理,拟在北京地区推行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工作。具体业务规则如下: 一、浮动系数的使用规则 北京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多险种投保系数”、“年平均行驶里程系数”及“特殊风险系数”4个项目。所有系数保留小数点一位。各公司其他系数停止使用,包括车队系数。公司系统中没有此4项系数的需添加。摩托车和拖拉机暂不浮动。“无赔款优待系数”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并计算,在投保查询环节返回,其余3项浮动系数各公司可根据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在系统中进行选择。 1、无赔款优待系数:在方案实施的第一年(自2010年1月1日自2010年12月31日),“无赔款优待系数”以投保车辆投保之日起上溯一年(365天)期间的所有有效商业车险保单在北京车险信息平台的理赔记录为准进行计算。自第二年起,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区间确定为“自上一张的商业车险有效保单投保查询时间起至本期商业车险保单投保查询时间止”,上一年度对应的保单下未找到理赔记录的,再依次向上追溯。 机动车发生赔案次数应根据计算区间内被保车辆的结案次数统计,结案金额为零的不计入。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理赔情况,选择A1到AN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种情况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例最高者计算。 车险信息库平台计算无赔款优待系数时,以平台接收到各公司上传理赔结案信息为准,目前各公司上传的结案信息为业务结案。零结案、及放弃索赔的结案信息不计入。 2、多险种投保系数(0.9)必须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和其他任意一种主险或附加险方能使用,同时投保商业三者险和其他任意一种主险或附加险的必须使用多险种投保系数,平台进行双向校验,应该使用未使用或者不应使用却使用了多险种投保系数,均会报错。 3、年平均行驶里程系数,在选择年平均行驶里程小于30000公里时本系数上传值必须为0.9;在选择年平均行驶里程>=30000公里时本系数上传值必须为1;否则平台报错。 4、特殊风险系数必须>=1(1.3≤特殊风险系数≤2.0,),如果不用此系数,上传平台值为1,如使用此系数,各公司根据具体承保车型风险在1.3—2.0的区间内自行确定。 二、保费计算规则 1、确定保单最终费率浮动系数采用系数连乘的方式:最终费率浮动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ד多险种投保系数”ד年平均行驶里程系数”ד特殊风险系数”。连乘后不得降低数据精度(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由于目前各公司使用的条款存在差异,因此最终浮动系数适用于整张商业车险保单,而不是针对某一险别。对招投标业务等团体业务,每辆车的最终保费,也以投保查询结果为准。 3、各公司在录入车辆相关信息后,在车险信息平台提交查询,待接收到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后,再根据车辆实际承保情况选择其他3项系数,按照“商业车险最终保险费=商业车险标准保险费×最终保费浮动系数”公式计算最终保费。在投保确认环节上传平台,信息库平台校验无赔款优待系数是否和平台返回一致,并校验其他3项系数是否符合浮动系数使用规则。 基础保费确定:按照现行的行业商业车险基本费率表执行。 三、新车购置价使用规则 1、已登记车辆在投保查询时返回唯一车型代码及对应的新车购置价,新车及未登记车辆在投保查询时将返回一个或多个车型代码及对应的新车购置价,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投保人意见后确定其中一种,然后在投保确认环节上传信息库平台。 2、保单新车购置价必须大于等于保险公司选择车型代码对应的新车购置价,关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与客户协商确定,可以选择 “不足额投保”,但必须在投保单和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且在发生相关事故理赔时按比例赔付,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其他险种按照条款规定执行。 3、平台返回公司的新车购置价为不含税的裸车价,公司可在此基础上加购置税,停产两年以上车辆提供类比价。 四、其他业务规则 1、系统中限制最长提前投保时间,即投保确认时间不得早于保险起期三个月(90天),与交强险保持一致。 2、为确保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的准确性,各公司不允许投保一年以上商业险。同时建议谨慎承保短期险。 3、在北京车险信息平台无承保记录的车辆一律视为新保车辆。如果客户有异议的,公司通过电子联系单提交,添加相应信息,外地车车辆信息以公司按照信息平台要求录入的信息为准,本地车车辆信息以交管局车档信息为准。 4、短程提车险,不上传平台。 5、拖拉机摩托车因国家暂无车型统一标准,目前承保信息可不上传平台。 6、凡涉及到保费变更的批改不允许操作,可退保重出。 五、业务流程 1、承保流程: ──投保查询: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发送投保查询请求至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接收投保查询请求和相关的投保信息并处理。如平台车型库中有唯一车型代码,则返回车型信息、车型代码、新车购置价和其他车辆基本信息、无赔款优待系数等数据给各保险公司,如信息库平台中没有唯一车型代码,则平台发送车架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品牌等,到车型库供应商库中查询车型代码,并将查询到的一条或多条车型代码、新车购置价,与无赔款优待系数等一并返回给公司。如公司上传信息有出入,匹配不到相应的车型代码,则返回报错提示信息,通过车型库供应商提供的客服平台解决。 ──已登记、未登记(或新、旧、外地)上传车辆信息进行投保查询要求:已登记车辆,公司上传号牌号码及号牌种类进行投保查询,平台返回的车辆信息(使用性质代码、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码、交管车辆类型、车主、核定载客、整备质量、排量、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出厂日期、核定载质量等信息),要求各公司接收、核实无误后自动覆盖公司系统的信息,投保确认时平台将校验。 ──未登记车辆按照接口方案上传相应信息查询,须上传车辆使用性质代码、发动机号、车架号/VIN码、新车标志、外地车标志、车辆类型、车主、核定载客、整备质量、排量、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保单性质标志、出厂日期、车辆类型描述、核定载质量等信息。 ──投保确认:保险公司发送投保确认请求到信息平台,包括商业险-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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