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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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第三章 许可证的换发第四章 许可证的变更第五章 许可证的补发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第七章 许可证的吊销第八章 罚则第九章 其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负责广西辖内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相关监管工作。未经广西保监局核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广西从事或变相从
2、事保险兼业代理经营活动。第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请、换发、变更、补发、注销等,申请人可直接向广西保监局申请,也可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原则上银行、邮政等机构直接由其区级机构统一向广西保监局申请。第四条 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必须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转交兼业代理单位,不得滞留。第五条 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地管理相一致,原则上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点也须向广西保监局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第六条 银行、信用社、邮政等系统性较强、下属分支机构和营业点较多的机构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广西保监局只向支行、信用联社或支局及以上级别的分支机构核发保险兼业代理许
3、可证,其所属广西辖内的分理处、储蓄所、信用社等基层营业网点原则上均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由支行、信用联社或支局根据各自的管控和经营情况进行授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不设支行、支局的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核发到上一级分行或分局。下属基层营业网点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况须在正式授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保监局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第七条 实行集团化管理的运输机构申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广西保监局向集团公司核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下属广西辖内各客运站原则上均可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由集团公司根据管控和经营情况进行授权,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4、下属站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情况须报广西保监局备案,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第八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第九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表;(三)申办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资格申报电脑
5、数据盘。第十条 广西保监局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为5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广西保监局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5日内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一条 广西保监局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申请人。第十二条 广西保监局做出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人收到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许可证的换发第十三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广西保监局申请换发。第十四
6、条 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应交回原许可证(正、副本),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换证申请文件; (二)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六)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第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广西保监局应当在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前2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做出是否批准换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决定。第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保监局不予换发
7、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一)代理保险业务中存在欺诈、误导等严重违规行为;(二)不具备与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第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个月内,持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正、副本)及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广西保监局换取新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第十八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时,应当报广西保监局核准。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的应交回原许可证,并提交以
8、下材料(一式两份):(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申请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项目清单;(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前一年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第二十条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超出有效日期或未经其主管部门年检的,广西保监局不予核准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第二十一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许可险种范围的,广西保监局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前1年的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做出是否核准变更险种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五章 许可证的补发第二十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妥善保管,
9、遗失后应向广西保监局办理遗失登记手续,并在广西保监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方可补发新证。第二十三条 申请补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补发新证申请文件;(二)兼业代理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兼业代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遗失声明原件。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第二十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西保监局依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二)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换发的;(三)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四)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
10、吊销的;(五)不再具备从事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条件的;(六)进入解散破产程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或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广西保监局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被注销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关系,停止保险代理业务往来,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第七章 许可证的吊销第二十七条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广西保监局依法吊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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