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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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苦再累,只要坚持往前走,属于你的风景终会出现=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程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订了协议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2、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审定。应综合考虑医疗保险的需求,以及零售药店的分布、服务质量、商业信誉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二)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三)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
3、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管理办法,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近3年无重大的药品质量事故。 第五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时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
4、四)用药范围内的药品经营品种清单; (五)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表; (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审核、报送的资料,会同药品监督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到期进行换证或验证。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求情况和零售药店的区域设置情况,在具有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
5、控制等,并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解除协议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并登报公告。 第八条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统一制发标牌。 第九条 参保人员决定处方外配时,可持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自主选择药店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本人自付现金。 第十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性盖章。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核查。 第十一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审方、配
6、方、复核的程序进行调配,所配药品必须经具有药师资格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方可发药。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调配处方。 除开具处方的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外配处方药物的配方和剂量。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费用月度统计表。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零售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药品监督管理
7、部门给予批评,或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的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结算办法的程序,及时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有关药品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追回;情节严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一)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规定,不按处方配药的;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计价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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