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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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吉县创业投资体系,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切实规范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促进和扶持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文件)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安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称创投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和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在安吉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效农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四)财务管
3、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专门用于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向创业投资领域集聚。第四条 引导基金管理原则。(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扶持项目应当符合安吉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资金运作实行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模式;(三)引导基金出资遵循参股不控股的原则;(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第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 建立安吉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由分管县长任主任
4、,县政府办、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公司、发改委、经贸委、审计局、统计局、工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设在县科技局,主要制订申请引导基金创投企业和创业项目评审规程,聘请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全面掌握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安吉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跟进
5、投资、亏损补偿和风险奖励,前三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投企业或创业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第七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0%用于阶段参股,30%用于跟进投资,20%用于亏损补偿和风险奖励。引导基金根据需要逐步到位,基金规模也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三)可用于引导创业投资的其他资金;(四)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第九条 鼓励引导基金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投资分红和
6、退出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第十条 创投企业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第二章 阶段参股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在安吉县新发起设立的规模较大的、具有较强投资能力和带动能力的创投企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应主要投资于本县范围内创新型、成长型创业企业。第十二条 创投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为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
7、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四)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五)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七)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创投企业作为发起人在安吉县发起设立新的创投企业时,可以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办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创投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评审
8、。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组织的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第十五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创投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的7天内为公示期。第十六条 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媒体公示的创投企业及支持方案,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安吉县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安吉县范围创业企业的资金不低于60%;(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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