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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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以下统称安全责任制),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落实有关单位及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并对其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制度。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实施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区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安全
2、责任制工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控制实行目标管理(以下统称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各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责任制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审定并层层分解下达并签订安全责任状,落实安全责任。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责任制的综合指导、协调及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协调单位和相关部门落实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和危险路段进行整改,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七条 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责任制管理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对安
3、全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组织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考核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按照隶属关系指导、检查、督促所属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工作。第八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本规定对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定,做好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制工作。第九条 每年1月22日为本市安全责任制宣传日。第十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工作负有下列管理责任:(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4、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二)保证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有效实施;(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责任人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和安全责任制实施方案,向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并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本单位所属人员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5、、规章;(二)按照规定维护所属车辆,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安全设备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安排上路行驶;(三)组织所属车辆按期参加检验,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四)对本单位机动车和驾驶人进行登记,对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五)掌握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六)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七)及时、如实向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前款第三项所指单位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
6、定定期予以公告。前款第五项所指的交通违法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第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专业运输单位),或者其他拥有专业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所属机动车的驾驶人具备相应资质,并与之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二)对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含同等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含主要责任)的驾驶人,自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三)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驾驶人,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之前,不得安排其驾驶车辆;(四)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设备,并定
7、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设备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前款所称专业运输车辆,是指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包括专门从事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和租赁的机动车。第十四条 单位接送人员的班车和学校的校车应当经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其驾驶人应当有准驾车型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并在每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均未达12分。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除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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