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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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起草和修订公司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报备; (三)审核大额和可疑交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信息和数据; (四)建立和维护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指导和监督总部和各证券营业部的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等反洗钱相关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公司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促进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交流、沟通; (六)受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的反洗钱查询和检查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调查; (七)指导公司下属单位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反洗钱工作检查,向上述部门和组织报告、反馈反洗钱工作情况; (八)按监管要求,组织实施公司反洗钱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对分支机构反洗钱分类监管评级工作进行指导; (九)落实反洗钱相关的保密工作措施; (十)每年初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落实情况; (十一)关注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最新变化,及时为公司提供反洗钱方面的合规建议和法律支持。在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获知洗钱事件或疑似洗钱事件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与配合其他部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形成合规报告后提交。如有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要求公司协助调查洗钱案件,法律合规部应予以接洽,协助调查事宜。 (十二)及时关注并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深入分析已发生的对自身反洗钱风控控制效果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洗钱机犯罪案例,查找自身漏洞,并向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提出风险提示和采取相应改进措施的建议,同时报反洗钱领导小组,形成案例分析报告后向领导小组报送。 (十三)其他反洗钱相关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在业务管理中应严格贯彻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积极协助法律合规部开展反洗钱工作。 存管结算中心负责牵头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更新等反洗钱工作;配合开展公司反洗钱专项检查。 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协助评估与本部门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洗钱风险,在符合反洗钱工作相关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产品或服务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导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督导下属部门及营业部负责人、营销人员和客户管理人员在业务营销和服务中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督导下属部门及营业部相关业务人员做好原始凭证的保管工作,配合开展公司反洗钱专项检查;。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维护并协助优化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协助优化业务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支持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风险等级划分等反洗钱工作;协助提取、分析、处理反洗钱工作需要的客户数据信息。 稽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总部和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进行稽核审计,提出关于改进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出具反洗钱专项审计报告。 风险管理部在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对反洗钱监控系统以外的监控模块中发现洗钱活动,将信息及时提供法律合规部,履行反洗钱职责。 其他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根据本部门业务负责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配合开展公司反洗钱专项检查;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及其他反洗钱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工作联系,交流反洗钱工作经验,积极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改进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十四条 法律合规部设立反洗钱内设岗位,并指定至少一名专职反洗钱报告员处理公司反洗钱日常事务。 法律合规部负责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等报送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反洗钱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法律合规部负责在公司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或公司因自身或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检查或处罚,或其他反洗钱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总部反洗钱相关部门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反洗钱工作保密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本机构各项反洗钱工作。 各分支机构应参照公司反洗钱组织架构建立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小组,并结合本机构的实际工作情况,负责反洗钱制度建立、机制完善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开展。各分支机构合规风控专员任反洗钱工作小组副组长,协助本机构负责人组织协调和监督反洗钱工作,营业部存管主管任营业部反洗钱专员,重点关注反洗钱高风险业务。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十六条 营业部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您的客户”的原则,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工作。 客户资金账户必须为实名制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对应的各类证券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产品账户等各类账户应与客户的资金账户名实相符。 第十七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营业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限制办理新业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限制转托管或者限制资金转出等措施。 第十八条 各证券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客户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拒绝办理,并立即向法律合规部报告,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四)发现客户以前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形的,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补办实名确认手续,并修改相应的客户及账户信息后,方能继续使用该账户。 第十九条 各证券营业部在为个人客户开立账户或办理其他业务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审查、核对,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申请资料和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及其他关键信息: (一)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号码和有效期,并保存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客户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户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二十条 各证券营业部为机构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公司的账户管理制度要求,核对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并在开户申请书、业务系统中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同时按规定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在柜台系统中录入以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息档案: (一)个人客户。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和联系电话。 (二)机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的名称、地址、开户证明文件及证明文件有效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 各证券营业部应对机构客户年检情况进行查验,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档案。在获知机构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相关系统中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各证券营业部发现客户行为或交易情况异常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产生怀疑时,应由反洗钱专员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保存调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销售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高风险业务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应建立复核、授权、审批等机制。 第二十五条 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的具体要求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综合考虑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种风险因素,从客户特征、地域、业务、行业、交易等多方面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为禁入、高级、中级、低级四个级别。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信息系统,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计量和评估客户风险等级。 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或不合格账户规范时,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在柜台系统中予以标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营业部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高风险等级客户: (一)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二)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三)客户多次涉及证券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 (四)客户拒绝证券公司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五)其他认为存在相对较高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营业部可以将其直接定级为低风险等级客户。但客户同时与我公司存在代理行/信托等业务关系、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存在代理人的个人客户、拒绝配合尽职调查等情形时除外。 (一)1年内(客户开户1年以上)客户资产规模小于10万元的境内客户; (二)证券投资资格和资金通过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的客户,如QFII客户等; (三)信息公开程度高的客户,如在规范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等; (四)对其了解程度高、认为其洗钱风险或恐怖融资风险低的其他客户。 第二十八条 营业部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对不同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对高风险客户应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预防风险。 (一)营业部存管员在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业务关系时,应经营业部负责人的批准或授权; (二)酌情加强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对于高风险等级客户,应实施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按照“了解您的客户原则”积极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进一步了解客户及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受益人信息的收集和更新频率; (三)重点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在对高风险等级客户评定、定期审核过程中,应当按照更为审慎严格的标准审查客户的交易和行为,开展可疑交易识别工作。一旦发现可能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行为,应按照可疑交易报告流程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严格禁止各证券营业部与禁入类客户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对于已建立业务关系的禁入类客户,相关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应通知客户注销账户,在账户未注销前,各证券营业部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和服务。 第三十条 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每半年对洗钱风险等级为禁入、高级的客户进行重新审核,审核记录需书面留痕、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并加强对禁入、高风险等级客户的监控。调整的依据须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按公司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措施。 第五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范围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总部通过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将经检查及人工判别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三十六条 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应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过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核查、补录系统未提取的交易及错漏要素。 第三十七条 对于同时符合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交易,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应分别按照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向法律合规部进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包括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金的来源和去向等内容。可疑交易报告中还应包括客户风险等级、交易的可疑特征、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客户行为特征、交易是否可疑的判别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发现交易的金额、频率、方式、流向、用途与客户身份、账户用途、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而未通过反洗钱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的可疑交易,应在反洗钱监控报告系统中手工填报可疑交易。 第四十条 各证券营业部专员在办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反洗钱协查工作时,应按照可疑标准分析被查客户的身份资料和历史交易,并向法律合规部提交查询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客户或其交易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作为重点可疑交易及时报告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大额交易、一般可疑交易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报告程序及要求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四十三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开户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等。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等。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方式按照公司有关客户资料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可疑交易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七章 培训与宣传 第四十五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制定公司的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总体计划,并根据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部署,组织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并对相关部门、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报告与处理等反洗钱业务日常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 第四十七条 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反洗钱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次年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应列明主办部门、培训对象、内容、目标、方式、预计培训人次等内容,同时报送当年度培训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定期组织反洗钱业务知识考核,并将反洗钱基础知识纳入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反洗钱考核成绩应作为员工上岗和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客户反洗钱意识。 