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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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2、;(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 各市、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按
3、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六条 临时聘用会计人员,一律视同现聘用单位的人员,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任何单位不存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市、县、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八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4、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
5、,即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试卷进行答题的一种方式。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各科目考试成绩必须一次性合格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制定和公布。第十一条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应当在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下列材料到报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本人身份证。(二)近期一寸彩色(红底)证件照片1张。(三)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考试成
6、绩合格通知单及近期一寸彩色(红底)证件照片1张。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财政局(以下简称五市财政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等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
7、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为五市财政局。签发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市、县、区级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证书的编号印制。市、县、区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受理、发放和从业资格档案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签发机关盖证书专用章外,必须加盖“宁夏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用章”。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
8、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
9、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单位等基础信息发生变化,以及第十八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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