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内容掌握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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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内容解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对比 考点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重新编排内容)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三个方面;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的设置、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对会计人才的表彰奖励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相关人才的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检查和加强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和指导等方面。 考点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新增) 考点4: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注意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的规定。 考点5: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中: 1、会计凭证:分类、内容和填制要求; 2、会计账簿:设置和登记账簿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其编制、对外报告要求; 4、会计档案的界定; 5、其他: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考点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考点7: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多选、简答题)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考点8: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新增知识点) 联系:二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区别: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重点)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考点9: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职务回避)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业务回避)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10: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四项) 1、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11: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名条件:①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③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上岗、离岗、调转等要进行登记、备案,并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注意各种登记制度的时间规定。)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应性和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1)会计理论,重点是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2)政策法规,重点是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3)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4)职业道德,重点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 式 ——接受培训为主,自学是重要补充; 学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考点12: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了解任职条件,尤其是年限)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考点1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注意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的如(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2)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3)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4)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考点14: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委托交接。 (二)专人负责监交:(重要考点)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 会计资料移交后,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是在原移交人员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考点15: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16: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通报;2.罚款。单位5000—10万元;责任人员3000—5万元;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5.刑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同(一)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2、罚款: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1、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4、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新知识点)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办法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其中结算起点为1000元);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考点5、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考点6、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关注客观题):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却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5、开户单位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 考点7、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四点具体要求) (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4)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考点8、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考点9、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考点10、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开户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项包括:①存款人的账户名称;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③住址;④其他开户资料。 (2)时间的规定:如: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①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④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时限规定: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简单记忆:2,2,3)即: 考点1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11项: 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矿业品销售收入;其他。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如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帐业务。 考点13、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办理异地借款;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14、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新增知识点)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2)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 (3)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但无法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 (4)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考点15、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新增知识点)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开立、撤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 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银行“开立”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银行在 “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程度稍低)(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会未向人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考点16、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和狭义(仅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和远期票据。 考点17、支票 1、支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3、支票的种类: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4、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六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考点】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2项): 付款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因为付款人为银行,只有营业场所) 出票地——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6、支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付款;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7、支票的付款 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人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款人进行审查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8、支票的签发要求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考点18、商业汇票 1、分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7项)——必须记载的事项,欠缺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5、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 ——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6、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也就是说,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 7、承兑: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此期间,持票人应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③“见票即付汇票”为无需提示承兑汇票,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票。 (2)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说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因此,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即使该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间的最后1天为承兑日期。与此同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8、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5)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9、商业汇票的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支付票款: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依照《票据法》规定,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 10、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类型:转让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和非转让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的形式: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④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⑤背书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1、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格式: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 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①如果不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如果不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③如果不记载“保证人的住所”的: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③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考点19、信用卡(新大纲增加) 1、分类: (1)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2)按信誉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 (3)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币种卡等; (4)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等。 (5)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誉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人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信用卡的销户 (1)可申请办理销户的:(考点) ①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①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②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⑤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⑥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其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2)销户的规定:销户时,单位卡专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考点) (3)信用卡丢失的处理: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发卡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申请挂失。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注意】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4、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①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③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④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⑤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⑥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利息的计算】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人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⑦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考点20、汇兑(新大纲增加) 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分类——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3、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指汇款人向汇出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受理:汇出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5、汇入处理: (1)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汇、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 银行审核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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