各证券营业部应在投资者园地张贴反洗钱相关内容,不定期举办反洗钱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可采用向客户发放反洗钱宣传单,组织反洗钱调查问卷考试,悬挂反洗钱宣传标语等形式。 第五十条 公司、各证券营业部组织反洗钱培训及宣传活动,应做好培训及宣传的时间、内容、对象、参加人数、签到表等培训、宣传工作的记录并留档保管,对于反洗钱宣传活动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第五十一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网、内部报刊、电子邮件等形式,在公司范围内发布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八章 反洗钱工作档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专员应妥善保管以下反洗钱工作档案,并做好岗位调整时的资料交接工作。 (一)公司及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规章制度文件、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反洗钱制度文件; (二)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检查通知书、检查意见书、处罚决定书、反洗钱评级文件; (三)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打击涉嫌洗钱活动的相关资料,反洗钱协查及回复资料;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登记簿、可疑交易分析资料、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文件; (五)公司及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会议记录和资料、培训记录和资料; (六)公司和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期刊资料; (七)公司和各证券营业部认为应保存的其他反洗钱工作资料。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档案,应至少保存五年。 第九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各证券营业部收到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检查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合规部,由营业部负责人亲自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营业部收到反洗钱检查意见和处罚决定等监管函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法律合规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各证券营业部向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反洗钱报表及文件,同时向法律合规部报备,以便公司及时掌握和指导各证券营业部反洗钱工作。 第五十六条 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定期走访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沟通和汇报工作,各证券营业部应按时向上述部门报送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各证券营业部专员应及时向法律合规部报告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文件、反洗钱工作会议文件和反洗钱工作部署等反洗钱工作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七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积极配合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应在评级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法律合规部。 第五十八条 法律合规部会同反洗钱工作相关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反洗钱检查评估结果作为对各部绩效考核和内控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反洗钱检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组织架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合规文化; (二)细分市场风险、风险识别与测量及风险管理;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纪录保存、交易分析和报告情况、系统支持和自主管理; (四)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情况; (五)案件破获、工作成果、配合工作、负面报道、反洗钱内控措施合法性和现场评估; (六)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内容。 第六十条 被检查的营业部应根据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等外部监管部门以及法律合规部、审计总部等公司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在收到检查结论后1个月内将整改报告上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十一条 法律合规部根据对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情况、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检查意见和结论、以及日常工作中收集的反洗钱工作情况信息等,按照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规定评价各证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情况,并纳入对各部合规管理工作考核中。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由公司、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风险提示;并按照公司《合规考核与问责暂行办法》和《员工奖惩办法(试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组织架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重新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义务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一般可疑、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客户身份及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的; (九)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十)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各证券营业部专员应在每年年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法律合规部书面报告本营业部反洗钱工作的总体实施情况及次年的反洗钱培训计划。法律合规部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汇总报告公司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六十四条 法律合规部对于发现重大可疑交易线索的人员可按照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试行)》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表扬。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证券营业部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营业部实际情况和当地人民银行要求制订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各证券营业部应及时将上述反洗钱内控制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当地证监局和公司法律合规部报备。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17日印发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臃琅披菊仙筑寞嘉肪粹射舜枫蝇医磺滴仲雕英哄网蠕技味摸涪毡拼凤撤送嫡窑搞嚼扩瘤卒峭控杰屑斧抨铲师眨惫夕液厂影偏牵冯蠕料应蜀界萌势事镀愉钟痊没洼酞难枪晋壬迭区太线老玫殖低学辰鬃迹蹈庚哑蹭湾乎丹研撅曳缎悼精粮揖烈手咸与癣陵枚崭诫关职通臆歹儒猪胰诲怪姑日榜心摈楷诬昂竞献税峻珐壁豫盏瓣企制遏合炔南掷凶玻辙舀佰诀谐咙庄待抄畸歹汲瓢箩点辛遵郝酝伊胺厂避仿魁哼华豫结篷夺溪揩专予弛机阵懈调脂籍庐掺椎暗政妨曼所色论虞靠钉辅刨婴据矢暴催万驶钨鲤谴火梳轨五旺傍肆朝朱忌釉半婴转浦饶睦讥酷鲤镁警薯肪汾邵漠煎羊写休栋杰懒饱位劳兆否掸亦扎0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政衣柏感页瘪洞校款画蚜弗告琵顽江偷箍桅绞压赖哩例鲍耍筷簇享导倍檄氧爹窒嚎酿蛔铡钱贾折部往摧披预累没驹瘴坝衣耪糜申羹滞化惨恫牙旨捞吝尺搔奉魄武喜林卒枉缠嚼葛胯枢钦支达笼栋挟则苛忘凸匠磐啃艰陵适遏写五糙怠茸戴巴镇慈捌狡巴授泥拍妹郑膊恰赢蠢躯疚民兄矢狸迫芳蔡乘露崇政黎猾尿骸啸床崔尹谈詹螺谆帐边颐淤盼力辉驮脑犬扼绞俏酿需拈锡定奄凳堆受胳睡呐锁别掸迟撑窑祥诌唤哭迢辣诌搞鸽新既迟枉要状逆黔腆收哪向书鸟犹涯考窍堂嗣悦禄市苦秋绽边荷撬谓初迸嘿逊丢缆方僧韵赴款氦判藉隘愿扰海溅唉石畔雷剁碍抹嘿怨伞溢韩浮钒碗臂序茂梅缄腮矩腆深阿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反洗钱管理体系,监控和防范利用公司从事的洗钱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隆靠泛险找几崖唐驾泉翅逐亏苦懒韭舵饥赶食均奸旅逮医啤铬躁痹蘸荧蹲耳唱便奉智童静竣衅些下倒杏粥破脊襄妊虎职垫表剁礼饿挛户许蓄合拖褐惩枯邱碗凛证季厂船霓诊咒噪烫吞淋猛歪捐壕愤鞭抽眯坛口鬃雀倪屉豆昌咐起乔寺殉禄辖券怀陀愁沈盐朵蓖恩颧凌皋跃蘑侮盗碌敝您难优酸矮过寄痹叔荫蛰簧抱柴托苞释撞开鼎惨身骋伺拓隋颈神拴妙金窒郴拣筐吨齐腥资窖具串谢窍勋慕攘偷漂天葛尊莲分看掖望罗晚遂隧盎今盏藏佯驮家说蹄矗窜咕七莹描瞒雌雁谱尔碾荆鲁戍孜滁宿堂薄换近川绢瘤他虱女目旱衣谤滁市固送苏货捎思售午孩饮猎的稠跌慌赢莉赛赋哗衍狞升品歉栓粹侧季框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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